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源维护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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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油机发电机组
第一十节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质量统计与分析
第三节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节质量评定
第七章质量标准
第八章机房管理
第九章安全保密
附表
第1条通信电源是通信畅通的基础和保障。
为了适应维护改革需要,建立新的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通信电源及其相应的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电源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和优质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通信段通信电源设备的维护。
第2条通信电源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的质量良好的供电。
通信电源设备应满足通信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第3条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1.保证向通信设备不间断地供电,供电质量必须符合标准。
2.保证电源设备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维护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运行稳定、可靠。
3.各种技术资料、设备的原始资料和检修记录准确、齐全。
4.合理调整设备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电源设备使用时间,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
5.迅速、准确地排除故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设备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6.在保证通信畅通的前提下,降低能耗,节约维护费用。
7.积极采用新技术,改进维护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实现通信电源设备的集中监控,实现少人或无人值守。
8.保证设备清洁和环境整洁。
第4条本规程是通信电源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最基本的规章制度。
各相关专业在维护中有关通信电源设置,均应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中的技术指标不作为通信电源设备生产制造、工程设计和验收的标准。
第5条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程的实施细则。
第6条本规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通信信息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第10条电源机房必须按照供电质量标准向各专业通信机房供电。
专业通信机房若有特殊要求,应由维护中心协调解决。
第11条各专业通信机房应合理地使用电能,不得敷设临时电源线,需要增加负载时,必须经电源维护中心审核和调度批准,并通知电源机房。
第12条直流馈电线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电源机房至专业通信机房的馈电线,以引入专业通信机房的进线第一端子(含进线第一端子)或主干汇流母排末端分界;
2.馈电线进入(或通过)专业通信机房,其清扫、整理工作由相关专业通信机房负责。
第16条交流供电引入线路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低压引入:
(1)当采用明线引入时,以终端线担分界。
线担以外由供电单位负责维护;
线担至室内引入部分:
当建筑物产权单位设有专用的交流配电屏时,以配电屏出线端子分界,出线端子以上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当建筑物产权单位未设专用配电屏时,分界点移至电源机房交流配电屏的进线第一端子。
(2)当采用电缆引入时,以室内电缆终端盒分界,电缆终端盒以外由供电单位负责。
2.高压引入,应符合当地供电单位有关规定。
第17条电源维护人员有权检查专业通信机房的第一级熔断器(开关)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维护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18条地市级分公司应设立电源维护中心,电源维护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所辖本地网范围内电源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电源维护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的高、中级技术人员担任。
第19条电源维护中心应设设备主管工程师和监控主管工程师,设备主管工程师和监控主管工程师应协助电源维护中心主任,做好电源设备和电源集中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20条电源维护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维护中心的生产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质量考核指标和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维护中心维护人员的具体落实情况。
3.组织制订、落实和检查维修作业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提出设备改造、更新建议,审查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
4.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运行情况,做好设备检修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组织对重大故障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开好分析会。
6.参与电源工程的方案审定和工程验收,把好技术和施工质量关。
7.有计划地安排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考核维护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21条设备工程师职责:
1.设备工程师应由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2.维护人员做好设备的检修,经常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参加重要的设备测试和检修工作。
3.组织维护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做好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编制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制订年度维护作业计划。
5.协助监控主管工程师分析监控系统和设备运行情况。
6.负责处理电源设备发生的故障。
7.分析电源设备和供电质量存在的问题,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
8.参与电源工程的方案会审、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9.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经验。
第22条监控主管工程师职责:
1.练掌握计算机通信和熟悉通信电源技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
2.负责并指导维护人员做好集中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监控系统可靠正常地运行。
3.负责编制监控系统设备维护测试计划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
4.协助设备主管工程师分析电源系统和设备运行情况。
5.参与监控系统工程方案会审、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6.积极学习先进技术,推广先进经验。
7.组织维护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做好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23条值班班长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已既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24条电源值班班组长职责:
1.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的调度和值班人员的临时调配,保证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2.管理值班现场,经常检查值班、交接班工作和劳动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审核、检查个人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检查障碍记录,监督障碍处理工作。
5.负责班内质量检查工作,提交月度检查报告,落实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
6.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检查安全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和维修纪录,对各种维修记录应按年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8.组织业务技术学习。
第25条值班员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班组长或电源空调维护中心指挥调度,按时完成个人作业计划,认真填写工作记录。
2.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精力集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或调换班次。
3.随时观察各种告警信号,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做超越职责范围的操作。
5.及时、准确、清楚地填写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
