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道路桥梁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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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七)爆破工程;

(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九)脚手架工程;

(十)预应力工程;

(十一)工挖扩桩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条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典型施工,及时总结,修改完善案。

第六条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

第七条项目部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格考核。

第八条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第九条项目部应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作业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留档。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书后,可上岗作业。

项目部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船舶、特种设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件必须齐全、有效,技术性能应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用的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可使用。

第十三条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离设置,并按照施工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的物资材料、停放的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应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要求时,现场应设置围挡进行封闭。

第十四条应遵守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安装人员应具有相应有效的书,使用的线路、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应制定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品库应按照要求设置围栏和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看守。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可,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爆破时必须派员(船)警戒。

第十八条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实行监控。

第十九条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便道应根据运输荷载、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阻塞原有泄洪通道。

车道宽度、坡度、连续坡长、转弯半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分包。

第三章施工设施及用电

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管理。

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施工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前期试验。

第二十三条高处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钢筋拉两端应设置安全挡板,拉工作平台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拉作业时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所需的工作平台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进行设计、审核,并按设计案搭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四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刚度应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

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架体应保持稳固,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二十五条应按有关要求格对外用电梯设置的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搭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防雷电、防撞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

雷雨天气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土、工程

第二十八条应按设计坡度自上而下顺序开挖,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刷坡。

第二十九条挖土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场,按要求堆放,不得在边坡附近堆放弃土。

第三十条边坡临边应设置警示带,边坡附近禁停放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材料,无关人员禁止靠近。

第三十一条填区应事先整平,地面坡度陡于设计要求时,应修成台阶型。

第三十二条应做好临时排水总体规划和建设,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沟、截水沟。

第五章下部结构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应按设计要求降水,开挖坡度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基坑顶部四应设置围栏、禁堆载、停放车辆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设置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

施工中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

第三十五条施工中,应按要求进行变形观测,发现异常或超出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

第三十六条钻机成,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

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钻机停钻,钻头必须将提出外,置于钻架上。

泥浆池四应设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沉入桩施工,震动打桩机开动后,作业人员应暂离基桩。

震打中发现桩回跳、打桩机有异声及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震,并经检查处理后再继续作业。

震动打桩机在停止作业后,应立即切断动力源。

第三十八条人工挖作业前应对护壁和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查合格后可开挖。

深超过10m或存在有害气体时,桩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确保空气质量满足施工要求。

施工过程应派员值守。

挖作业停止,应加设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吸烟和带火种进入,禁止使用明火。

雨天不得在施工。

第六章上部结构

第三十九条临边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高处临边作业,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二)临边外侧下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全封闭满挂安全立网,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三)临边施工区域,应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交叉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二)上下交叉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围之外。

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三)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及围火星所及围,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同时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乱扔焊条头。

(四)应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作业面及工作平台下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五)通航水域作业前,应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可,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不得影响船舶通航安全。

第四十一条架设、拆除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架设、拆除作业应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和相互间保护措施。

(二)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施工时,应保持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工作时间应合理,做到劳逸结合,不得疲劳作业。

(三)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计算审核,必要时应试验,验证可行后可实施,同时现场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指导。

(四)拆除前,应先拆除或迁移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

(五)拆除作业应根据结构的特点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确保未拆除部分稳定,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同时拆除。

(六)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应配合吊机拆除,并设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吊物应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强行拆除。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标准《高处作业分级》“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制定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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