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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如超负荷、快节奏工作,操作单调重复、过分强调竞争、人际关系不和谐、工作职责不明等都可导致心理过度紧张而引起焦虑抑郁症、精疲力竭和其他心身疾病。

3.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4.过度躯体紧张如肌群过度紧张可导致腱鞘炎、滑囊炎、肌痉挛等;

视力紧张可造成视力下降等。

5.不良劳动体位长时间处于某种强迫体位可导致下肢曲张、脊柱变形、下背痛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时所处的外界环境。

其有害因素主要有:

1.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2.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如厂房狭小、阴暗潮湿,操作场所过于拥挤等。

3.缺少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照明设备,污水净化设备,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防噪声设施等,造成生产环境的污染。

4.缺少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用品等。

综上所述,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在生产环境往往同时存在,对劳动者健康产生综合性影响。

如铸造业工人可同时接触高温、噪声、振动、一氧化碳、金属烟尘等多种有害因素。

因此,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种组合,构成各种不同的生产劳动环境,引起的职业损害也各不相同。

二、职业性损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称为职业性损害。

职业性损害可分为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diseases)、工伤(occupationalinjuries)3大类。

(一)职业病

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时间和剂量超出人体的耐受限度,导致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而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病范围医学上所指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具有一定的范围,是指政府法定的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涉及劳动保险待遇或经济赔偿问题,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经济技术及科学水平的实际发展水平,以法令形式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职业病名单确定为10大类115种:

职业中毒56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肿瘤8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其他职业病5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目录》中确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不仅具有医学意义,而且还具有立法意义,凡属法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2.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具有以下特点:

(1)病因明确:

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可直接或间接、个别或共同地发生作用。

(2)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其病因是可定量检测的,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时间与发病率或机体受损程度有明显的关系。

(3)发病群发性与个案性:

接触同一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有一定数量的职业病病例发生,很少出现单一病人的现象。

但也不可忽视个案发病的特异性,如慢性中毒的患者常以个案出现。

(4)临床疗效多不满意:

多无特效治疗方法和治疗药物,如能早期发现,处理得当,预后良好。

(5)发病可以预防:

由于病因明确,控制和消除病因,职业病可以预防。

3.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到劳动法令的执行、现场劳动条件的评价,还涉及到国家、企业和患者的利益。

卫生部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对职业病诊断做出明确规定。

(1)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史与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职业病诊断依据:

应包括以下三方面资料:

1)职业接触史:

是诊断职业病的先决条件。

应全面系统地了解患者所在厂矿、车间、从事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工龄、总工龄和历年来工种变动情况,了解现在和过去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时间和程度,接触方式和操作特点以及预防措施等。

此外,还应了解同工种工人的发病情况。

2)现场调查资料:

生产环境与职业病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应了解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劳动强度、卫生状况、防护设施、历年来劳动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疾病资料等。

3)临床检查资料:

病史:

应详细询问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发展顺序、严重程度、与接触有害因素时间先后的关系;

体格检查:

除一般常规性检查外,应重点检查与有害因素有关的项目。

如从事苯作业工人应重点检查血液系统、汞作业工人重点检查神经系统等;

实验室检查:

除常规实验室检查外,重点是针对性的进行毒物代谢的生物检查。

如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作肺部X线检查,对接触工业毒物的工人测定其生物材料(如血、尿、头发等)中毒物的含量和代谢产物的含量。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职业病诊断机构:

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4.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的报告:

我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9年1月联合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以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

并规定“急性职业病或事故性多人急性职业中毒,由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或立即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慢性职业病由各级诊断机构确诊后半个月内报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职业病的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如实上报。

(2)职业病的处理:

职业病的处理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对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二是按照1987年我国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落实职业病患者所享有的各种待遇。

5.职业病的防治措施职业病的发生取决于劳动者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以及职业危害因素作用条件,这三者的因果联系,决定了职业病的可预防性。

因此,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三级预防措施,消除或减少这些危害因素,才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一级预防:

即病因预防,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性措施。

1)工程技术措施:

科学设计厂房建筑,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应单独设立车间,治理各种有害物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改变生产工艺,用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禁止使用某些已证明了有致癌作用的物质;

生产过程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最大限度减少工人直接接触机会;

