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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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势。

嫡长子继承;

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

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

“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非sheng与过失——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

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①“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6、简述西周的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有恶疾;

多言;

盗窃。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7、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答: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具体内容是:

(1)“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

“观其听聆。

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8、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打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⑶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⑷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9、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地位。

《法经》共有六篇:

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⑴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⑵《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10、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的功能。

“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平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期间广泛实行连坐制度。

这些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3)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为秦朝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③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

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1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下诏令: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13、简述“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官当——北魏律,陈律;

八议入律——曹魏律;

重罪十条——北齐律

  1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

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15、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

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

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

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

“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

“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16、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

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

徒刑仅一年至三年;

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

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17、唐五刑制度?

  比较隋朝:

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18、十恶内容?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封建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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