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消防总队信息化综合集成系统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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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的中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在项目实施期间由建设单位统一存放。

7)投标人所需提供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系统集成资质、ISO9001)购买标书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投标时原件备查。

8)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807室报名。

4.2报名须持:

报名时请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资质证书、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以往案例合同(出示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5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807室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08月04日15时00分,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8号省消防总队五楼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等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河南省消防总队

地址:

郑州市福元路158号

招标代理: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行署国际E座8楼807室

联系人:

李壮张锡振

电话:

8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2.1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1.2.2

招标代理机构

1.2.3

项目名称

1.4.1

资金来源

自筹

1.4.2

出资比例

100%

1.4.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5.1

招标范围

包括理论知识考场设备、模拟通信指挥中心设备、模拟中队通信室设备、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备、信息中心机房设备、计算机技能鉴定室设备及应急通信设备等。

1.5.2

工期

15日历天

1.5.3

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3年

1.5.4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6.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6.8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13.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3.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1.13.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除招标文件外,采购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补遗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08月04日15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从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至招标代理机构帐户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陆万元;

开户名称: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

账号:

71

递交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汇入指定银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指2012年07月01日起至2015年07月01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肆份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可分册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的地址:

采购人名称:

河南省消防总队信息化综合集成系统项目投标文件在2015年08月04日15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1.3

河南省消防总队信息化综合集成系统项目开标一览表2015年08月04日15时00分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8号河南省消防总队五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密封情况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

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逆顺序(先递交的后开,后递交的先开)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转账等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退还:

合同中双方约定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如设招标控制价,将于开标前7天公布,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暗标”评审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0.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全部接受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这一决定的理由

10.4授标时更改招标货物数量的权力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主要条款和条件做实质性改变

10.5知识产权

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全部费用

3.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0.6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0.7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和“卖方”,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8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财政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9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10.10其他事项

投标人应对项目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项目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10.11类似项目

指我国境内的成功案例(包括接处警系统、音视频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或网络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集成等)的业绩。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河南省消防总队信息化综合集成系统项目所涉及招标范围。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采购项目说明

1.2.1本招标项目采购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1.2.3本招标项目名称:

1.3定义及解释

1.3.1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3.2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1.3.3货物:

指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货物。

1.3.4服务:

指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3.5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1.3.6投标文件:

指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

1.3.7评标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1.3.8偏离:

投标文件的响应相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该偏差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

劣于的,为负偏离。

1.3.9日期:

指公历日。

1.3.10合同:

指依据本次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结果签订的协议或合约文件。

1.3.11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1.3.12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讯文件形式,既含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字资料形式,不包括电报、传真等通讯形成文件。

1.4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4.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4.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4.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5采购范围、工期、质量保证期、交货地点

1.5.1本次招标范围:

1.5.2本项目的工期:

1.5.3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

1.5.4本项目的交货地点:

1.6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其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和评价文件

1.6.1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条件:

(3)财务要求:

(4)其它要求:

1.6.2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6.3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则必须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本次招标的正式授权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物或服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物或服务的正式授权书。

1.6.4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6.5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证明文件。

1.6.6证明投标人实力的其它文件。

1.6.7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其它必要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6.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7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或服务来源的说明,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证明货物或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包括如下:

(1)货物或服务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

(3)采购人在《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服务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单。

(4)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或服务,投标人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或服务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或申明与招标文件规定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7.3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为简述货物或服务标准指出的工艺、材料和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规格的要求。

1.7.4如果投标的货物或服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有生产许可证。

1.7.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投标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1.8合格的货物或服务及相关服务

1.8.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专用工具等),并完全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计量检测标准、行业标准。

投标人负责办理所有货物的进口及商检测手续。

1.8.2货物或服务及相关的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

1.8.3进口的货物或服务必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

1.9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10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2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投标预备会

1.1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3.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3.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4偏离

1.14.1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允许投标文件负偏离,投标文件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4.2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功能或其它内容优于采购人要求的不视作负偏离,不构成无效投标条件,但投标人必须对这种优于采购人要求的情况单独作出说明。

1.14.3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采购人,投标人都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格式如实填写。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2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投标人自己承担,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报价表;

(5)合同和技术条款响应/偏离表;

(6)投标的货物或服务技术响应;

(7)配合条件及优惠承诺;

(8)资格审查资料;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等章节结合一起参照阅读。

3.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服务范围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项目进行总报价。

总报价应包括项目合同项下提供开发、技术、制造、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售后服务等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视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行支付。

3.2.3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报价中如有设备缺项,将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此设备的最高报价计入缺漏设备投标人总价,然后进行价格评分,若此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必须将此设备补齐,并且中标总价为投标人原始报价,不予调整。

3.2.4投标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总报价分解为:

货物或服务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人员参加技术联络、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等;

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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