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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和会上由于与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于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

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5.国际劳工工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

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供各国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39.国家促进就业:

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指标。

87.工资:

是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88.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和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90.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94.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我国现行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100、工资保障:

广义上的工资保障是指实现"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益"

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享受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狭义的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方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102.工资分配方式:

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

104、工资等级制度:

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108.工龄工资:

亦称工龄津贴,是指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额。

111.工作时间:

是指定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13.工作日:

也称劳动日,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18.公休假日:

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146.工龄:

是指职工的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也可称为工作年限,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类。

153.工会: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业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54.工会的法律地位:

是指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

168、广义的社会福利:

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包括政府举办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事业和各种服务业以及各项福利性财政补贴。

171、工伤保险: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69、公共福利:

国家通过直接投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举办的各种旨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的社会福利项目。

J

42.竞争就业:

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6.境外职业介绍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7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75.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它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

76.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7.集体合同订立:

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78.集体合同内容:

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83.集体合同履行:

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84.集体合同的变更:

是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

85.集体合同的解除:

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

86.集体合同的终止:

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95.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96、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

96.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97.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105.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

分解工资"

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106.基础工资:

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109.奖励工资:

是指对在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报酬。

122.加班: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123.加点: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139.技术等级标准:

是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依法制订的用以衡量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

它根据各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责任大小,规定技术等级的数目以及各个等级具体的技术要求。

1142、就业前职业培训:

是指地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或称预备劳动力)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143、就业训练中心:

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或再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158.经济责任:

指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因有过错违反劳动纪律、法规,并造成被损方的一定物质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

175、集体争议:

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K

150.困难救济(或称生活救济):

是指针对低于平均生活水平(贫困线以下)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

L

1.劳动法:

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

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自由的活动。

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最基本条件;

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劳动关系:

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的对象:

是指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劳动法的体系:

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方或范围。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是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11.劳工法规:

从14世纪中叶到17世纪未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和发展,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动法规,把被剥削了土地的农民驱赶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服从雇佣劳动制度所需的纪律,接受延长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

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17.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8.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0.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1.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只有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23.劳动权利:

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

24.劳动义务:

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25.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

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26.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28.劳动法律行为:

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过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9.劳动行政管理行为:

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业培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监督检查等行为。

30.劳动仲裁行为:

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31.劳动司法行为: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33.劳动法律关系产生:

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4.劳动法律关系变更:

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5.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36.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37.劳动就业方针:

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它是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实现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所确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38.劳动就业原则: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等。

4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47.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48.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58.劳动合同内容: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61.劳动合同的形式: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62.劳动合同成立:

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关系。

63.劳动合同生效:

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65.劳动合同鉴证: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66.劳动合同履行:

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只有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

67.劳动合同变更: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它是因发生一定的福利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其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8.劳动合同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71.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是指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提前终止的法律效力。

55、录用合同:

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73.劳动合同终止:

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124、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126.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28.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129.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指国家特设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群众组织对各厂矿单位实施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所进行的监察工作。

148.劳动风险: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的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151.劳动纪律: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160、劳动部:

是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就业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方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培训劳动就业服务系统的管理人员。

174、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M

80.目标性条款:

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N

121.年休假:

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的假期。

130.女职工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P

40.平等就业:

是劳动法确定的就业原则之一。

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49.平等自愿:

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

54.聘用合同:

亦称为聘任合同。

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适用于有技术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S

60.商定内容:

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

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

前者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它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后者并非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它劳动合同依然成立。

115.缩短工作日:

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25.伤亡事故:

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145.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等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161、社会保障:

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由国家和社会举办,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162、社会保障法:

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3、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化原则:

是指将社会保障作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社会保障管理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社会化。

164、社会保险:

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实施的,,队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65、失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66、社会救助法:

是调整社会救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7、社会优抚:

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对为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作出牺牲何特殊贡献的人及其家属通过优待、抚恤和安置,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T

98、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和基本生活的保障。

99.探亲假工资:

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

101.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120.探亲假:

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176、团体争议:

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W

57.无定期合同:

亦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64.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5、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

指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的权力,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归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74.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发行所应承担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观的故意或行为的过失,只有当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才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31.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132.未成年工: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工人。

172、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亦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5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X

13.《学徒健康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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