加强通风、除尘、排毒措施,降低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

2)组织措施:

为了有效的防治职业危害,我国颁布了各种卫生法规和标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等。

工矿企业应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规,合理安排劳动过程,建立健全劳动制度。

卫生机构应加强劳动卫生监督,对现有企业执行劳动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设计与投产前进行审查和鉴定。

3)卫生保健措施:

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保健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个人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做好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就业禁忌和早期发现职业疾病的可疑征象。

在保证平衡膳食基础上,根据接触毒物的性质及作用特点,合理供给保健食品,适当补充某些特殊需要的营养成分,增强机体抵抗力,保护受影响的器官,发挥营养物质的解毒作用。

(2)二级预防:

为临床前期预防,对职业病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是二级预防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措施有:

对职业人群开展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群众自我检查、高危人群的重点项目检查等方法,及早发现、明确诊断,使患者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处理。

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如超过国家容许标准,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防治措施。

(3)三级预防:

为临床预防。

患者在明确为职业病后,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防止恶化或复发,防止劳动能力的丧失。

对慢性职业病患者,通过医学监护,预防并发症和伤残。

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者,应进行康复治疗,努力做到病而不残,残而不废,延长寿命。

三级预防措施的有效施行,必须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共同协作配合,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才能落实。

【链接】

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义务;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报告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

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

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

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

检举控告权;

拒绝违章作业权;

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

要求赔偿权。

(二)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是指与劳动组织、生产场所条件、工作本身和工作时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关的一组疾病,也称职业性多发病。

如高温作业工人发生消化道疾病、井下作业环境使关节炎发病率增加、粉尘作业工人的上呼吸道炎症、建筑工人的肌肉骨骼疾病(如腰背痛)等。

其病因所致临床表现为非特异性的,如生产环境中的毒物、物理因素对心血管病也可有一定影响。

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是多因素的,是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生物、生理、行为和生活方式与职业性有害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其特点是: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直接致病因素。

2.职业因素是诱因,其作用在于促使疾病暴露或病情加剧。

3.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可降低该病的发病率或减轻病情。

在我国,工作有关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围,但该病日益增多以及对劳动者健康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工伤可分为机械伤、烧伤、化学伤及电伤等。

产生工伤的原因一般为:

生产设备质量差或维修不善、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装置、生产组织制度不全或管理不力、职工的健康状况或心理素质不良等。

此外,还有个人因素,如患病或精神因素;

操作环境因素,如生产环境布局不合理、照明不良或不合理等。

产生工伤,轻则误工误时,重则致伤、致残或致死,影响劳动者健康。

3.3.2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由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occupationalpoisoning)。

职业中毒是法定职业病中的一大类,也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一大类疾病。

一、概述

(一)生产性毒物的来源及存在形态

1.来源生产性毒物可来自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及“三废”。

2.存在形态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毒物有以下几种形态:

①气体:

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物质,如氯气、二氧化硫等;

②蒸气:

固体升华、液体蒸发所形成,如苯蒸气等;

③雾:

为混悬在空气中的液体微滴,如喷洒农药时形成的农药雾等;

④烟尘:

为飘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0.1μm的固体微粒,如熔铅时的铅烟等;

⑤粉尘:

为直径大于0.1μm的且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矽尘等。

飘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烟、雾统称为气溶胶(aerosol)。

(二)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途径

1.呼吸道是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途径。

凡呈气体、蒸气和气溶胶形态的生产性毒物都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

由于肺泡总面积很大,肺泡壁很薄,肺泡间又有丰富的毛细血管,使肺泡对毒物的吸收极为迅速,且吸收后不经肝脏解毒即可进入血液循环,更增加了这条途径的重要性和引起职业中毒的危险性。

呼吸道吸入毒物的量与空气中毒物的浓度、分散度、溶解度、接触时间及肺通气量、心输出量的大小等因素有关。

2.皮肤毒物可通过无损伤的皮肤由皮脂腺和汗腺进入人体。

毒物经皮肤吸收的剂量和速度,与毒物的溶解性、皮肤的完整性、皮肤的污染面积和程度、生产环境的气温和气湿等因素有关。

经皮肤进入的毒物也不经肝脏解毒直接进入血循环。

3.消化道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进入机体的机会较少,多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良卫生习惯所致,如在车间进食、喝水、吸烟等。

