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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甲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10年10月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除自营进口外,A公司还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B,再由公司B将货物销往国外。

请问:

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哪种销售方式对A、B公司更有利?

①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计算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10000×(17%-13%)=4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50-400)=-35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0×13%=130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3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0-350=950万元

企业出口该货物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

②假设A公司把自产货物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B(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50=702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额=10000÷(1+17%)×13%=1111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702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B两家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09万元(1111万元-702万元)。

2、甲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发出材料成本为160万元,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

现有两种生产方案:

方案一:

委托乙厂加工完成,加工费220万元,产品收回后以合同价直接对外销售;

方案二:

由甲酒厂自己加工完成,生产成本为220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试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做出决策。

答:

方案一:

委托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

(160+220+100*2000*0.5/10000)/(1-20%)*20%+100*2000*0.5/10000=107.5(万元)

税后利润=1000-(160=220+107.5)=512.5(万元)

方案二:

应交消费税=1000*20%+100*2000*0.5/10000=210(万元)

税后利润=1000-(160=220+210)=410(万元)

所以选择方案一

3、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

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

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

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

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

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6×20×5%=16(万元)

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4、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

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

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5、A公司为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税率15%),是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因为业务需要欲在南京设立一分支机构(当地适用税率25%)。

预计年末A公司将实现利润100万元,分支机构将实现利润50万元,请为A公司做出筹划:

是设立总分公司还是设立母子公司?

方案一:

设总分公司。

应交所得税=(100+50)*15%=22.5(万元)

方案二:

设立母子公司。

应交所得税=100*15%+50*25%=27.5(万元)

6、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

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

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苦瓜茶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

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现比较如下:

  方案一:

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

预计每年销售1000斤苦瓜茶。

方案二:

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请根据以上资料做出相应的方案选择,并说明理由。

方案一: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7%+3%)=728.155(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

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13%)×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13%)-1000×250]×5%=103982.3×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方案二:

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3%)×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400÷(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5%×(1+7%+3%) =5719.03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

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

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7、江苏南京沪南机械有限公司子公司沪南摩托车厂是一般纳税人,拥有员工190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5%,2011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内有两个车间,一个生产半成品,另一个生产产成品,其中半成品除了供应本企业生产原材料之外,还有少量外销。

该企业的产成品和半产品的价格及市场稳定。

请为沪南摩托车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照以上条件,将沪南摩托车厂的两个车间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则符合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即可享受20%优惠税率,减少所得税支出2.5万元(50*5%)。

8、某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方投资者郭某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75%)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500万元。

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另一外方投资者李某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

双方达成意向,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郭某将其拥有的1500万元股权中的500万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

试问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

根据资料,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

转让价格:

5500/2000×500=1375(万元)

转让收益:

1375-500=875(万元)

应缴所得税:

875×20%=175(万元)

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3000×50%+875-175=2200(万元)

方案二:

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郭某再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郭某可得股利2250万元(3000×75%),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00万元。

郭某转让股权的价格为:

2500/2000×500=625(万元)

转让收益:

625-500=125(万元)

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

125×20%=25(万元)

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

2250+125-25=2350(万元)。

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在进行分期支付。

同方案一比较,郭某实际收益增加了150万元,同时,李某应支付的转让款节省了750万元。

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郭某接受了方案二。

作为受让方李某,由于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9、税务专家赵女士受报社特约编制了一张“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稿费收入2000元。

在写作过程中,其丈夫提供了许多建议,并帮助收集了有关资料。

这部作品既可以算是赵女士单独完成,只署她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算是她和丈夫的共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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