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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需要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识别,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发生机理等内容,并依据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内容,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范围。

1.1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识别

判断一起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提是确认某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中第三条,有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识别方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00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公布。

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首先是区分物质和物品。

例如一氧化碳是一种物质,但它并不一定是物品;

空气一般情况下不是物品,它也可以成为物品。

判断是否是物品关键是,物品是人们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用于某些用途的东西,或者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具有危险性而需要处理的废弃物。

而物质则不具有上述特殊的含义。

判断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来判断,而是对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来判断。

使用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时,物品名称必须是完整的品名,如氧气[压缩的]、空气[液化的]。

因为,氧气、空气虽然可以成为物品,但如果不是压缩的或液化的,则也不能成为危险物品。

对于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如果确实具有危险性,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最后由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等部门确定。

1.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以下特点:

(1)危险化学品在事故起因中起重要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

这些性质包括毒性、

腐蚀性、爆炸品的爆炸性(包括敏感度、安定性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蒸汽压力、易燃性和助燃性、易燃液体的闪点、易燃固体的燃点和可能散发的有毒气体和烟雾、氧化剂和过氧化剂的氧化性等等。

♦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可能直接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如

中毒(包括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灼伤(或腐蚀)、环境污染(包括水体、土壤、大气等)。

♦不燃性气体可造成窒息事故。

♦可燃性危险化学品泄漏后遇火源或高温热源即可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爆炸性物品受热或撞击,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容器超压或容器不合格极易发生物理爆炸事故。

♦生产工艺、设备或系统不完善,极易导致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漏。

(2)危险化学品在事故后果中起重要的作用。

事故是由能量的意外释放而导致的。

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能量主要包括机械能和化学能。

危险化学品的能量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主要能量。

♦机械能。

主要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产生物理爆炸的势能,或化学反应爆

炸产生的机械能;

♦热能。

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酸碱腐蚀或其他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与其他物质反应发生燃烧或爆炸。

♦毒性化学能。

有毒化学品或化学品反应后产生的有毒物质,与体液或组织

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

♦阻隔能力。

不燃性气体可阻隔空气,造成窒息事故。

♦腐蚀能力。

腐蚀品使人体或金属等物品的被接触的表面发生化学反应,在

短时间内造成明显破损的现象。

♦环境污染。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往往对水体、土壤、大气等环境

造成污染或破坏。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必然有危险化学品的意外的、失控的、人们不希望的化学或物理变化。

这些变化是导致事故的最根本的能量。

(4)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发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但并不仅局限于上述单位。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发生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但也不仅仅局限于发生在上述过程中。

(5)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发性、延时性和长期性。

1)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是在没有先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而不需要一段时间的酝酿。

2)延时性。

危险化学品中毒的后果,有的在当时并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而是在几个小时甚至几天以后严重起来。

3)长期性。

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有时极难消除,因而对环境和人的危害是长期的。

(6)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危险化学品特殊的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有毒气体的大量意外泄漏的灾难性中毒事故,以及爆炸品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灾难性爆炸事故等。

如1917年7月法国货船“蒙特•布兰克”号装运爆炸品在加拿大的港口发生大爆炸事故,市中心方圆4公里被夷为平地,死亡约2000~4000人。

1984年12月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事故,使4000多名居民中毒死亡,200000人深受其害。

1979年9月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死亡59人,中毒779人,经济损失63万元。

1989年8月,黄岛油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19人死亡,1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

1991年9月,江西省上饶县沙溪镇一甲胺货车泄漏特大中毒事故,造成39人死亡,近600人中毒。

1.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机理

一起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危险化学品发生了意外的、人们不希望的变化,包括化学变化、物理变化以及与人身作用的生物化学变化和生物物理变化等;

第二是危险化学品的变化造成了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事故后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机理可分两大类,每大类又分若干小类。

具体分析如下:

(1)危险化学品泄漏

1)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遇到火源→火灾或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2)有毒化学品→泄漏→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3)腐蚀品→泄漏→腐蚀→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4)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物理爆炸→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泄漏

5)危险化学品→泄漏→没有发生变化→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2)危险化学品没有发生泄漏