经消化道进入的毒物,主要在胃和小肠吸收,大部分经肝脏解毒后进入大循环。

(三)生产性毒物在体内过程

1.分布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流分布到全身。

由于毒物的理化特性和对机体各组织器官的亲和力(选择性)不同,表现出分布上的不均匀性。

如铅先分布在肝、肾等组织中,后多集中在骨组织中;

苯、二硫化碳等多分布在骨髓等富含脂肪、类脂质的组织中,并通过血脑屏障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2.转化毒物吸收后受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结构发生改变,称为毒物的生物转化。

转化过程包括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

转化的结果有解毒与活化二种。

3.蓄积毒物在某些器官或组织中逐渐积聚的现象称为蓄积。

蓄积达到一定量后,可对机体产生造成损害,因此,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基础。

具有蓄积现象的毒物有铅、汞、锰、砷等。

4.排泄进入体内的毒物可在转化前或后经呼吸道、肾脏和肠道排出。

如铅、汞、锰等毒物可经肾脏和肠道排出;

一氧化碳和某些有机溶剂可随呼吸排出。

此外,铅、汞、砷等毒物还可随汗液、唾液、乳汁、月经排出。

(四)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1.毒性毒性是指毒物引起生物体损害的能力。

毒性与毒物本身的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有关,直接决定毒物对机体所产生的损害性质和程度。

最常用的毒性参数为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常根据化合物LD50对急性毒性进行分级,见表5-2-1。

表3-3-1化学物质的急性毒性分级

毒性分级

经口

LD50(㎎/㎏)

吸入

LD50(㎎/m3)

经皮肤

剧毒

<25

<200

<100

高毒

25~

200~

100~

中等毒

500~

2000~

低毒

>5000

>20000

>2500

2.剂量、浓度、作用时间毒物进入人体需达到一定剂量后才能引起中毒。

毒物浓度越高,接触时间越长,进入人体的毒物剂量就越大。

因此,降低空气中毒物浓度,缩短接触时间,可减少毒物进入剂量。

3.联合作用生产环境中常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毒物,可出现毒物的联合作用,表现为相加作用、相乘作用和拮抗作用,从而改变毒物的作用性质和程度。

4.个体差异人体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营养、遗传及免疫状态等因素的差异,对中毒的发生、发展也都有重要影响。

(五)职业中毒的诊断

职业中毒是职业病的一种,其诊断原则与职业病的诊断原则相同。

但在诊断中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群发性和个案的关系职业中毒具有群发性,即同工种工人中有多人出现类似中毒症状,但因个体差异和个人防护的不同,发病的快慢和病情轻重也不同。

诊断时要注意个案病例和首例病人的早期诊断。

2.注意不典型病例的诊断职业中毒中有的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如汞中毒出现的口腔炎、震颤和精神改变三大症状,容易认识被诊断。

但也有病人表现为不典型的中毒反应,在诊断时应全面、系统地检查,必要时作动态观察。

3.注意“迟发性”反应和“间隙性”中毒有些毒物在体内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表现出症状,称为“迟发性”反应,如慢性苯中毒可在脱离接触数年后发病。

有些毒物的毒作用表现为“间隙性”反应,如有机磷农药中毒病人常在症状好转后数天内可因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而死亡。

在诊断中应注意这些反应特点,密切观察症状和病情的变化。

4.多系统损害职业中毒常是多系统的损害,如慢性铅中毒,可表现为消化系统、血液系统和神经系统的损害,临床诊断时既要全面系统的检查,又有所侧重。

(六)职业中毒的治疗

职业中毒的治疗可分为病因治疗、对症治疗及支持疗法。

病因治疗的目的是解除中毒的病因,阻止毒物进入体内,促使毒物排泄、拮抗或解除毒作用;

对症治疗是为解除毒物引起的主要症状,保护重要器官,促进受损器官功能的恢复;

支持疗法能提高患者的抗病能力,促使早日康复。

对于急性职业中毒应现场抢救,立即使患者迅速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并保持呼吸道通畅。

经皮肤污染毒物的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反复冲洗接触部位;

经口中毒者,应立即采用催吐、洗胃或导泻等急救措施。

同时,尽快使用解毒剂,减轻毒物对机体的损害。

常用的解毒剂有:

