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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有关扶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相关政策: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应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

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各级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PPP(公私合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500元;

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2500元。

自2014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

其中,对达到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

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自2014年起,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市级统一建设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增加资助200万元。

  自2014年起连续3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自2014年起,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补助。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

方案》(鲁政办字〔2016〕22号)相关政策:

(一)强化规划约束。

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二)保障土地供应。

“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

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

继续按鲁政发〔2014〕11号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创新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方式,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股权引导基金设立运行方案,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另行制订,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护理型养老机构具体扶持条件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3.提高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入住机构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从每人每年360元、600元、720元分别提高为600元、1200元、2400元。

  4.调整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补助政策,集中资源和资金,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一个平台、服务全省”,不再以市或县为单位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对服务效果好、入网老年人比例高的平台运营机构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具体政策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

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

开展社区治理暨养老服务创新实验,省级对每个实验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聚焦社区居家养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延长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补政策至2020年。

 (四)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

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

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

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四、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潍政发〔2014〕17号)相关政策: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有偿用地的规定,以土地有偿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

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可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要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1.建设补助。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内容是:

 

(1)养老服务机构。

对“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改造用房、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以及租赁土地自建用房(土地租赁期20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改造建设补助。

 

(2)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对“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设置床位10张以上,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建设配备达标,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设置床位8张以上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00平方米,设置床位5张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3)农村幸福院。

对“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的农村幸福院,给予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占地面积1亩(含)以上、不足2亩,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400平方米,设置床位10张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达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二三类建设标准的,按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4)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机构。

对内设护理院、康复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利用医院、镇卫生院等现有医疗资源兴办的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

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人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除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外,再给予15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

  2.运营补助。

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本意见出台后,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连续三年的运营补助,具体内容是:

对运营半年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每接收一位60岁(含60岁)以上老年人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连续三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主要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和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达到国家一二三类建设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

 (3)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对运营半年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每月服务人数达20人以上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服务老年人数,连续三年,每人每月给予30元运营补助。

 (4)农村幸福院。

对投入运营半年以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

  3.政府购买服务。

 

(1)购买养老服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低保家庭老年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智力、精神和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以及多重残疾人(不分年龄)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养老补助。

入住机构养老的,连续三年,按每人每月350元给予补助;

实行居家托养的,连续三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

 

(2)购买保险服务。

通过政府补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意外风险的能力。

对在“十二五”期间,为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和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连续三年,给予50%的参保补助。

 (3)购买岗位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用气、用暖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执行。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探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护理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六)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同时应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七)完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

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放宽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限额、缴纳情况由股东或投资人自主确定。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将管理类社会服务组织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培训、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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