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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愈加细化,并且逐渐完善。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

对三种责任的区别和划分、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如何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超然性和独立性等深层次的问题几乎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措施已是刻不容缓的。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上述审计职责和义务,甚至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被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中央领导同志指出:

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为市场经济奠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培养注册会计师是千秋万代的事业。

但是,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意义十分重大。

1.3研究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1.3.1总体思路

注册会计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

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财务报表的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对于这一个问题的研究,我的总体的思路是这样的:

首先引出所要探讨的题目,对整个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总体思路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其次说明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发展过程、成因、主要内容、正确的界定和认定。

然后对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阐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思路和应对措施,并对文章做了总结。

1.3.2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有五个部分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是绪论。

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总体思路以及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发展过程,成因,主要内容,范围的正确界定和认定。

第三部分是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介绍了目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在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的介绍中,包括:

德国、法国和美国。

第四部分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系统的阐述了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其中,对应对措施的阐述,分别从社会审计体系角度,降低审计风险角度,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认知程度角度这三个方面展开。

第五部分是结论。

即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总结,得出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未来做了展望。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2.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计会计报表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就显得愈加重大。

因此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那么究竟什么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呢?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对于涉及诉讼才刚刚开始的我国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就已经备受学者的关注了,更何况在世界各国甚至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其也早已经是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了。

因为它的发展不仅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了一个国家经济秩序的运行。

2.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

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

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更是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指出:

“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

2.2.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这一阶段从1981年到1991年,大约持续了10年时间,以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开始的标志,它的开始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时期,由于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所以,当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人们把这一段时间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为顺利,没有任何外部压力。

当然,这是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的:

就职业内部来看,由于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工作质量低劣的要求,就造成了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不完善,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

所以注册会计师也就根本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同时也就不会感到任何的外部压力了。

就职业外部来讲,首先,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人数有限,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把注册会计师看作国家干部,把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注册会计师也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外部的任何压力。

其次,就审计客户来讲,由于当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不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使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

另外由于当时国家经济处于一种求大于供的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小,很少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也就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

所有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

在这一阶段,从表面上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较为顺利,没有任何法律诉讼,但实际上,随着环境的改变,社会正在酝酿着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

人们把这一阶段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2.2.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从1992年至1995年,历经了三年时间。

由于当时经济环境十分宽松,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十分强烈,使得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创办,这些企业的创办带来的众多审计业务,为处于成长状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

这也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很好的发展机会。

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揭开了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

同时,从1992年至1995年,对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中的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这一系列审计案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阶段的形成。

2.2.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纵深发展阶段

1992年至1995年,三大审计案件的处理,推动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向更深层次发展。

而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规定,揭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提供了识别注册会计师有无过失行为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法函提供了注册会计师有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并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2.3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

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确认。

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是人民法院。

而人民法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以《独立审计准则》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辩护依据。

另外,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法院则难以独立作出。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

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却近乎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由于对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一旦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往往不向企业管理当局讨说法,却总是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要求从他们身上获得赔偿。

而事实上审计工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也不具备这样的作用,更没有这样的义务。

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

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因为他们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

而注册会计师也总是默许上市公司造假,这似乎变成了很平常的事。

(2)地方政府不当干预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以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造假,来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来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3)监管不得力

由于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审计达不到公众过高的预期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

由于受到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

但是社会公众却不这样认为,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由于错报和漏报,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他们就会把注册会计师送上法庭。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

另一方面,事务所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控制成本,而不注重审计的必要程序。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由于现在审计业务发展的日益复杂,就需要注册会计师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地增加后续的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却对此不够重视。

(2)职业道德低下。

如果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随便就签字盖章,就会由于此而增加审计风险。

(3)审计欺诈的存在。

由于利益上的牵连,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很容易发生。

(4)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许多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等,势必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下面以专业胜任能力为例,分析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2002年2月3日,信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章某接到好朋友李某的电话,说有一个亲戚开办的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正在寻找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

李某希望章某能够承接对该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

章某听了,一方面受朋友所托,另一方面也认为是开拓了一个新客户,于是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事后亲自带领审计小组到该公司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属于私营公司,自开业5年来业务发展很好,但从没有接受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章某是信勇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之一,业务专长是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国有工业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而对于该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软件等业务并不擅长。

案例分析: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委托时的风险也可能来自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在审计市场上,不能为了业务的开拓,什么业务和客户都承接,但对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必须在客观评价自身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的情况下,谨慎地承接业务。

而该案例中,章某的独立性以及对被审计单位这一特殊行业审计能力都存在疑问时,却毫不犹豫地承接了业务,容易导致审计失败。

第二,如果注册会计师评价自身缺乏独立性或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不能胜任业务委托时,可以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委派能够胜任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来承接业务。

该案例中,信勇会计师事务所应拒绝而没有拒绝接受该业务的委托,因为该会计事务所没有能力胜任业务,但如果非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委托,从独立性和胜任能力方面考虑,也不能委派章某承担该项审计业务,应当委派熟悉计算机行业,并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审计经验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接该项业务,同时应当提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注意被审计单位属于私营公司和以前年度没有接受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两个方面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六、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

从过去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以往,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几乎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差别很大,在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丧失公允性的审计报告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相关法律只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民事赔偿做了规定,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

在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他们对所发生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一个注册会计师有可能会因为一个违法行为而倾家荡产,这对其执业的慎重性加上了沉重的压力,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避免失误的发生。

七、注册会计师缺乏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环境保障

环境可以改变一切。

这句话虽然不全对,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中国的大部分企业都是由国有企业转化而来,大部分的转型公司都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但是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只能靠做假账来达到转型的目的,而且大部分的转型公司都有着很深的社会背景,面对着这样的环境事实,加上注册会计师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注册会计师就会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更有甚者把这种行为称之为“理性选择”,这就大大的加深了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准则的社会背景。

还有一些以政府名誉来扶植的行业或是新兴行业再或者存在地方保护的企业,其作假的现状更是如此。

八、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另外,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具有双向约束力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

所以,就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冲突。

九、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

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决策的错误。

也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

十、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

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

2.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2.4.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因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行政相关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和如何课以行政处罚,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违法案件中的一种执行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司法优先原则

所谓司法优先原则,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原则

尽管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行政机关课以何种行政处罚前,都应该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3)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予以两次以上的处罚,不允许多头处罚和重复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二、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由于自己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是补偿性,即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民事责任按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按义务人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不同分为: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民事责任按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多寡分为: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按责任者之间的关系分为: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按过错规则不同分为: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三、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即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并给予刑事制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以案例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1998年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

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进行了一一审验。

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小王特别仔细地查验:

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

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

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公安局的看守所。

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

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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