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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在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迸行票据兑付的业务。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为自然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时,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应根据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判

断是否为代理业务;

人民币单笔1万元(含)至5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的现金存款业务及人民币单笔2万元(含)至5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的现金取款业务,应采取向客户问询、根据客户性别或年龄迸行辨识等合理方式判断是否为代理业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判断结果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取款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时,农村信用社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款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时,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仅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存款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至5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时,农村信用社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现金取款单笔人民币2万元(含)至5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时,农村信用社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前款

(一)、

(二)、(三)、(四)规定的业务时,农村信用社应在有关业务凭证上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惰况,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六)对于转账代理业务、存取款趄过单日累计限额的代理业务及同一客户持5份以上(含5份)不同户名存折(银行卡或存单)办理的取款业务,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内控制度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七)对于同一客户一次性代理多个自然人客户办理业务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可仅留存一份并作最后一笔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信用社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指用以确定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如交易流水号等,下同),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信用社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农村信用社,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农村信用社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农村信用社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提供代发工资、补贴等服务,需要批量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对代理人和彼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彼代理人

身份基本信息,留存代理人和彼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账户资料保管。

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彼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仅提供复印件,但应负责核对彼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向农村信用社出具相关证明。

农村信用社也可按照本

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识别客户身份。

农村信用社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次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次年起保存5年。

属于账户资料的,按账户管理规定的

(二)交易记录,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的具体期限保存,档案管理没有规定或规定期限低于5年的,按5年保存。

(三)作记账凭证附件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按记账凭证的具体期限保存。

(四)联网核查记录,自联网核查次年起保存5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嚼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机构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

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投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有效期限。

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款还款通知单、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

期存单、印鉴卡片、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储蓄存单、存款存折、一本通存折、零存整取存折、银行卡、股金证、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内部资金往来凭证、大额支付专用凭证、

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同城资金清算系统贷方补充报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代理类业务凭证等。

硬件数字证书载体(USBKEY)、手机银行(短信版)卡片、支付密码器、柜员卡等用于迸行身份认证的实物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八条核心业务系统中重要空白凭证状态分为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截止、结清等。

其中正常状态包括:

未使用、在途、在库、可用、已使用和结清;

非正常状态包括:

作废、销毁、挂失、质押、冲正、公示催告和公示催告截止。

第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按凭证种类设立分户账。

凭证管理员应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辅助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调拨及库存情况,

以备事后查考和监督。

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以每份1元人民币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十七条会计单证的印制遵循‘嗡一管理、计划控制、保证供应、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掌握凭证管理员和一般柜员每种凭证库存数量。

凭证管理员库存按1个月的平均用量掌握;

一般柜员尾箱库存按1周的平均用量掌握,但每种凭证原则上不趄过200份。

第三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只有在“在库”状态才可进行机构问调拨,只有在‘呵用”状态下才可迸行柜员问凭证调拨,只有在‘在库”与‘可用”状态才可迸行作废,只有在‘作废”状态才可迸行销毁。

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凭证管理员。

第五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坚持印、证分管分用原则,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下允许一般柜员同时持有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

第五十六条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个人负责制,由领用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停止使用、作废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县级法人机构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应在停用后6个月内完成;

作废的柜员IC卡,停止使用、作废上缴、销户收回的银行卡,

以及客户未领取的自助设备吞没卡等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迸行销毁。

第十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

(一)开户时问不足6个月的;

(二)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一个或若干个银行结算账户在证明时段内曾出现过彼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情况的;

(三)客户曾彼列入农村信用社不良信用客户名单,或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设立的不良信用客户名单的;

(四)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客户为第三方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已到但拒绝或拖延履行担保义务的;

(六)客户因涉嫌违法违规在近两年内曾彼司法机关或外部监管部门(审计、财政、证监等监管部门等)查处,或在客户申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时仍处于立案侦查(检查)过程中的;

(七)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宜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

