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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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

  2、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和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和文物。

  4、凡是自制、赠送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的资产分为十六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条资产管理机构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由院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由后勤管理处与教务处实行归口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规划、协调、管理全院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是:

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学院土地、房屋、道路、土建设施、室外构建物、交通运输工具及非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

教务处实验教学与科研科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的资产管理。

二级管理由各系、部、处、室等使用单位归口管理。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帐的统一管理。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是纪检、审计办公室。

  第四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各相关单位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学院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使用、管理校有资产的情况,促进校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3、负责全院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明细帐和分财产明细帐的计帐与管理,组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建立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帐。

  4、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单据,并根据验收单据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及时输入计算机。

  5、加强与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联系,定期核对数据,做到名称、数量、金额相符,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固定资产现状、增长情况及使用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到销帐或转帐处理。

  6、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帐目的登记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做到与各单位帐帐相符。

  7、受理资产的拆卸、改装、调拨、转移、损坏和报废等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工作和办理其手续。

  8、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院固定资产的研究工作,促进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9、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加强资产产权管理,建立学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10、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须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调离岗位时,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后再办理调动手续,人事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公章予以放行。

人员变更的单位应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固定资管理部门,否则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有权停办该单位的固定资产有关手续,直至专管人员配齐后,再予以恢复。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固定主管部门或学院纪检、审计办公室。

  2、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学院固定资产流失。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6、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

  用效率。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

  1、学院财务处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并按固定资产的

  类别和经费性质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并确保两帐一致。

  2、各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由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编号、建帐手续,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在审核认可发票和有关财务凭据的有效性后,才能签字报销有关经费。

  3、未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违反财经律处理。

  第七条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应在各年度终了前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增量计划分别报到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处登记。

  2、各单位对固定资

  产的报批要根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购置计划。

申报计划必须经本单位认真研究,说明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等,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3、各单位所需的仪器备、器材、家具的购置必须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确需本单位自行购置的,必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新添固定资产的验收

  1、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入帐。

  2、大型精密仪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反映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同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3、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制度,收货后汇同经办人

  及时开箱清点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发现不合格及时与资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国外引

  进设备按合同价折合入帐;

运杂费、维修费及其他辅助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设备:

自制设备计划要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实施,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帐。

  3、购入、调入、自制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计价入帐,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不能帐外滞留。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2、各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保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要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档案,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责任到人。

  3、对新进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不懂操作规程乱使用仪器而损坏者,要负责赔偿维修费并追究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责任。

  4、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5、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

院内借用,要在专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

院外借用,须经固定资产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正式借据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发给出校证明。

  6、要杜绝在仪器设备使用中的不合理现象,由于教学和科研课题的需要,某些仪器暂由专人使用,教学任务和科研课题完成后,要及时检验收回,不得长期由个人把持使用。

  7、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立即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各场馆、教室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馆内、室内的各种设施即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保管,因使用不善而损坏,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调拨或管理人员变动

  1、固定资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内调或外调手续由移交单位填写(财产调拨申报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依据手续齐全的(财产调拨申报表)增减帐目。

  2、出国人员、调离本院人员、离退休人员应在调离前向学院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好还物和销帐手续。

  3、本院内部人员调动的,或因机构改革撤消或合并的部门,人事部门一定要及时通知资产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原单位公用财产带入新单位或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对于已经损坏和因技术落后淘汰,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多,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2、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查鉴定签署意见后,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3、单价或同类成批在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4、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汇总全院单价800元以上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登记造表上报中山市财政局申请报废。

  5、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和技术档案)交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入库手续。

原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分解,如确需使用部分零配件维修其他仪器设备时,必须向回收仓库重新领用。

  6、回收仓库的报废固定资产,应分类建帐,妥善保管,充分利用;

确实不能利用的,应作废品处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1、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检查制度,保护好本单位的财产,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产负有责任。

  2、学院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

  3、资产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各单位要保存好帐、物,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

  1、学院资产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2、学院各系、各部门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

  3、对违反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

情节严重,造成学院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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