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处罚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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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或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制度文本格式进行了规范。

2.将第四条第(六)款修改为员工在下岗期间,工资奖金按《XX厂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解释

人力资源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人事管理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规范员工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厂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务用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罚,按“谁主管、谁处罚”、“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违纪处罚规定

第四条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下岗3个月;

(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下岗6个月;

(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下岗9个月;

(四)受到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改发生活费(扣除应缴保险后,不低于赤峰市最低生活标准);

(五)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出现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

3.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过失的;

4.违反信访规定程序,无理串联、越级上访、闹访,且严重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一次侵占或故意损坏设备物资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6.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

7.拒不服从工作分配及组织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未按时到岗或到位30天及以上;

8.其它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对该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有权同时要求员工按照服务期未满期限支付违约金。

员工因上述情形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六)员工在下岗期间,工资奖金按《XX厂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在原班组(单位)参加劳动(工作)并接受业务技术培训。

第五条规定如与我厂其它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或早退,否则处罚如下:

1.员工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运行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罚款100元;

2.员工上班迟到一小时以上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罚款200元;

3.员工在任何时间,自接到紧急抢修(抢险)工作、急需办理业务的通知时起,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工作现场(特殊情况应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属于缺陷管理方面的,按照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迟到或早退比照

(1)、

(2)款执行;

4.迟到、早退连续10次或在12个月内累计24次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节假日或休息日(非工作时间),由厂本部或二级单位安排的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岗值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三)员工不能按时上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极特殊情况,假后一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处罚如下:

1.员工请假获得批准后,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未在规定的记录簿上进行登记的,每人次对班长或本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2.员工请假未获得批准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休假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罚。

(四)开会、学习(含学历教育)或集体活动时,未经主办单位批准,缺席、迟到、早退、中途退席或有其它违反纪律行为的,由主办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列出违纪人员名单及行为,人事劳动部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员工下岗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岗前培训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六)员工不准旷工,否则处罚如下:

1.旷工半天(运行人员超过本班次工作时间一半及以上的)的,罚款300元;

2.旷工1天的,罚款500元;

3.连续旷工2天的,罚款1000元;

4.连续旷工3天不足5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连续旷工5天不足10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连续旷工10天不足12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连续旷工12天不足15天或年累计旷工20天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1—2年)处分;

8.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七)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着装得体,否则处罚如下:

1.赤膊(工作完毕正在洗漱时除外)、穿拖鞋的,罚款100元;

2.赤膊、穿拖鞋、穿裙子、穿短裤、穿高跟鞋和长发在外进入生产现场的(运行人员在上下班时间,路经更衣室途中除外),罚款200元。

(八)员工在工作时间(含非工作日值班期间)串岗(未经批准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岗位)、脱岗(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非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100元;

运行人员串岗、脱岗的,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九)员工不准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睡觉(非工作时间安排的管理人员值夜班除外),否则区别工作性质处罚如下:

1.非运行人员睡觉的,罚款200元;

2.当值监盘运行人员睡觉,罚款300元,其它情况睡觉罚款200元;

3.由于睡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处罚。

(十)员工不准在厂内干私活,否则处罚如下:

1.干私活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2.利用工作之便令他人为自己干私活的,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使用厂物资材料的,按原价值的10倍进行赔偿。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私事动用厂内技术资料、档案、电脑及其它设备的,罚款200元;

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十二)员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洗衣服、洗澡(燃料运行、厂房清扫人员完成当班工作任务的除外),否则罚款200元。

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洗澡的,必须经厂人事劳动部批准。

(十三)员工不准在工作场所从事下棋、打扑克、玩麻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一切娱乐活动(厂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否则处罚如下:

1.围观的,罚款300元;

2.直接参与的,罚款1000元;

3.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于赌博的,没收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员工不准酒后上班或班上饮酒,否则处罚如下:

1.酒后上班(或入厂)的,罚款300元,并令其离厂;

2.酒后上班且影响工作的,罚款500元,并令其离厂;

3.酒后上访的,罚款1000元;

4.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饮酒的,立即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5.酒后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发生在工作岗位或厂内的,立即停止其工作或令其离开厂;

6.员工按本条1—5款被停止工作或令其离厂后,在下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班的,按旷工处罚。

(十五)员工以工作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罚款500—1000元;

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员工进行上访时违反我厂信访规定,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七)员工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处罚如下:

1.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负次要责任的,罚款500元;

3.上述1、2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员工对正常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的,罚款500—1000元;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员工之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口角、严重争吵、威胁、谩骂的,处罚如下:

1.有口角、严重争吵行为的,罚款100—300元;

2.有威胁、谩骂行为的,罚款300—1000元;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罚;

3.打架的,比照相关条款处罚。

(二十)严禁员工在厂禁烟区域内或流动吸烟,否则处罚如下:

1.吸烟的,罚款300元;

2.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个烟头,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罚款50元;

(二十一)员工在工作场所将腿、脚放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100元;

