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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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3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74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6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75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7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8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55条: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9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2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10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11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4条: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2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

13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山东省实施<

办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14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同上

15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16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17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招标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18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19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20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21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处三千元的罚款

 

23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处三万元的罚款

24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25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26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7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28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29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的罚款

30

依照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依据:

办法》第四十八条: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的罚款

3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50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罚款。

3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意抬高价格10%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有意抬高价格10%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有意压低价格10%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4、有意压低价格10%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5、提供虚假报告的罚款3万元

3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建设部令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4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建设部令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35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建设部令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建设部令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37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38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39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40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处2千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1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

4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4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45

建筑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6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4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4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处8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49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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