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330619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杭州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Word格式.docx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干预领导小组

3.2干预专家组

3.3干预小分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处置与指挥

4.3信息报告与发布

4.4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经费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宣传与培训

7附则

7.1方案管理

7.2方案解释

7.3方案实施时间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部门联动;

点面结合,社会参与。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心理危机干预。

2.1Ⅰ级干预

①《标准》确定的各类特别重大事件;

②我区需要国家在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2Ⅱ级干预

①《标准》确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②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3Ⅲ级干预

①《标准》确定的各类较大事件;

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4Ⅳ级干预

①《标准》确定的各类一般事件;

②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干预领导机构、干预专家组和干预小分队组成。

在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3.1干预领导机构

3.1.1干预领导小组组成

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干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林水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由区卫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领导小组职责: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别,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3.1.2干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计局:

负责组建应急干预专家组、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实施。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各类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参与受灾群众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区农业局:

负责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农业病虫害、动物疫情等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

区林水局:

负责水旱、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和受灾群众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在专家组指导下做好师生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进行。

区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气象信息的通报。

区国土分局:

负责地质灾害等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

区科协:

负责地震灾害等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传。

区红十字会:

组织志愿者参与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并开展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街道:

支持和配合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家组。

干预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干预支持,承担综合评估任务。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小分队。

干预小分队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4.1.1Ⅰ级、Ⅱ级、Ⅲ级干预

区干预领导小组接到区政府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需组织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指令后,迅速召集专家组对该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省、市干预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相应Ⅰ级、Ⅱ级、Ⅲ级心理危机干预。

区干预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干预行动,组织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小分队配合上级专业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4.1.2IV级干预

区干预领导小组接到区政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有关指示后,立即根据本行动方案启动IV级干预。

召集干预专家组成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干预小分队,在干预领导下组的协调下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干预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干预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以上干预行动分级为原则性干预行动分级办法,针对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区干预领导小组应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总指挥部指示,决定启动干预行动或调整应急干预行动级别。

4.2现场干预与指挥

区应急干预小分队在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展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并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区应急干预小分队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级干预行动队伍统一开展干预行动时,由上一级干预行动队伍负责技术指导。

4.3信息报告和发布

现场应急干预小分队每日向本级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干预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区干预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预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经干预专家组评估,提出终止干预的建议,报区干预领导小组,其中Ⅰ级、Ⅱ级和Ⅲ级心理危机干预分别由省和市干预领导小组宣布干预终止,并报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总指挥部;

Ⅳ级心理危机干预由区干预领导小组宣布干预终止,并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市干预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结束后,区卫计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心理危机干预处理概况、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价、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计委。

对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参加心理危机干预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体系建设是突发公共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区卫计局要加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组织和队伍建设,制订干预行动技术方案,保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开展。

将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相关信息资源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小分队,人数在20人以上。

区卫计局要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干预能力。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个人应急携行装备和通讯设备等。

6.5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心理卫生宣传教育;

心理卫生专业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

逐步建立以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为骨干的群众性心理辅导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心理辅导能力。

本方案由区卫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方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杭州市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

的通知》(余政办〔2013〕269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