坐在或躺在控制台或桌子上的,罚款200元。

(二十二)未征得所在班班长同意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批准,私自找厂内人员换班或替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三)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私自找厂外人员或亲属替班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四)员工及外来人员违反出入厂制度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员工在班时间请假出厂,需持有本部门领导(运行职工经班长同意,由值长批准)签字的《出厂审批单》,并主动交给门卫后方可离开厂,否则罚款100元;

2.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否则不准入厂(上级机关检查工作的,经门卫同意,可由接待部门员工直接领入厂内);

3.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4.协助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出入厂的,罚款100元;

5.强行出入厂的,罚款200元;

6.员工没有从规定的门口出入厂区时,罚款100元;

7.员工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将自行车(含人力车)、摩托车、汽车驶入厂内的,分别罚款100元、200元和300元;

8.在节假日期间发现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驶入厂内的,对门卫罚款300元/人次;

9.未经门卫批准,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厂内的,罚款100元;

10门卫人员不执行出入厂管理制度的,按我厂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1.上述

(1)—(10)款中,员工有无理取闹行为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二十五)物资出入厂时,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我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七条工作纪律

(一)有下列情况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或服务人员视情节罚款100—1000元:

1.与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发生冲突,负有首先挑衅的责任,并被证实的;

2.对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态度恶劣,并被证实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视而不见,较长时间内未予处理的。

(二)员工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的,罚款100—3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员工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偷窃企业财物,否则处罚如下:

1.偷窃财物不足200元的,罚款1000元;

2.偷窃财物数额满200元不足8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偷窃财物数额800元及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贪占公物或用公物送人情的,比照偷窃进行处罚。

(四)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除外,下同),否则处罚如下(各职能处室安排的工作比照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或出工不出力的,罚款300元;

自行停止本职工作的,罚款500元;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自行停止工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下级之间,当下级认为上级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时,要先执行工作安排,然后再向上逐级反映情况,否则,对下级比照不服从工作分配进行处罚;

4.上级员工被确认为安排工作不公正或欠妥时,对上级员工罚款200元;

5.上级员工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员工应认真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扯皮、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否则处罚如下:

1.对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轻度影响工作或时而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罚款200—300元;

严重影响工作、经常完不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1000元;

影响厂主要工作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满5000元不足10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或造成企业损失满10000元不足1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或造成企业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厂籍(解决劳动关系)的处分;

4.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按上述条款给予处罚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及以下的,全额赔偿;

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30%—50%赔偿(本款可与上述

(1)—(3)款合并或单独执行)。

(六)经考核,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接受业务(技术)培训,直到能够独立工作为止;

2.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在原单位(班组)接受3个月业务(学习)培训。

培训结束合格的,回原岗位工作;

仍不合格的,调离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

员工接受培训期间,岗位工资下浮一级。

(七)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保密制度,否则处罚如下:

1.泄露企业机密的,罚款500元;

2.泄露企业机密,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泄露企业机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给本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关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的,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员工不得以欺骗手段向领导或厂部虚报瞒报生产指标、生产工时或产量、质量完成情况,否则罚款100—500元;

(十)员工涂改、窃取、伪造票据或诊断书,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假证明的,视情节罚款500元——20000元;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截留、私存、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公款的,处罚如下:

1.情节较轻,数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罚款1000元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员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员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罚款100—500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及以上的,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员工应遵守培训或教育学习方面的规定,不按时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罚款100元。

(十五)员工拒绝接受培训或教育学习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和奖金,只发生活费,直至员工本人自愿提出上岗申请并经考试合格为止。

第八条连带责任

(一)班长(含按班长管理的组长,下同)、值长、各部门领导,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解聘)班长、值长、部门领导的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员工违纪,追究违纪员工直接领导者(正副班长或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

1.三人及以下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2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四至九人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5%,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十人及以上的班组、部室或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0%,分别扣发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4.本条

(1)-(3)项罚款一般不超过3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当不足20元时,按20元处罚。

本条不适用于机关兼职党支部书记。

(三)员工(中层管理人员除外)违纪,追究违纪员工间接领导者(党政正副职)的管理责任,并按如下规定进行罚款:

1.五十人以下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5%,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2.五十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按违纪员工的罚款额的10%,分别扣发间接领导者(含副职)奖金;

3.依据第八条第

(二)款被处罚的,将不再受本条处罚。

(四)中层副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按罚款额的20%分别处罚其部门正职和分管厂领导;

部门正职违纪,除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按罚款额的20%分别处罚其分管厂领导。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员工受到行政警告(不含行政警告)以下处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自行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由各二级单位按本规定自行处罚,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其它形式检查发现员工违纪的,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员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打架斗殴或偷盗的,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其它违纪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厂工会意见;

(四)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员工发生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或未尽事宜,由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1.《XX厂员工守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六章附件

1.员工违纪处罚流程图

2.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附件1

XX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流程图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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