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第四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设备采购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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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每天9:
00~16:
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
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海景酒店14楼J座)
五、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携带报名回执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六、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接受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7年8月10日(北京时间)13:
15-13:
45整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十三受理区(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八、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8月10日(北京时间)13:
45整。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7年8月10日(北京时间)13: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第七开标室(地址:
招标人: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海景酒店14楼J座
电话:
(0411)82820228
传真:
(0411)82821838
联系人:
安妮
邮政编码:
116001
E-mail:
hongfeng-dl@
开户行:
中国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账号:
286962302466开户名称: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招标人名称:
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每套2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00(北京时间)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海景酒店14楼J座)
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至之日起90个日历日。
6
供货要求:
(一)供货及安装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
(二)供货及安装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三)保修期: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要求。
7
投标保证金额:
:
100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17年8月8日16:
30时(如以支票形式递交,请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二天递交)。
投标保证金递交地点:
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若在规定日期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以到账时间为准),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外地企业若要汇款,请汇至“户名:
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286962302466”(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汇款必须标注项目编号)。
1、开标现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汇款摘要应注明“项目名称及保证金”字样,注明其他内容的,将视为非保证金证明而予以拒绝。
8
投标文件数量:
正本1份,副本6份,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正、副本需封装在密封袋内。
9
接受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7年8月10日13:
15-13:
45整(北京时间),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当面递交。
10
投标截止时间:
45整(北京时间)。
11
开标时间及地点:
45整(北京时间)地点:
12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见评分标准表)。
13
合同签定: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14
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保证以上提供的产品均来源于正规厂家,并且是全新的质量合格产品。
如提供的产品经采购人或相关部门检验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15
投标人须知
(一)项目概述及资金来源
1.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内公开招标。
(1)招标人名称: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
(2)本次招标的内容为:
有创呼吸机、电子纤维支气管镜各1套(具体内容、数量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3)供货及安装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
(4)供货及安装地点:
(5)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正常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网站失信黑名单(黑榜)、“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检察机关及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的其他官方认可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1个日历日。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
对于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1.投标人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招标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投标人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
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投标人。
5.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投标人必须是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且登记备案。
未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
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五)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为参加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括: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3.无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应商未履行保函所保证的义务,担保公司即刻履行担保责任。
4.有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应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查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大财采〔2013〕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
(0411)39917759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开标一览表
附件2评标办法
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项目任务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人依法可主动的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任何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人将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
(二)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
3.规格及技术响应表;
4.技术和商务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6.售后服务承诺书;
7.其他;
8.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9.开标一览表(要求单独密封)。
以上部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为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缺少任意一项材料投标文件无效。
(三)投标函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件。
(四)投标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投标报价应包括:
(1)货物单价,是指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等费用;
(2)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表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3)投标总价中必须包括货物送达实际供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五)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六)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
(2)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对所提供的货物所承担的维修、保养和备件储存的义务。
(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
(4)产品经销授权书(如要求的话请提供,格式自拟);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本项目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
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填报的规格响应表及偏离表。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保证金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3.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或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支票或汇票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4.在开标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7.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或过失等中标人原因被废除授标;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5)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九)投标有效期
1.所有投标应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十)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6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当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单位的行政公章(加盖投标单位的财务章、投标专用章或其他业务章视为无效投标)。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授权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法定代表人盖章须加盖经公安部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使用永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
4.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其各方应共同授权投标人代表。
投标文件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封皮注明: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开标时间前不得开起(并加盖公章)。
2.如果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封装和标记,招标代理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将予以拒绝,并退给投标人。
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按要求单独封装和标记,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递交。
4.投标人如参与两个包以上(含两包)的投标,需按上述要求分别制作、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截止时间
1.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2.招标代理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三)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这种修改或撤销通知,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招标代理人,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方代理人的签字。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一)开标
1.招标代理人将于(开标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室进行开标。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3.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会同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同时在密封检查表上签字确认,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则被认为放弃相应权利。
各投标人仅对自己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内容为其投标文件是否被拆封过、内容是否泄露。
投标文件密封如存在瑕疵,但不能导致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的,视为密封合格。
4.开标时,招标代理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5.招标代理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1.本项目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五)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装订、密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盖章、签署、标注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原件);
(4)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金额不足的;
(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6)供货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7)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8)有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书等证明资料的;
(9)附有不合理的条件的;
(10)投标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