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保山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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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保山Word文件下载.docx

这些具体的规定和意见,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老干部方针政策的细化,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制定和下发了文件,这些文件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明确规定:

“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央这一决定,充分肯定了老干部的历史功绩,阐明了实行这样一种方针政策的理论原则,即对革命的老前辈、共和国的奠基人,实行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的养老制度。

同时也牢固地确立了老干部工作的社会地位,为老干部事业的发展和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策和理论基础。

依照这个基本政策原则,3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老干部政策体系。

二、老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内容

生活待遇、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八个字。

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具体地说:

它包括离休费、医疗费、政策性补贴、有关福利待遇、安置、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探亲、特需经费、丧葬抚恤、无固定收入的离退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以及退休干部有关待遇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这是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也是老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保证老干部安度晚年的基础。

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总的政策规定是“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一)基本离休费及各种津补贴的组成(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1、基本离休费和基本离休费的组成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

“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所谓“原工资”,是指离休前的工资)。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与在职人员的工资结构相同。

其基本离休费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主要由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组成。

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和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云劳社〔1996〕179号文件规定:

我省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改按机关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计发,并规定今后随同机关离休干部一起增加离休费。

因此,企业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也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组成。

我市根据﹙保发〔1997〕22号﹚和(保组联发〔1997〕4号)文件规定,五县区及市直“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区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经费统一改由地县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保山市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云厅字(2003)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保办字〔2003〕31号)的通知做了进一步明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2、各种政策性津补贴的组成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根据(保政发〔2006〕219号)转发(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规定:

“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照工作单位驻地类别和本人职务(技术等级)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保山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共5个县区):

一类区(2个)隆阳区、昌宁县;

二类区(3个)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

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办法:

“按照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退职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根据(保人社联{2013}1号)转发(云人社发{2012}272号)《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调整标准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干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单位:

元/月

标准

职务(技术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隆阳区、昌宁县

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

省部级以上

260

415

厅局级

225

345

县处级

190

300

乡科级技师以上

155

260

科员以上高级工以下

125

2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干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岗位等级

隆阳区、昌宁县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至二级管理岗位

二级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至四级管理岗位

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至六级管理岗位

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级至八级管理岗位

一级至二级技术工岗位

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九级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2)交通费。

根据(保组联发〔2001〕3号)文转发(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

地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70元;

县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元;

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

(3)津贴补贴:

根据(保财综〔2013〕3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保山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函》(云政办函〔2012〕1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此次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分三步执行到位,在职人员待遇与离退休人员待遇同步调整,按分职级到位标准和月人均增加幅度控制政策。

第一步,2012年1月1日起,不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比原标准增加部分分别执行40﹪,在职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300元,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249元。

第二步,2013年1月1日起,不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比原标准增加部分分别执行80﹪,在职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600元,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498元。

第三步,2014年1月1日起,不同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比原标准增加部分分别执行100﹪,在职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753元,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水平增加625元。

注:

【具体标准查看《保山市机关单位职工地方性津贴补贴标准(三年年度)表》、《保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三年年度)表》及三年分年度审批表】。

(4)护理费(高龄)。

根据(保组通〔2009〕84号)文转发(云组通〔2009〕78号)文件规定:

对(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高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600元。

对(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高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00元。

对(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在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对上述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

(5)增发生活补贴(按年度)。

保组通〔2011〕41号文转发云组通〔2011〕43号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文件的通知》规定:

对1937年7月6日前(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1、根据(人退发〔199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2、根据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基数是:

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计算;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3、根据保老发〔2013〕3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必须在当年5月前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

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发放,确实不能按月发放的,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

一是在当年5月前;

二是在10月前。

(二)部分离休干部各种政策性津补贴的组成

1、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因病)。

保组通〔2008〕31号文件规定: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

保组联发〔2004〕1号文件规定:

由于半瘫痪或因病失去理智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审批办法:

由本人申请,主治医生诊断病情结论,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后写出报告,报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批。

经费渠道:

由同级财政开支。

2、住院陪护费。

保组联发〔2002〕1号文转发云组通〔2002〕50号文件。

保老发〔2003〕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增发陪护费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离休干部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病情危急,处于抢救状态,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单的人员,可以按每天2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

病人只有在“危重病”期间才能享受陪护费,一旦“病危期”解除后,就不能再享受。

也就是说,病人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病情稳定后不能再享受陪护费。

危重病人住院期间由家属提出申请,医院出具危重病人和危重病期的时间证明,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写出报告,报老干部局审批。

由同级财政局社保科拨款。

3、特困金。

保组通〔2008〕25号《保山市生活特困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配偶帮扶解困办法》的规定:

帮扶解困范围:

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配偶;

生活特别困难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上退休干部。

帮扶解困条件:

老干部长期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老干部常年抚养痴呆、智障或严重身残子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已故老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长期身患重病或子女下岗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老干部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灾、泥石流等,经济损失严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其他原因造成老干部生活特别困难的。

补助形式:

定期定额补助;

