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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3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

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1.5地下工程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

3.1.6地下工程的排水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排水沟应采取防冻措施。

3.2防水等级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

4.1防水混凝土

Ⅰ一般规定

4.1.1防水混凝土可通过调整配合比,或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等措施配制而成,其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

4。

1.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Ⅱ设计

4.1.4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1.6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l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4.1.7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4.8.1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8.2种植土与周边自然土体不相连,且高于周边地坪时,应按种植屋面要求设计。

4.8.3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种植顶板应为现浇防水混凝土,结构找坡,坡度宜为1%一2%;

2种植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种植顶板的结构荷载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执行。

4.8.4地下室顶板面积较大时,应设计蓄水装置;

寒冷地区的设计,冬秋季时宜将种植土中的积水排出。

4.8.5种植顶板防水设计应包括主体结构防水、管线、花池、排水沟、通风井和亭、台、架、柱等构配件的防排水、泛水设计。

4.8.6地下室顶板为车道或硬铺地面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绝热(保温)层的设计。

4.8.7少雨地区的地下工程顶板种植土宜与大于1/2周边的自然土体相连,若低于周边土体时,宜设置蓄排水层。

4.8.8种植土中的积水宜通过盲沟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

4.8.9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3排(蓄)水层应根据渗水性、储水量、稳定性、抗生物性和碳酸盐含量等因素进行设计;

排(蓄)水层应设置在保护层上面,并应结合排水沟分区设置。

4排(蓄)水层上应设置过滤层,过滤层材料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5种植土层与植被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4.8.10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热(保温)层应选用密度小、压缩强度大、吸水率低的绝热材料,不得选用散状绝热材料;

2耐根穿刺层防水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或具有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3排(蓄)水层应选用抗压强度大且耐久性好的塑料排水板、网状交织排永板或轻质陶粒等轻质材料。

4.8.14防水层下不得埋设水平管线。

垂直穿越的管线应预埋套管,套管超过种植土的高度应大于150mm。

4.8.15变形缝应作为种植分区边界,不得跨缝种植。

4.8.16种植顶板的泛水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泛水处防水层高出种植土应大于250mm。

4.8.17泛水部位、水落口及穿顶板管道四周宜设置200~300mm宽的卵石隔离带。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基本规定

3.0.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防水标准

1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2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房屋建筑地下工程:

总湿渍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

其他地下工程:

湿渍总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

其中,隧道工程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2.d)

3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4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量不大于4L/(m2.d)

3.0.2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2-1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主体结构

施工缝

后浇带

变形缝、诱导缝

一级

应选一至二种

应选二种

应选

二级

应选一种

三级

宜选一种

宜选一至二种

四级

宜选

表3.0.2-2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衬砌结构

内衬砌施工缝

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

l级

必选

3.0.3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焊接法不低于-10℃

有机防水涂料

溶剂型-5~35℃,反应型、溶乳型5~35℃

无机防水涂料

5~35℃

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

膨润土防水涂料

不低于-20℃

3.0.12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要求。

表3.0.12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主体结构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细部构造防水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

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

排水

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坑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

注浆

预注浆、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

3.0.13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

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

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4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防水混凝土

4.1.1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

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混凝土结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的的关规定。

4.1.2水泥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1.3砂、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宜选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0%,泥块含量不宜大于1.0%;

2、不宜使用海砂;

在没有使用河砂的的条件时,应对海砂进行处理后才能使用,且控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3、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4、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用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1.4矿物掺合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烧失量不应大于5%;

2、硅粉的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5000m2/kg,SiO2含量不应小于85%;

3、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品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1.5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1.6外加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质量规定;

2、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的混凝土,其含气量宜控制在3%~5%;

3、考虑外加剂对硬化混凝土收缩性能的影响;

4、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4.1.7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60kg/m3;

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4、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加到45%;

5、灰砂比宜为1:

1.5~1:

2.5;

6、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即Na2O当量不得大于3kg/m3。

4.1.8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4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4.1.9混凝土拌制和浇筑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拌制混凝土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每工作班检查不应少于两次。

每盘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9-1的规定。

表4.1.9-1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混凝土组成材料

每盘计量

累计计量

水泥、掺合料

±

2

1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注:

累计计量仅适用于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混凝土的坍落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4.1.9-2的规定。

表4.1.9-2混凝土坍落度允许偏差(mm)

要求坍落度

允许偏差

≤40

10

50~90

15

≥100

20

3、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10、防水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2、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

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1、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2、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2的有关规定。

4.1.12、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采取材料选择、温度控制、保温保湿等技术措施。

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4.1.13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Ⅰ主控项目

4.1.14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及坍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1.15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4.1.16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一般项目

4.1.17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

埋设件位置应准确。

观察检查。

4.1.18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且不得贯通。

用刻度放大镜检查。

4.1.19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应为+8mm、-5mm;

主体结构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

5mm。

尺量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不适用于受持续振动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4.2.2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

4.2.3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4.2.4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2、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水泥砂浆填塞并抹平。

3、施工前应将埋设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进行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

4.2.5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的配制、应按所掺材料的技术要求准确计量;

2、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3、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

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与阴阳角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

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

4.2.6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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