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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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5.管理职责
5.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总经理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5.2公司安全员职责:
5.2.1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宣传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车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统计表》;
负责建立本公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2.2按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论存档并通知员工本人。
5.2.3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对超标场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进行公示。
5.2.4负责建立本公司《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个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5.2.5负责本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员工《职业危害告知书》的签订工作。
5.2.6负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5.2.7负责建立公司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5.2.8负责指导和协助各生产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9负责安排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2.10对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作;
负责将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生产部负责人职责:
5.3.1负责生产部职业卫生工作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3.2负责生产部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生产环境的改进,采取工艺改进及工程技术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5.3.3负责审核生产部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选配,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身体的影响。
5.3.4负责安排岗中体检中发现存在疑是职业病或存在职业禁忌症员工的岗位调整。
5.4车间主任负责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5.4.1负责部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并负责建立本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统计表》。
5.4.2负责本部门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4.3负责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5.4.4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洗眼冲洗设施。
5.4.5负责制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5.4.6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5.4.7负责按规定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公司安全员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如实地向县安监局申报(网上申报),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有:
a)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c)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d)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e)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f)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g)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6.3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c)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7.2.1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
职业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防噪设施或措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掌握有毒(害)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毒(害)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不断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的,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职业卫生管理
7.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9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7.3.1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7.3.1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年度建立和完善《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个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做到一人一档。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各生产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8.2公司每年一次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检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3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8.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安全员负责应将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8.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生产部门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8.6安全员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采样检测结束时,生产部门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8.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定期检测报告。
8.8生产部门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8.9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公司安全员应在协助生产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危害因素超标的原因,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工程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两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即整改方案,并填写《生产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公司总经理应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结论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9.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9.2.公司安全员负责应与已进、新进公司的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9.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9.4.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具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9.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具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9.6公司安全员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接害员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9.7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书内容也可以纳入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并签订。
10.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0.1公司每年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10.1.1公司安全员负责协助生产部门对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生产部门、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建立或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表》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
10.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性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安全管理部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10.2.1上岗前体检:
10.2.1.1用人部门在《人员招聘计划》中要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明确拟招聘岗位是何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10.2.1.2在拟聘用人员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部门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的体检项目,统一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0.2.1.3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公司与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10.2.2在岗期间体检:
10.2.2.1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由用人部门和公司安全员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名单,制定年度体检计划。
10.2.2.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公司安全员或行政部组织接害员工的在岗期间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10.2.3离岗时体检:
10.2.3.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超过一个职业健康体检周期的(严重危害岗位12个月),须进行离岗体检。
距上次体检未超过一个职业健康体检周期的,可不进行离岗时体检,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为离职体检的数据。
10.3发现职业禁忌或者发现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根据公司规定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0.4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结论分为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
公司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医疗。
并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10.5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应向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0.6公司安全员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名单,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资料。
10.7上岗、岗中、转岗、离岗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由安全员统一存档(长期保持)。
1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11.1公司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2每年2月底前,公司安全员应整理、建立好上年度本单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1.3《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袋),个人资料及时归档,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和按照《安全标准化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档案袋内资料清单。
12.支持性文件
12.1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12.2安全标准化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13.记录
13.1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登记表
13.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表
13.3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台账)
13.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不存在隐瞒或者欺骗。
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依法保证您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附:
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表:
部门/岗位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
可能导致的
职业伤害
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
(盖章) 本人确认收到并同意以上内容。
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车间201年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统计员:
分管领导:
统计时间:
201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车间
工作岗位
工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
有害因素
名称
接触方式
本岗位工作
起止年月
备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序
号
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
因素名称
危害来源
设备
状态
操作
方式
是否
隔离操作
接触人数
现场浓/强度
标准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总人数
女工数
农民工
人数
有(名称)
无
填表部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检测日期
识别人:
部门负责人:
更新日期:
填表说明:
1.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写。
2.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元或装置名称。
3.现场浓度(强)度:
填写近一年内的最新检测结果,检测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按照高温作业综合温度进行计算。
4.现场浓度(强)度单位:
例如:
噪声为“dB”,粉尘和化学物质为“mg/m3”。
5.工程防护设施:
指用于控制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或装备。
6.个体防护用品:
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的情况。
7.设备状况:
指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的密闭化程度,分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
8.操作方式:
分自动化操作、隔离操作、手工操作等情况。
单位:
建档人:
部门/车间
档案编号
建档时间
人员调岗(离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