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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7、其他类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职权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调出、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各校区设备管理办公室为设备处派出单位,负责做好各校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管理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办公室、教室、寝室家具类固定资产(如学生桌椅、床、柜等);

图书馆管理学校图书资料。

  各院、部、中心、处、所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协同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

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入固定资产账;

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全校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八条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

拒绝处置、调剂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统一的固定资产一级账。

各校区设备管理办公室相应地建立本校区固定资产二级账,记录本校区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

各资产委托管理单位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各委托管理单位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

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三条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等情况。

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北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协调关系,确保学校的利益,积极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需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部门)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

仪器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计划提报单位(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单位(部门)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北华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详见《北华大学改造与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按照《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择生产厂家与供货单位,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北华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

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

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0.5%—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利用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明细账。

各院(部、中心)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各实验室有设备分户明细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校区办公室负责对所属校区内的单位每年清点仪器设备一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二年组织一次全校性仪器设备清点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

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各院(部、中心)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

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保持账物相符。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

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回收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

调拨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第十九条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保卫部门,已参加保险的仪器设备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公司,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

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列专户管理使用,以补充设备经费的不足。

北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手段,学校各级领导和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全面管好、用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单台价格或成套设备价格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规定的厂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学校认为属于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属校管设备,是学校共有财产,必须专管共用,严禁自成体系。

校内单位需要使用时,代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时,首先由申请单位填写购置设备申请表,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

论证内容包括:

购置理由,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效益预测等。

申请表经主管院长(部、中心主任)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成专家组充分讨论论证后,拿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的要求落实采购。

  第五条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拆箱、验收并做详细记。

,同时,把随机所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报送档案室存档。

对仪器设备要逐项测试其性能,并写出验收报告。

如发现问题要予以妥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六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位从设备验收时间起,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查清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

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

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能轻易变动。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账,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

仪器设备的出厂资料,从购置到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验收等记录。

技术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九条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逐台指定操作规程。

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工作。

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要经单位领导和设备处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并由专管人员携带,借出交还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报损与报废

第十一条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专管专用人员应立即报实验室主任、院(部、中心)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对隐瞒不报造成损失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给予报废。

第十三条精度明显下降、技术落后,但仍可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使用,同时做好转帐等相关手续。

北华大学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搞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工作,在充分开发现有仪器设备的前提下,提倡自行研制与改造仪器设备。

第二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通过各实验室自行设计、加工制造或各自独立组织加工制造,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并以此来新开教学实验或更新原有教学实验,使该领域的实验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是实验教学中颇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它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建设、勤俭办学和实验室再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自制与改造实验仪器的范围是:

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

国内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或改造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设备的仪器设备;

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立项的原则是:

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同时考虑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

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改造仪器设备经费,其改造经费不能超过改造仪器设备原经费的50%。

其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第二章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五条为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失误,保证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质量,各部门在申报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在充分进行实用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自制与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填报“北华大学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阐明该项目的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经主管院(部、中心)长、主任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对投资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还要征求专家意见或进一步论证,复审或论证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达任务书并同时拨款。

第七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投资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其所需资金指标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单独立帐。

跨年度的项目,年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资金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用款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签字后即可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批准立项的院(部、中心)主管领导要对自制与改造项目全面负责,要经常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要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第九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者,都要增强责任感,按照任务书提出的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按时完成任务。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也要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并注意通用性和互换性。

第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立项的申请和论证工作。

同时对上一年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在自制与改造实验设备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自制实验设备经费使用原则,将经费挪作他用,将取消该自制实验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项目鉴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自制与改行实验设备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北华大学自制与改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验收鉴定书”,要求学校组织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对要求验收鉴定项目的所在院(部、中心)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帐及设备档案。

,档案要求文件资料要齐全(图纸、工艺、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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