1)生产装置中的化学品→反应失控→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2)爆炸品→受到撞击、摩擦或遇到火源等→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易燃易爆化学品→遇到火源→火灾、爆炸或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4)有毒有害化学品→与人体接触→腐蚀或中毒→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物理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常见的的模式是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而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这类事故的后果往往也非常严重。

1.4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等也在高速发展。

随着危险化学品的广泛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日益严重。

为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的工作具体包括: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

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明确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内容,有利于界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范围。

1.5如何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

(1)首先判断事故中的产生危害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例如,1982年6月广西苍梧氮肥厂造气车间外煤渣堆放场发生煤渣堆爆炸事故,事故原因是高温煤渣遇水产生水煤气爆炸,这起事故中产生危害的物质是高温煤渣,高温煤渣不是危险化学品,因此这起事故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又如1987年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特大粉尘爆炸事故,由于亚麻粉尘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这起事故也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再如,液化甲烷、压缩甲烷等是危险化学品,但煤矿井下涌出的瓦斯(主要成份是甲烷)不是危险化学品。

因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2)这里所说的事故中产生危害的物质,是指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物质,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产生的有害物质。

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1)2001年3月,三门峡灵宝市义寺山金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虽然致人死亡的物质是一氧化碳,但一氧化碳是事故过程巷道坑木着火产生的,而不是原本存在的,这里产生危害的物质是着火的坑木。

因此,这起事故也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同样,冬天取暖时产生一氧化碳而导致中毒的事故,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

另外,这两起事故中的一氧化碳不是危险化学品,因为它不是物品。

2)1971年2月,南京云台山硫铁矿井下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起因是井下违章吸烟引燃炸药库中的炸药和导火索,炸药和导火索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在井下扩散导致多人中毒事故。

这起事故中产生危害的物质是炸药和导火索,是危险化学品中的爆炸品,因此这些事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而一氧化碳不是这起事故中产生危害的危险化学品。

3)1999年7月,济南石化集团公司在检修甲酸合成反应器时,物料一氧化碳由于阀门不严而进入反应器,从而导致中毒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一氧化碳是反应所需的物料,是原来存在的危险化学品。

因此这起事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主要是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等事故,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其他人们不希望的变化后,仅造成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事故。

简而言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主要是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等。

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事故,都不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

如盛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箱子砸伤、挤伤人体,或危险化学品车辆撞人、轧人事故等,不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事故。

(4)某些特殊的事故类型,如矿山爆破事故,可以考虑不列入危险化学品事故。

1.6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识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发生机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判断等内容的研究,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

(1)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目的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的研究,界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范围,以利于国家局危化司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

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范围,有利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条件如下:

♦界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关键的因素是判断事故中的产生危害的物质是否是

危险化学品。

如果是危险化学品,那么基本上可以定为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主要是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等。

♦某些特殊的事故类型,如矿山爆破事故,不列入危险化学品事故。

下面三个特征有益于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

♦事故中的产生危害的危险化学品是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而不是在事故

发生时产生的。

♦危险化学品的能量是事故中的主要能量。

♦危险化学品发生了意外的、人们不希望的物理或化学变化。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是不同概念,就像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危险化学品的识别一样,识别一种化学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不能靠定义,而要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只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本质,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界定,需要一些限制性的说明。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

构成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危险化学品,二是事故。

其本质就是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

那么,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最简明的定义就是:

危险化学品事故就是指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注:

危险化学品的判定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中第三条。

对上面定义的正确理解如下:

♦“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是指,事故中产生危害的物质主要是危险化

学品,危险化学品是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的,而不是事故中产生的。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应该体现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的特点,危险化学品

事故的典型的类型是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必然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后果中

的一种或几种。

♦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中最关键的词是“危险化学品”,因此有必要对“危险

化学品”作简要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指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对以上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如果确实具有危险性,应进行技术鉴定,最后由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等部门确定。

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的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分6类:

①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②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③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④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⑤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⑥其它危险化学品事故。

每类又可分为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如下:

①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

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

♦易燃液体火灾

♦易燃固体火灾

♦自燃物品火灾

♦遇湿易燃物品火灾

♦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易燃液体火灾往往发展到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单纯的液体火灾一般不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由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和窒息。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单纯的易燃液体火灾事故较少,这类事故往往被归入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爆炸)事故,或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

固体危险化学品火灾的主要危害是燃烧时放出的有毒气体或烟雾,或发生爆炸,因此这类事故也往往被归入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