①金属络合剂,用于某些金属中毒,如二巯基丁二酸钠、依地酸钠钙等。

②特效解毒或拮抗剂,如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症可用美兰治疗;

氰化物解毒剂,如亚硝酸钠和硫代硫酸钠;

有机磷农药解毒剂如解磷定、氯磷定等。

(七)职业中毒的预防

对于职业中毒应以一级预防为主,采取综合性措施来预防职业中毒的发生。

1.消除毒物来源在生产工艺流程中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是最理想的消除毒物来源的措施。

2.降低毒物浓度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乃至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

可通过革新技术、改造工艺,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的新技术以及加强通风排毒,消除逸出的毒物等措施来降低毒物浓度。

3.加强个人防护为防止毒物进入人体,可采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口罩等防护用具。

同时,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毒知识,提高作业者进行个人防护的自觉性;

实施就业前体检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做到早期发现,及时处理。

4.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监测,发现毒物超标,及时采取措施,将毒物浓度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二、常见的几种职业中毒

(一)铅中毒

铅是一种灰色的重金属。

金属铅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使用量大,接触作业广,是主要的环境和职业性毒物之一。

在生产过程中,当熔铅温度达到400℃~500℃时,可产生大量的铅蒸气,并在空气中迅速氧化凝结成铅烟和铅尘,污染生产环境。

1.接触方式接触铅作业主要有铅的开采与冶炼、蓄电池、含铅涂料、含铅金属熔割及印刷业浇板、铸字等。

目前,生活中铅接触也日益增多,如含铅汽油尾气的排放、油漆家具、塑料制品、化妆品,某些食品中含铅量也高,如皮蛋、某些蔬菜等。

此外,某些药品也含有铅,如樟丹、黑锡丹治疗癫痫和支气管哮喘,如达到中毒剂量,可引起中毒。

2.毒理铅主要以铅烟、铅尘或蒸气形式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其次是消化道。

被吸收的铅大部分与红细胞结合,其余在血浆中与血浆蛋白结合或形成磷酸氢铅。

血液中的铅早期主要分布在肝、肾、脑等组织,数周后约95%的铅经血液转移至骨骼以难溶性磷酸铅的形式贮存,一般呈稳定状态,不产生临床症状。

当机体缺钙或感染、创伤、酗酒、服用酸性药物等原因使血液pH改变时,骨骼内的铅重新溶入血液而产生中毒症状。

铅主要从尿中排出,少部分随粪便、毛发、乳汁、唾液排出。

血铅可经过胎盘屏障作用于胎儿。

进入体内的铅作用于全身各系统和器官,主要累及血液、造血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血管及肾脏。

目前认为卟啉代谢障碍是铅中毒的早期和重要变化之一,使血红蛋白合成障碍,可导致低血素性正常细胞型贫血,骨骼内幼红细胞代偿性增生,血液中点彩红细胞等增多。

铅可使大脑皮层兴奋与抑制的正常功能发生紊乱,也可直接损伤周围神经。

此外,铅可致血管痉挛、使肾脏受损。

3.临床表现急性中毒较少见,多为胃肠道症状,如腹绞痛;

职业性铅中毒多是慢性中毒,主要表现有以下三方面:

(1)神经系统:

神经衰弱综合征:

中毒早期多见,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肌肉关节酸痛、失眠、健忘等;

周围神经病;

感觉型为四肢末梢呈手套、袜套样感觉减退。

运动型以伸肌无力为特点,出现腕下垂、足下垂。

(2)消化系统:

一般症状有口内金属味、纳差、腹胀、腹隐痛、腹泻或便秘。

腹绞痛是铅中毒的典型症状之一,主要表现为腹部阵发性绞割样疼痛,检查时腹软、喜按,无固定压痛点,多伴有呕吐、面色苍白、烦躁冷汗、体位蜷曲等。

(3)血液系统主要为铅容和贫血。

患者面部呈灰白色,贫血呈低血红蛋白性,周围血中可见点彩红细胞、网织红细胞和碱粒红细胞增多。

4.诊断依据职业史、临床检查和生产现场情况做出诊断。

我国《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见表3-3-2。

表3-3-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分级

诊断标准

铅吸收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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