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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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实施《“吉林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最大程度的规避学校的责任风险。
现将校方(园)责任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时限及投保公司
1、投保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2、承包时限:
2011—2012学年度(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
3、投保公司:
各单位务于9月15日之前,统一到平安保险公司(政府11号楼)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校需要准备和填报的材料
1、携带公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填报“校方责任险投保人员清单班级明细表”、“校方责任险投保人员清单学校汇总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版用u盘或发到huxueying0709@,联系人吴庆红,电话67755818或67239990)和“平安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投保单到保险公司核准相关材料后再填)。
三、交款数额及方式
学生参保名单经审核无误后,按照5元/生/年的标准进行汇款。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
帐号:
4200220219200030522。
地址:
长春大街1165号。
邮编:
130041。
单位名称: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注:
为保证保费的时效性,请务必用学校账户转账,并在汇款完成后拨打0431-88760299告知,以免给将来的理赔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具体时间安排
今年此项工作安排的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学校抓紧时间,按时上报。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9日:
实验、胜利、红星、百圣源、朝小、实验园、机关园、特教学校、新区九年制;
10日:
二中、三中、六中、新站中心校、白石山中心校、奶子山中心校、天岗中心校;
9月13日:
五中、九中、十中、一中、二高中、实验高中、朝中、职高;
14日:
拉法九年制、乌林九年制、南岗子九年制、前进九年制、黄松甸九年制、漂河九年制、前进林校;
15日:
庆岭九年制、天北九年制、池水九年制、松江九年制、青背九年制、新农九年制。
五、理赔方式
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校方责任险后,如果学校出现险情,请在第一时间拨打95512报险,或联系0431—88760699于洁指导报险,如以上两部电话都联系不通也可直接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联系人武勇经理13654333333和理赔查勘员施占华15944211909,保险公司会指导学校提供必要的材料或保护现场,并及时进行理赔。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2、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十一)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第六条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时止。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九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六条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三条所列单证,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由其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
(四)其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原因而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特别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教职员工的伤残、死亡;
(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教职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九)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住宿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教职员工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八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教职员工名册,对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教职员工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包括法院裁定的宣告死亡)赔偿金:
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