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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

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

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

13、契约婚:

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

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

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

在这咱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

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

指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联系,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31、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指彼此之间本无该各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所以又称准血亲或法亲,如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3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但配偶本向是除外的。

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

33、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亲之间的均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基于不同的联络系统,可将亲系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

34、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

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35、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同出于一源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父母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等。

36、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亦可称为亲属的等级,关于亲等的计算有不同的立法例。

最觉的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此外,还有寺院落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37、行辈:

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世代而确定的亲属序位,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成立的要件,指结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40、聘娶婚,拽中国古代男子娶媳妇须由男方向女方家依礼聘娶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家向妇家交付聘礼,父母,家长对子女,卑幼的包办强迫,履行繁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其主要特征。

41、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婚艰之礼,即聘娶婚中的礼仪程序,按造福

之先后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合之为六礼42、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由婚。

4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指法律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在此年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则禁止结婚。

44、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适当地晚一睦结婚,晚育是指已婚男女适当地晚一些生育,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

45、禁婚亲:

指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办各国的结婚法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许多国家和地区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

46、同姓不婚:

指同姓男女不结婚,是中国古代的婚姻禁例之一,相会同姓为婚之禁源于同制,后来在适用上已作限制性的解释,即同宗共性,上级指示不得为婚。

47、中表婚,拽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于同一外宜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

48、婚姻登记:

这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在我国,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均须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49、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通过,2003年10月1

日起施行,共六单,内容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

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计22条

50、男到妇家茫的婚姻,登记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俗称。

这种婚姻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本们的宗法观念,有利于解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从而也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它和旧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区别

51、无效婚姻,指欠缺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违法结合,这种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该法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52、可撤销婚姻,指欠缺法宝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销权人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我国,专指因胁迫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

53、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54、掠夺婚,亦称抢婚,拽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咱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55、互易婚:

亦称互抑郁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56、劳役婚:

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

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7、买卖婚,指男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8、赠与婚,拽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第五章夫妻关系

59、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亦称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60、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价格相互吸收。

这种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成千于古代,它是以男子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

61、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价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咱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的6

62、夫妻姓名权,一般意义上的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姓名权专指夫妻双方都有稳中有降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不受另一方的限制和干涉

63、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指作为价格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受另一方的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64、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共同依据的权利,关于婚姻依

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二是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65、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双方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换而言之,即一方享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66、夫妻忠实义务:

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

6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有互为代理人的权利,这种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一方代理时毋须另一方委托授权

68、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以及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就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而言,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就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可分为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69、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双方不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时由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一国之内的法律夫妻财产制是单一的。

70、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法律允许婚姻双方通过约定选择的夫妻财产制形式。

在兼采法定财产制的和约定财产制的

国家,约定财产制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夫妻财产制以外再列举数种财产制的适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法律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外再列举数种财产制共当事人选择其一,别一种则是不作上述限定,任由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

71扶养:

指发生于特定亲属之间的,以生活供养为其内容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为扶养权利人,享有受对方抚养的权利,另一方为抚养义务人,负有抚养对方的义务

72、共同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73、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74、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年产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5、统一财产制:

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6、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

权,而又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第六章亲子关系,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

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

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

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第八章,收养,

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

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受托人和被寄养的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

系,

92、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要成立的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子女,。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宝情形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93、送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无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收养行为无法完成的。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94、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在成立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父母。

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为收养人

95、孤儿:

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96、无效收养行为,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98、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

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99、离婚,拽夫妻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100、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

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当代各国的协议离婚制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101,裁判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之诉,在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亦可驳回离婚之诉。

判决不准离婚

102出妻,亦称休妻或弃妻,指中国古代夫方以七出为由休弃妻子,这是当时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103和离,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以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

104,义绝,中国古代特有的一咱强制离婚方式,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并经官司处断后,便于工作认为夫妻之义当约,双方必须离异

105共同债务: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06,离婚登记,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依行政程序输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是我国的诉讼外的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法定条件下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之日终止

107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

调解

第十章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09救助措施,这时原求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帮助

110离婚损害赔偿,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十一章,附论

111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112、涉外结婚的准据法:

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结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结婚准据法,有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

113涉外的离婚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离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有法院地法,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住所地法等,也有将法院地和当事人本国法结合起来适用的。

114,涉外扶养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扶养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根据现代各国的立法例,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成立的准据法作为

扶养的准据法,有些国家则对夫妻之间的扶养和亲子之间的扶养分别采用两咱不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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