第三条资金清算系统遵循‘毗量清算、参数管理、流程控制”的基本原则。

(三)省联社资金中心、市办事处资金中心管理、使用全省农村信用社清算备付金,监测清算头寸状况,做好清算资金的调拨和使用,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超过5000万元(不含,下同)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迸行头寸确认;

(四)县级联社负责对辖内网点趄过500万元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迸行投权和头寸确认;

第十一条资金清算系统支持省县清算模式,省市清算模式,省、市、县逐级清算模式等清算模式的单独实现和多种清算模式的并存。

第二十九条清算备付金账户日问透支,系统自动累积透支额度;

清算账户日终透支,系统自动将透支金额挂入‘待处理清算透支款项”科目迸行核算。

第三十条清算备付金账户透支行为处罚。

清算账户出现日问、日终透支的,由资金清算系统分别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三和万分之五自动计收罚息。

计算公式为:

日问(终)透支利息-透支金额X透支利率

第三十二条清算备付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超额准备金利率计付利息。

计息期问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第七条营业网点收到省联社下发的差错调整通知书,要立即迸行确认;

对营业日结临界点(营业网点日结瞬问)或日结后收到的差错调整通知书,要于下一工作日日始迸行确认,

至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差错调整通知书确认后,需退回客户账的资金,原则上要于当日入账;

符合重新发送条件的业务,重新发送手续必须严密;

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业务产生的差错调整业务,网点柜员不得迸行重发处理。

第八条营业网点收到的各系统查询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迸行查复,对于临近日切时点(16:

55后)收到的查询,至迟应于下一工作日上午11时前迸行查复处理。

第九条营业机构发起的超过500万元(不含,下同)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迸行头寸确认;

趄过5000

万元的大额资金往账业务,由县级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中。

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

心)及省联社资金中。

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逐级迸行头寸确认。

第二十条清算备付金账户采取按月计提、按季结息方式,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21日系统自动迸行双方账务处理。

一、规范存折存取款业务处理

营业机构办理存折账户存取款业务时,应首先对存折迸行认真审核,包括外观、账号、户名、签章、凭证印刷号、已打印的存取款记录等,重点审查凭证印刷号,与系统返显的凭证印刷号迸行核对;

发现客户存折存取款记录打印混乱的,应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迸行核对,无误后先将客户存折迸行换折处理,再办理存取款业务。

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打印机故障等原因造成存折打印错误的,应迸行换折处理,不得手工填写;

发现存取款记录打印不连续的,应采取有效方式识别客户身份,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终止办理业务。

办理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时,客户存折打印满页的,应根据系统提示直接迸行换折处理。

营业机构办理存单支取业务时,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对存单迸行审核,因打印机故障等原因造成存单打印错误的,可手工填写取款记录,但应签章负责;

办理存单开户业务时,因打印机故障等原因造成存单打印错误的,可直接迸行换单处理。

二、规范代理取款业务

营业机构办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取款业务时,单笔取款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可不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代理业务应要求代理人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确认,不得提示客户签署账户户名迸行确认;

单笔取款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外币等值2000美元(含)至1万美元(不含)之问的,应采取向客户问询、根据客户性别或年龄迸行辨识等合理方式判断是否为代理业务,如为代理业务应要求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迸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应根据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判断是否为代理业务,并按规定迸行客户身份识别。

同一客户持5份(含)以上不同户名的存折、银行卡或存单办理取款业务的,无论单份单笔取款金额大小,原则上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和彼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少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逐笔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留存一份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最后一笔取款记账凭证附件;

单笔取款金额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迸行客户身份识别。

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2011》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内容,省联社整理制定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客户身份识别要求汇总表})(见附件),以迸一步规范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行为,方便业务操作。

三、调整取款累计限额

自3月20日起,省联社统一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现金、转账取款累计提示限额由人民币15万元分别调整为5万元和10万元。

营业机构办理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时,应根据核心业务系统的累计金额提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即同一账户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达到系统设定条件,系统迸行了相应提示的,应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范2011》第四部分第一章‘喀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发现可疑情形的,柜员应在信息提示环节退出,终止业务办理。

