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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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①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

的;

②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③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④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⑤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⑥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⑦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⑩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条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不足八小时或

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的;

②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④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①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1.5%(含1.5%),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2%(含2%),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③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④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2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①无计划停电停风;

②保护甩掉不用;

③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处分;

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oo万元的;

②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③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④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⑤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②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④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升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的;

⑥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的;

⑦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

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条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所发生一般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处理;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处理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

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三违”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确实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对“三违”人员处理规定如下:

(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三违”按严重程度分:

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罚款;

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

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处理,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300元的罚款。

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

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认识不够的人员,经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

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

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

6、严重“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

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

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

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

第二关:

安监员;

第三关:

连队工会主席;

第四关:

连队队长、书记;

第五关:

分矿工会(调度室);

第六关:

公司工会;

第七关:

安检部。

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

①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

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

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和班长陪同过关。

②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处理。

“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

③凡到安检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300元现金做抵押金。

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200元;

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100元。

否则,安检部开出罚款单,将1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

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安检部将300元现金交至财务部,并追加罚款300元。

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④“三违”人员造成他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⑤“三违”人员造成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赔偿因工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10%。

⑥当年度“三违”人员造成他人或本人工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合同。

⑦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

今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

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⑧“三违”人员造成重大事故的,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

轻伤、重伤、死亡。

①对造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3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②对造成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5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

③对造成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连带责任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④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

⑤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

⑹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

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处理。

①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

②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00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责任人承担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造成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合同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对不按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

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

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纪律

第三十条、服从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对没有按时或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

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全部扣回,并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百分比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①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

②价值在2000--5000元(包括2000元)的按5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③价值在5000--10000元(包括5000元)的按3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

④价值在10000--50000元(包括10000元)的按2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

⑤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

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

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

不得利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他人加工产品、运输货物、提供能源,从中获利;

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

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要爱护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

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

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考勤管理处罚细则

项目

违纪细目

考核

迟到、早退

1、迟到、早退1-10分钟

2、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

3、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60分钟

4、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0元

-50元

-100元

记旷工半天

旷工

1、旷工半天

2、旷工1天

3、旷工2天

4、连续旷工15天以上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

违纪

1、脱岗一次

2、上班干私活、带小孩一次

3、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穿戴、佩戴胸等衣冠不整者一次

4、员工私自换岗、顶岗、替班一次

5、上班时间洗澡一次

6、上班时间聊天、嘻闹、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说不利于团结或不利于工作的话,一次。

7、睡岗一次

8、睡岗二次(一年内)

9、睡岗三次(一年内)

-50元

-200元

-500元

考勤员违纪

1、考勤员不按时公布当月考勤一次

2、考勤员弄虚作假,不据实报考勤发现一次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①、公司各单位(连队)行政正职,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临时指派其它人员参加。

②、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遵守会议制度,迟到或早退者每次罚款5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100元。

③、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带上记录本,不带记录本的罚款50元,并且要做好记录。

④、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手机调至震动或关机状态,否则每响一次罚款50元。

⑤、在会议上不服从会场工作人员安排,顶撞上级,扰乱会场秩序的一次罚款500元。

⑥、不按要求着工装,一次罚款100元。

⑦各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给予党政一把手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因擅自顶班、替班造成工伤、设备事故的,根据“谁上班,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收入的经济活动,造成自身伤亡或对他人伤亡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且处理期间不享受公司有关工资、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300――800元的罚款:

①、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②、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③、擅离职守未造成重大后果者;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①、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③、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④、弄虚作假、虚报事实者;

⑤、违反公司保密条例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除进行经济处罚1000――2000元外,经教育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和行政处分仍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一天以上者,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器材,浪费能源、原材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③、经多次协调,不服从正常安排和调动的

④、在工作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⑤、员工擅离值守,造成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事故

第四十三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三十天以上者

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处分,须经主管部门提请,经工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批准,并公示,同时报劳资部备案。

①、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低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②、处分的程序: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对受处分者进行谈话,听取本人的申辩后,慎重决定。

 

③、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上级领导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执行。

⑤、受到警告、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对待

第四十五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员工罚款的金额按规定执行,由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出据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负责部门单位、财务部、受处罚员工各执一份,罚金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三天内上交财务部,每推迟一天上交,罚金增加100元。

罚金在500元以上的可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扣除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奖励

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在生产、科学研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2、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在推销产品、回收货款、提高公司产品巿场占有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引导教育、关心帮助、化解矛盾、解决员工思想问题方面,办法新颖、成效突出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综治、计划生育等思想政治方面工作者;

5、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或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

6、见义勇为、大胆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兵地团结、民族团结三股势力斗争中有显著成绩的;

7、维护财经纪律,检举违法人员,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9、在招商引资,经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加大人才引进,培育、管理、使用、人才上有突出贡献者。

10、对举报破坏、盗窃、损坏矿区公共设施、私藏枪支弹药火工品、重大涉案嫌疑人、传播散布反动传单、邪教人员有功者。

第四十八条、敢于大胆抵制和揭发各种三违行为,并勇于与其做斗争的,奖励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500--2000元。

第五十一条、发给奖金、授予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劳动模范、生产标兵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高管决定。

各类先进的表彰一般在年末进行,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对待。

第五十二条、先进的评选要按照公司的统一布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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