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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平战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

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领导机构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环境事件,省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机构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5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6专家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省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7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组成。

市、县(市、区)成立由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科研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

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4.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内河(除宁波、台州、温州内河水域外)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

(4)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宁波、台州、温州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5)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1.3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内河(除宁波、台州、温州内河水域外)船舶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部门负责;

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宁波、台州、温州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

4.2预防工作

4.2.1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2.2省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4应急能力建设

4.4.1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是陆域和海域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是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力量,重点加强应急流动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以各级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进行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4.4.2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5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突发事件预警、区域环境安全评估等信息系统;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海事、交通部门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的快速反应系统;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市、县(市)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领导小组,并提供给现场救援指挥部。

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领导小组接到接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县级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级预案必须启动,省级预案视情启动。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市、县级预案必须启动。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领导小组应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启动本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省政府,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3.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领导小组;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5.3.3市、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可参照上述响应的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

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省领导小组,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在1小时内报告省领导小组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5.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5指挥和协调

5.5.1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省领导小组转变职能,成立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充实事发地的市政府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应急机构接到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5.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返回时间;

(7)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8)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7应急监测

5.7.1监测组织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建立由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调动异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5.7.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8通报与信息发布

5.8.1事件的通报

(1)事发地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8.2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9安全防护

5.9.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9.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应急终止

5.10.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10.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10.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估。

由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市政府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7.2 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省环保局提请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

7.3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省环保局提请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

7.4通信保障

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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