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问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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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问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8.渠道坐标如何确定?

19.小坝塘坐标如何确定?

20.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痕迹管理主要对哪些资料进行收集?

21.如何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2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4.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2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2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开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29.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如何确定改革主体?

30.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在本次改革不允许采用拍卖的方式?

31.拍卖年限如何确定?

3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如何明确管理责任?

3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主体有什么权利?

3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水价定价政策是什么?

3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资金如何管理?

3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3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核发产权证?

39.如果产权存在争议和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答:

当前,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2010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水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渠道。

引水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和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答: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

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

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

一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各地在水利、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三是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改革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形式,由乡镇、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件水利工程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四是公开实施。

确定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乡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

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

国有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

五是竞标投标。

一般程序要求:

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

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

三是召开竞标大会。

六是签订合同。

竞标完成后,要求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七是发证建档,统计信息。

改革完成后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汇总整理。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转让几种形式。

承包是指:

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是指: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制合作是指: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

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是指:

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权、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是指:

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所有权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不改变工程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

通常由工程产权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例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所谓经营权是经营者掌握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各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做到新建一件完善管理体制一件。

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中,所有以前登记在册和新增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全部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渠道坐标确定为渠首坐标,然后标明渠道长度。

答:

小坝塘坐标确定为大坝轴心的中点坐标。

各乡镇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痕迹管理工作中,主要收集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简报、宣传资料等。

首先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指导组。

指导组由县水利、财政、发改、国资等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各乡镇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指导。

其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领导组。

领导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水管站、农经、村委会等人员组成。

负责各项改革工程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其三由各村民委员会或村组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确定资产,形成村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

其四由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核通过,并形成工程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的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

二是严格把握“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这一个范围。

三是村民会议必须集中召开,并且当场表决通过,并将会议痕迹材料交各村组改革工作领导组存档保管备查。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

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改革中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迫命令,不下硬指标。

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

(2)、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

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3)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4)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对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出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

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涉及到跨乡镇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级水利部门,但管理使用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涉及由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村委会管理使用。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用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

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

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家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

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

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相关证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由省水利厅统一样式,各地自行印制。

针对一户拥有多个水池水窖的情况,可将几个水池水窖的产权统一印制为一份产权证,做到一户一证。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果涉及到经营项目,才发放经营许可证,其它没有涉及经营项目的水利工程不发放经营许可证。

首先明确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其二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标的。

其三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

其四召开竞标大会。

其五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为方便开展工作,由农民群众,自建自管自用的水池、水窖等工程可由各村组统一张榜公示。

由集体所有的小坝塘、饮水工程、渠道须按范本要求进行公示。

公示中可将能够合并在一起的多个工程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公示。

国有工程和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工作。

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和跨村委会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改革工作。

各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作。

对重要的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工程在改革中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改革,拍卖年限原则上为2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也可根据工程特点或经营期限及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乡镇和县水利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

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

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

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水利、发改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各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幅度内商定,并按照程序经县水利局审定后,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所确定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工程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产权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产权工程的权属证明文件。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产权证:

(1)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清楚;

(2)产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权属归属无争议;

(4)附图中界线与实地相符合。

产权证的发放过程中,存在产权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发产权证的依据,如果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发证。

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暂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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