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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

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确认。

从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转出的职工,其《转移单》由转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经本人签字后即可生效,不必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转移手续。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将《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参保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转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3.参保人员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失业或灵活就业,且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

在本市范围内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参保人员。

目前,本市共包含以下9个统筹地区:

市区统筹范围(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

不同统筹地区信息系统操作界面也不同

1.参保人员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异地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手续。

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

超支的,由个人补足差额。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转移单号”,打印“转移清单”并盖章确认。

3.参保人员按规定在转入地参加社会保险后,持上述“转移清单”,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及接续手续。

1.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有关参保缴费数据一律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异地业务交互平台”传递,转移数据为社会保险各险种历年实际缴费记录,不包括视同缴费记录。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保关系,应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应转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4.办妥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要求,以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L)〔2009〕142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人保办〔2009〕19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时社保关系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市流动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先办理参保手续,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暂缓办理,待江苏省实施意见出台后再予以补办。

暂缓办理期间,参保人员社保关系在原参保地中断封存,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二、参保人员从市区统筹范围流动至江苏省外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待全国范围内转移条件具备时,再持该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须一并办理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清算手续。

三、参保人员从江苏省外流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转入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待全国范围内转移条件具备且江苏省实施意见出台后,再予办理原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者除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五、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同制度之间转移1

一、范围对象

按照《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流动至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本息),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工资下限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月数),填制《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盖章确认后,终止该职工农保关系;

同时将各年农保缴费金额(本息)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换算表》,到市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职工的参保及接续手续。

经确认应转基金到账后,城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建立城保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推算个人账户。

各年城保换算年限的缴费记录分别记入农保缴费对应年度,推算记载的个人账户金额从记账月起按城保规定计息。

3.职工从转入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农保换算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2002年6月底前的城保缴费年限(含原从农保换算的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在参加城保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按城保企业职工补缴规定对其换算的城保年限与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有关规定

1.在市区参加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城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

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加农保。

在参加农保期间达到退休养老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封存的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规定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的待遇。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不同制度之间转移1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从起薪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

  1.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其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流动至企业,或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原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

0.3%×

120个月,由单位划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筹解决。

补贴金额到账后,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

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1.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原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均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注意事项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属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职工,其发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及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1996年1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记载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2006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根据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个人账户合计记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缴纳部分)。

4.纳入城保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和参加城保的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换算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缴纳部分)。

5.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以及转业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划转部分)的养老保险补贴。

6.上述1-5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合计记账比例,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2%;

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11%;

2006年7月1日后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账截止日。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按规定补缴到账后予以记载。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从缴费到账之月起按照“月积数法”按年结息。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2.79%。

五、参保人员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险关系,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发放、查询

一、对账单的发放苏州已陆续将对账单邮寄到每一位参保人员手中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放《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1.单位参保职工于每年7-9月通过单位领取;

2.“协保”人员每年7-9月通过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领取。

二、对账单的核对与保存

参保人员应仔细核对对账单内容。

对账单打印并发放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后粘贴或夹放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保存。

三、查询办法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1.拨打16822999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电子触摸屏“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支付范围

中人较复杂,新人较简单

一、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1.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根据其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划转部分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别列支。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

二、特殊情况下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申请,可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予以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的余额,在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情况下,可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1.单位或个人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手续时,应提供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复印件等),填写相关业务表单。

2.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终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4.申领前须先办理《社会保险卡》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5.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可申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6.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金可由其指定代理人继续领取。

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2.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

12%+1996年1月1日后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

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的标准,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但增加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

3.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

Cn)〕÷

N

式中:

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

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⑵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⑶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大于1.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⑷上述⑴、⑵、⑶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1.上述推算储存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计算,作为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2.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为7.8%。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

1.1996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每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部分;

2.1995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4.按照国家、省规定,历次养老金正常调整中调整增发的金额;

5.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6.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员列入社保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1998年7月1日后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继续列支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7.按照国家、省规定,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超过退休年龄后延缴费

一、申请条件

2006年7月1日后,本市市区户籍、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可申请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

已经退休但缴费未满15年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人员。

1.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填写《苏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延缴费申请审批表》,由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持上述审批表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档案,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延缴费申请手续。

经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再到相应的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后延缴费审批手续。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参保人员可继续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后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3.后延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市区统筹范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由本人向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养老待遇核定申请。

托管其档案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养老及医保待遇审批手续后,灵活就业人员从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无需申请,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满55周岁后仍需继续缴费的,须按规定办理后延缴费申请审批手续。

2.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自行继续缴费的,退休时间按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核定,超龄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予以清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同时符合《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享受居民养老补贴。

养老补贴将于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停止发放。

4.符合后延缴费条件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后延缴费申请审批手续,按单位职工办法参保缴费。

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对2005年12月5日后从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以及经批准达到退休年龄后延缴费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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