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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

实体原因:

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

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3、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

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4、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

(1)存在必要性:

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2)概念:

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并且行使行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

(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成本与收益、目的与首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一个合理的比例,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4)比例原则的内容:

A适当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手段。

B必要性原则:

当面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行政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

即使行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对称时,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

适当性原则要求:

行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目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要求:

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小的

法益相称性原则:

反向考量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合理

A+B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

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生的后果进一步衡量:

成本——收益;

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措施——目的

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活动,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的行政类型。

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自主判断、进行选择的行政类型。

具体,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2、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

(1)法律后果的裁量:

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法中进行自由裁量。

(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实施要件的裁量:

法律规定使用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5、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做到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诚实)

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和社会加以欺骗。

(2)信赖保护原则(信用)

1、该原则提出的必要性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先定力),该行为一旦做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予以信赖。

要求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不应该随意改变,若确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给予补偿

2、概念: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6、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定义和内涵,重点比例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

(1)法律后果的裁量:

(2)实施要件的裁量:

 

3、结合行政基本原则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性行政合法、合理、正当程序、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1)处罚法定原则T3公、法、其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合理性原则T4.1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正当程序原则T4.3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T6.1、T32申辩、陈述、提供救济(不服,复议或者诉讼;

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4)高效便民原则T16相对集中处罚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直人们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特殊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相同、同类的处罚。

原因:

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

法条体现:

T2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含义:

1、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同一、同类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太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做出同一、同类处罚

3、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根据不同行政法规分别做出不同类的处罚

4、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可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

5、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定,对同类处罚应当依法折抵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T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殊

2、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

3、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罚缴相分离原则T46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若处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容易造成乱罚款。

4、结合。

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自然也贯穿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也指导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具体体现在: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T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行政合理性原则T5

(3)正当程序原则T5(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2、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T8(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高效便民原则T6(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26(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2、并联审批制度

3、一站式审批制度

行政许可的具体原则

(1)禁止转让原则T9(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先到先得原则T57(受理的先后顺序,有但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监督检查原则T6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事项,履行监督责任。

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记录)、62(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5、结合。

论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什么?

公共行政和私行政的区别?

(1)

(2)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A、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B、公共行政的客体是一定范畴内的社会事务

C、公共行政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D、公共行政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的各种管理活动

E、公共行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

(3)区别:

(私行政:

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私人内部事务(私人利益)的组织、自我管理、执行活动。

主体不同: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等私人组织

目的不同: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强制力为支撑;

以自身利益为目的

手段不同:

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可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措施;

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以协商、说服教育、起诉等方式进行解决

范围不同:

同时具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职能;

只能进行内部管理,不能对外管理

救济途径不同:

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不同:

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

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

2、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A、内容特点:

调整行政关系

B、实质特点: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C、形式特点:

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原因:

1、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非常的广泛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较大3、行政法产生较晚,规范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

3、行政法的种类

(1)以调整对象不同为标准

A、一般行政法:

适用于各行政法领域的一般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

B、特别行政法:

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2)以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

A、内部行政法:

调整国家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的法。

B、外部行政法:

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针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法。

(3)以调整内容不同为标准

A、行政组织法:

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B、行政行为法: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时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及做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C、行政救济法: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D、行政公产法:

有关行政领域公共财产的法律

4、行政法律关系(简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A、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协商;

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施,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采用强制措施;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

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一般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

(3)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

B、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

C、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织来决定

(4)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A、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产生

B、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C、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行政权(考)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力。

特征:

(1)公益性(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

(2)双重性(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

(3)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广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先定性(对已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务处理结果的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6)执行性(部分)行政强制法划拨财产

(7)不可自由处置性(是权力,更是职责)不能擅自转让,不能放弃行使没有选择行使与不行使的权利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的总称,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又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两者主要关系: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

(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全是行政机关(有些组织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概念:

派出机关:

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

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划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某级政府

政府的工作部门

行使职权

一般行政职权

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种类多少

不同级别3类: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设立依据

必要性+上级机关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法律地位

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仅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称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8、法定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2)都指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

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

若法律、法规、规章的胡搜去,而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些职能,则又成为被委托组织。

不同点:

(1)权利来源不同:

取得行政职权时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基于行政机关委托。

(2)获得行政职权的程序不同:

通过立法程序获得;

通过一般行政程序。

(3)对组织自身条件的要求不同:

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被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律地位不同:

被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行为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主体要素:

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

2、职权要素:

是运用行政权能所做的行为

3、外部要素:

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

4、法律要素:

A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10、简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与抽象比:

1、调整特定的人或事2、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3、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处分性: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性:

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行为

单方性: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外部性: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1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2)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3)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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