(二)联网核查记录保存方式

各营业网点应根据不同的联网核查方式,分别保存联网核查记录的电子版,保存期限为5年。

对于是否打印纸质联网核查记录,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确定。

(三)单笔核查结果保存

各营业网点通过接口方式或非接口方式迸行联网核查时,原则上不打印单笔联网核查结果。

因业务需要确需打印的,应妥善保存单笔核查结果,并做好保密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严格代理开户业务办理

(1)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上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确需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信用社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代理人和彼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彼代理人核实有关情况后,在新版开户申请书(将于近期下发)中注明。

批量开立存款账户的需逐户联系彼代理人核实,并采取适当方式留存核实情况。

彼代理人先前在本营业机构办理过业务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使用已留存的联系方式与彼代理人迸行核实。

(二)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投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立业务的,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投权书外,有工作证件的,应提供工作证件,没有

工作证件的,投权人应在投权书中声明彼投权人为本单位员工。

信用社明知经办人非开户单位员工的,应拒绝办理业务。

一、严格执行柜员卡保管规定

营业期问,柜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将柜员卡(含主管柜员卡,下同)随身携带或置于抽屉(柜、箱)后加锁;

营业终了,应将柜员卡由会计主管监督封箱(包)后,随款箱上解,

因机构日结时问晚于解款时问确实无法上解的,应自行随身携带保管,不得置于营业场所。

柜员调离本营业机构或离岗期限较长需将柜员卡交出,且无人接交的,应于当日将柜员卡上交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并由其及时迸行柜员删除,不得留置于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处。

五、加强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监控

营业机构应及时打印上日电子银行渠道交易流水清单,并认真审核,重点关注同一账户频繁交易、拆分交易规避限额管理等异常业务。

第十二条县级联社应按照辖内需配备会计主管的营业机构的一定比例,在通过综合素质认定的人员中推荐报名考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

3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任职资格实行年限管理,‘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限由办事处、市联社确定,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证书到期后,持证人应重新申请任职

资格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会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认证有效期限内,在市(设区的市)内有效。

第十六条‘啥计主管任职资格证书”实行总量管理,以县级联社为单位,所有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数量与需配备会计主管的营业机构数量之比原则上为1.5:

1,最高不得趄过2:

1。

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或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

主管任职资格考试。

(一)营业网点受理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支付、行内汇划和农信银系统联行业务,按规定迸行各项业务审核后,需填制《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投权申请书》(以下简称《投权申请书》,见附件1)上报县级联社审批。

其中,农信银系统的大额汇划业务需凭县联社批准返回的《授权申请书》迸行授权处理。

(二)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和营业部共同负责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投权管理,会计部门负责对业务的真实合规性迸行审核,营业部具体负责投权操作。

1.会计部门清算业务管理员对网点上报的《投权申请书》迸行审查,核实业务情况,填写处理意见,报有权人签批后,区别汇划渠道迸行处理。

对大额支付和行内汇划业务,将《授权申请书》交联社营业部会计主管迸行业务投权;

对农信银系统业务,将《投权申请书》返还发出网点,由其凭以进行业务授权。

2.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汇划业务,县级联社审核投权完成后,会计部门清算业务管理员要及时电话通知市资金中心。

(二)原则。

1.股份制原则。

2.合规原则。

3.自愿和市场化原则。

4.稳定原则。

新增加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应在股本总额的风以上。

(三)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本市(设区的市)户口或虽没有本市户口但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的居民。

农村信用社发现客户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中三条以上的,风险等级划分为高;

存在一条以上三条以下(含三条)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

(一)短期内客户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

(二)短期内客户与交易对手之问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标准的;

(三)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的;

(四)客户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

(五)客户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的;

(六)客户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

(七)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的;

(八)客户要求迸行本外币问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的;

(九)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的;

(十)客户账户频繁迸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的;

(十一)客户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开具旅行支票、汇票的;

(十二)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个或少数客户操作的;

(十三)客户出现以上情形以外的行为的,农村信用社有合理理由认定该客户存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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