临时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

家庭收入人均在300元以下的每月每户给予200元的补助;

家庭收入人均在350元以下的每月每户给予150元的补助;

家庭收入人均在400元以下的每月每户给予100元的补助。

老干部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确定。

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写出补助申请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认真核实并填报《生活特困老干部定期补助审批表》或《生活特困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定期补助审批表》后报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审批发放。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离休干部的各种专项经费规定及标准(按年度)

1、公用经费。

保组联发〔2001〕3号文件转发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为每年每人700元;

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为每年每人600元;

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为每年每人500元。

同级财政承担。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做好离休干部的安置、管里和服务工作,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活动所需公用经费的开支。

2、特需费。

保老发〔2004〕15号文根据云老通〔2004〕7号文贯彻人事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

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其中,发给本人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或老干部工作部门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由同级财政承担。

3、探亲车船费。

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探视地点只限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

住宿费、伙食费和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经费由单位在差旅费项目中列支。

(四)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

1、离休费保障机制

我市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了所有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足额发放。

(1)为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原地委、行署决定下发了(保发〔1997〕22号文件)规定:

“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为贯彻地委、行署这一决定(保组联发〔1997〕4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经费改由同级财政负担的通知》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区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经费统一由地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保办字〔2003〕31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云厅字〔2003〕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规定:

列入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经费项目(共有13项):

离休干部离休金、各项政策性补贴、公用经费、特需费、高龄补贴(现更名为护理费)、交通费、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贴、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经批准享受的护理费和陪护费。

2、医药费保障机制。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及云老发〔1993〕43号文件规定:

“对离休干部要坚持医药费实报实销的原则。

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

根据《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办法(试行)》(云政发〔2001〕56号)文件及《保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02〕57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实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劳社〔2004〕69号文件规定:

(1)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费统筹。

统筹范围为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省属驻保单位的离休干部;

统筹形式是实行“统一制度,分级运作,资金按市本级和五县区六个统筹区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超支自理。

”统筹标准由县区参照上年度支出情况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县区研究确定。

其中:

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标准是:

根据(保人社联〔2013〕6号)《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缴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市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筹集”,以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金的正常运转。

(2)易地安置或长住外地及家居农村的离休干部,由用人单位为其就地就近指定当地两所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家居农村的离休干部可以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就医治疗。

离休干部探亲、旅游外出期间(出境、出国除外),突发疾病需要治疗时,限在当地乡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3)奖励办法。

市级(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奖励办法规定:

个人全年医疗费开支在4000元以下者,个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4000元的差额全部奖励给本人。

医药费超过4000元者不实行奖励。

各县区的奖励办法由县区参照市级的办法研究确定。

(4)住院床位费标准:

根据(保劳社〔2010〕71号)文件规定:

参保人员的住院床位费为:

三级医院每床日25元,二级医院每床日2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每床日16元。

市外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参照本统筹区内同等级医院执行。

重症监护病房最高支付标准为每床日40元。

副厅以上人员每床日不超过60元。

副厅以下离休干部每床日不超过50元。

住院床位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执行。

3、财政支持机制

保发〔1997〕22号和保组联发〔1997〕4号以及保办字〔2003〕31号文件出台后;

一是全市行政、事业(包括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

部分供养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及各项政策性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发放或由社保部门负责发放;

全市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医疗费、各种政策性补贴、专项经费已全部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彻底解决了离休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是离休干部医疗费、市县区财政按规定和统筹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医保部门负责管理和报销,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按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五)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应当一致,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

退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1、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保发〔1993〕10号文件规定:

﹙1﹚、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退休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2﹚、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分工。

市直的县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和原单位共同负责;

县区的乡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县区委老干部局和原单位共同负责,其他人员一律由原单位负责;

﹙3﹚、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干部退休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指导。

﹙4﹚、管理服务的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划分,落实好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他们的政治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退休干部居住地的乡镇,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由乡镇的组织员、劳动人事助理员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做好互助互济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都要及时帮助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重点帮助好鳏寡孤独和病残人员,做好节日及住院病人的慰问工作。

2、退休干部的有关专项经费

(1)、生活补贴。

保组通〔2011〕5号转发云组通〔2010〕104号《关于调整提高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对符合《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中组发〔2002〕13号)和《关于对我省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补贴的意见》(以下简称“8·

13”意见)规定的人员,在现行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

符合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每人每月400元,符合我省“8·

13”意见的每人每月370元。

(文号略)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游击武装、地下党组织及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经中央审定)的退休干部。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原个人帐户基础上提高40%,住院自负比例10%。

对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每月发给特殊困难补助80元。

注:

(隆阳、施甸50年3月12日解放;

龙陵、腾冲、昌宁是50年3月20日解放)

(2)、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由于半瘫痪或因病失去理智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10元。

由本人申请,主治医生诊断病情结论,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后写出报告、报老干局审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由同级财政开支。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3)、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保组通〔2012〕10号文件规定:

明确和规范范围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规范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含党建经费100元)。

用途和管理: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必要的活动、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资金渠道:

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自201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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