②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

♦爆炸品的爆炸(又可分为烟花爆竹爆炸、民用爆炸器材爆炸、军工爆炸品

爆炸等)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

♦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

♦易燃气体爆炸

♦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

♦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

♦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③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

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

♦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

♦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

♦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

♦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④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

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被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

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如火焰烧伤、高温固体或液体烫伤等)不同。

物理灼伤是高温造成的伤害,倒使人体立即感到强烈的疼痛,人体肌肤会本能的立即避开。

化学品灼伤有一个化学反应过程,开始并不感到疼痛,要经过几分钟,几小时甚至几天才表现出严重的伤害,并且伤害还会不断的加深。

因此化学品灼伤比物理灼伤危害更大。

⑤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虽然没有发展成为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但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⑥其它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不能归入上述五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的险肇事故,即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危险化学品罐体倾倒、车辆倾覆等,但没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如果考虑与现行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中的事故类型相一致,可按以下分类,但在事故统计上报时,应在别处体现该事故为危险化学品事故。

①火灾

②爆炸

③中毒和窒息

④灼烫

⑤其它(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包含在此类中)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级应该和其他类事故的分级一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中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分级,参照目前主要的事故分级方法,分为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分级的标准主要是考虑死亡人数。

其次是事故损失,事故损失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

而对于事故损失的构成而言,重伤人员折算的损失有时大于死亡人员。

因此,在事故分级时,对重大事故以上的分级,应考虑重伤人数和经济损失。

由于急性中毒事故比较特殊,具有影响范围大、影响时期长、遗留病症多样且难以痊愈等特点,因此重大事故以上的分级标准应考虑急性中毒人数。

根据以上讨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级标准如下:

(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

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10~19人的事

故,或一次急性中毒20~4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20~59人的

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60人

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指标体系

(1)危险化学品事故与其他类事故都有许多共性,其他类事故统计指标体系中体现共性的指标,也同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指标体系。

如: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伤亡率、事故严重率等。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类事故也都有各自的特性。

如煤矿事故的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的万车死亡率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也有其特性指标:

1)危险化学品种类统计。

◆七大类危险化学品统计指标: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七大类又包括19小项,具体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布的《危险化学

品名录》;

◆剧毒危险化学品统计指标。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环节统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环节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六个环节。

3)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统计。

统计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及其它事故发生情况的指标。

5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

5.1欧盟关于化学品的规划

当今世界上已为人类所知的化学品大约共有500~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流通的已经超过8万多种,而且每年还有约1000多种新化学品问世。

现在,全世界化学品的产量已经超过4亿吨。

而五十年前,化学品产量仅有100万吨。

一方面,化学品的生产与发展确实极大地改善了现代人的生活状况;

另一方面,由于化学品固有的危险特性也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十分的突出。

这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世界各国都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化学品发展规划。

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有一些指标可以反映其安全水平。

国际劳工组织对2002年的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的统计分析。

有两个指标:

百万工人死亡事故起数和百万工人三天缺勤事故率。

在欧盟,与化学品规划紧密相关的现行法规体系,自从1993年就已经生效。

目前,大约有30000种物质的量超过1公吨。

对于这些化学品所产生的环境和健康影响,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得足够的信息。

欧盟已经确定140种物质应该受到高度重视。

工作思路已经确定,但工作进展速度还是很缓慢的。

其中,欧盟化学品规划白皮书的决策过程经历了4~5年的时间,下面将其主要事件和时间列表如下。

表2:

欧盟化学品规划白皮书制定过程

时间

事件

1998.4

环境部委牵头组织

1999.6

环境委员会邀请代表提议制定新的化学品策略

2001.2

白皮书发行

2001.6

形成环境委员会的意见

2001.11

欧洲会议形成决议

2001.10~2002.2

形成七个委员会工作组

2002.4~2002年末

形成立法草案

在化学品规划白皮书中的主要建议如下:

●现有化学品及新化学品的信息;

●化学品的登记、评估和授权;

●高度重视和管理的化学品的授权;

●物质优先化;

●企业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承担责任;

●化学品生产环节的附加责任;

●鼓励替代使用危险化学品等等。

欧盟化学品规划的目标是涵盖现有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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