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审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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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审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

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

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主持人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交换。

现在进行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范围主要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

当事人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

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在正式开庭时提供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

  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等出庭作证的,举

  (3)主持人宣布: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确认后,主持人可进一步说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合议庭将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主持人宣布: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除“当事人陈述”外,可以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编列序号,根据证据交换的情况逐一注明有无异议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无异后予以确定。

  5、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和迳行协调。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主持人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主持人也可以迳行组织协调。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协调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的,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行政赔偿诉讼在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之后,主持人可迳行组织调解。

  6、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需要预备庭作出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7、宣布闭庭。

  预备庭的议程进行完毕后,主持人宣布:

闭庭。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字。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

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

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宣布:

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另外可以特别提示:

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全体起立!

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3)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

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

……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开庭宣布也可以在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之前,或者在宣布法庭调查之前。

  6、宣告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

本庭现审理的是:

原告XXX诉(与)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

原告XXX因不服被告……(时间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如有追加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审庭等情形的,应一并予以说明。

本案系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照第一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临时变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要求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准许。

当事人确认无异议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在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

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的,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

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

庭审活动分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如果系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再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还可以强调:

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法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

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

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

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组织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参照预备庭中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进行。

  实践中,如果已召开预备庭,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可以省略或者简略进行。

  3、归纳小结。

  庭审归纳小结的程序参照预备庭中的“归纳小结”的程序进行。

  

(1)主持人归纳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主持人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有:

  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能够直接认定的或者部分能够直接认定的,经说明后即当庭宣布:

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

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主持人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

  (4)主持人归纳证据交换或者举证的情况:

  (5)在庭审归纳小结的基础上,经合议庭事先评议或者当庭评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

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

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

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

现在,法庭调查……。

请当事人当庭举证。

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

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

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

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

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3)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说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理由,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

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

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

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

请……(举证当事人)辩解。

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

请……(质证当事人)辩驳。

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和当庭质证。

  

(1)传唤。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

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

传…到庭。

  

(2)保证。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

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3)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

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4)退庭。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组织质证。

请证人退庭。

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到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

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5)质证。

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

主持人先宣布:

请…(举证当事人)说明。

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

请…(质证当事人)质证。

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时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

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

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

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

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

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还有些证据不能简单地审查其“三性”,而是因为“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

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

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

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

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

经法庭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质证和认证。

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

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

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

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

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

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

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法庭认为不需要明确划分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阶段的,也可以灵活掌握。

  2、对等辩论。

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对等辩论。

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

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

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

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

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

恢复法庭辩论。

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

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

最后陈述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

同时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

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

而且调解必须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直接起诉事实行为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外)。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

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

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

是否愿意调解。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

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

终结调解。

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

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

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

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

法庭调解结束。

  如果法庭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

无须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评议,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

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

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

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

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

(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

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

全体人员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

然后书记员宣布: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

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

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

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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