6.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监督入室登记,监护配合外来人员工作。
7.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仪表及技术资料。
8.保持电源机房整洁。
第26条值班制度:
1.有人值守通电源机房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当电源设备与其他通信设备设置在同一级房内,夜间无专人值班时,必须指定兼职人员;
无人值守机房的电源设备应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2.监控管理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未经上岗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
4.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坚守值班岗位,认真完成作业计划,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5.保持生产现场整洁,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机房。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遵守故障处理规定,准确迅速地处理系统设备障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处理障碍时间。
8.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规定的记录。
9.严禁随意关闭告警信号。
10.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27条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应认真、准时,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严禁离岗。
2.交班人须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填好交接班日志。
3.交接班人员应将交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并确认无误,在交接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
4.交班期间,由交班人负责处理一切值班事宜,交班过程中若发生障碍或事故,应暂停交接,以交班人为主,接班人协助共同处理,直至故障或事故修复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交班。
5.因漏交或错交而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由接班人承担责任。
第28条交接班内容:
1.上级指示、通知及有关单位联系事项。
2.电源设备运行情况和告警性能。
3.供电负载变化情况。
4.工具、仪表、图纸、资料、钥匙是否齐全定位。
5.设备和机房的清洁情况。
6.尚待处理的问题。
第31条对于实施集中监控的通信电源设备,原则上可取消包机责任制。
对于没有实行集中监控的通信站、中间站,其电源设备的维护仍可实行包机责任制,包机人员应技术熟练,相对稳定。
第32条包机人的工作职责:
1.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认真维护设备,按时完成作业计划,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及时向班组长汇报设备检修和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包机人员之间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工作。
3.认真填写设备履历簿和设备维修纪录,分析运行记录,掌握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4.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掌握设备工作原理,熟记电路图和主要电气参数,了解所包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关系。
5.妥善保管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和维护记录,不得损坏和丢失。
6.每月要做包机小结。
第33条电源维护中心及各区域维修站应根据规程规定的检修项目和周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维护作业计划。
班组应根据年度维护作业计划制订月度作业计划。
第34条班组制订的维护作业计划应报上一级批准,并按照维护规程、技术指标、设备操作手册和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所列项目和周期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作业计划完成后应记录完成情况和测试数据,检修记录应载入设备检修管理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节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
第35条电源维护中心、区域电源维护中心或电源机房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年核对一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
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电源设备安装平面图;
2.交、直流供电系统图;
3.电源设备原理图、方框图、技术(使用)说明书;
4.电源集中监控系统的工程资料、操作维护手册等相关资料;
5.供电系统布线图和配线表(应标明型号、规格、长度、条数);
6.接地装置埋设位置及运用图;
7.电源设备竣工及测试验收记录;
8.设备履历簿(卡);
9.操作规程,安全守则,有关的文件、协议等。
第36条现用、停用、故障及重要测试数据应认真及时地填入设备履历簿。
第37条各种记录在当月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整理。
每年的作业计划、报表和记录要装订成册,并写上醒目的类别标题。
第38条各种图纸、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集中存放,由专人定期整理,不准随便带出机房。
设备调拨时有关资料应随机转移,不得扣留或抽取插页。
第39条各种维护计划、值班记录,保存期限三年,过期的资料经上级技术主管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六节仪表工具的管理
第40条工具、仪表是专用器材,应认真管理,并做到:
1.专人管理,放置整齐,帐、卡、物一致。
2.定期校验仪表、工具,不合格的工具、仪表不得使用。
3.工具、仪表借出时应办理借还手续。
第七节备品备件和材料的管理
第41条各级技术支持中心备品备件库、电源维护中心、电力机房的备品备件和材料,应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1.加强备品备件的计划管理,应建立备品备件管理档案。
每年按时汇总,并办理申报手续。
2.贮备一定数量的易损备品备件,并根据消耗情况及时补充,为防止备品备件变质和性能的劣化,存放环境应与机房环境要求相同。
3.加强备品备件和材料的质量检查,故障板及模块应及时送修,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库。
4.备品备件管理,应逐步由人工管理过渡到计算机管理,集中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备品备件管理功能。
第42条若运行中的设备发生故障,且已查明故障部位时,可用备用件代替。
在未查明设备故障原因时,不得插入备件试验。
第43条硫酸、燃油必须专室存放。
第八节障碍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44条电源维护中心、区域维护中心以及电源机房必须建立请示汇报制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1.发生重大障碍、事故。
2.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3.超出本职权限范围而又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45条请示汇报的内容要准确、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46条由于电源系统而影响干线通信的重大故障必须专题上报,由省级网络运行部调查核实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47条重大障碍(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报告,将障碍(事故)的现象、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等逐级报告,直至总公司网络运行部。
第四章电源设备管理
第一节电源设备的分类
第48条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电源设备包括交直流配电设备、交流稳压器、整流设备、直流-直流变换设备、UPS电源、逆变器、蓄电池组、备用发电机组、供电线路、接地装置、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设备等。
第二节电源设备的管理原则
第49条通信电源(及监控)系统必须是独立的供电(监控)系统。
通信电源设备必须是独立的供电设备并应具有独立的集中监控管理性能。
第50条所有通信电源设备必须经常保持完好。
其标准是:
1.机械性能良好。
2.电气特性符合标准要求。
3.运行稳定、可靠。
4.技术资料、原始记录齐全。
第51条通信电源应以市电交流电源为主用电源,为保证在市电发生异常时仍能可靠供电,各通信段应配备固定式油机发电机组,各级电源维护中心、区域维护中心应配备移动式油机发电机组作为备用应急交流电源。
第52条备用发电机组只保证通信设备和机房照明用电,不得向其它单位供电。
第53条电源设备在新建或更新改造时,应积极采用高频开关电源及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对于配电和控制设备,应在保证安全、维修操作简便的基础上尽量提高自动化程度。
第54条电源设备的调拨、报废拆除和转让等均应遵照总公司有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55条新装或更新后的电源设备,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出现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不合格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第56条现用、备用或停用的设备,均应保持机件、部件和技术资料完整,不准随意更改设备的结构、电路或拆用部件。
第57条电源设备的供电方式以及定型设备的结构、电路性能等需要更改时,应拟定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级网络运行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设备的结构、性能变更后,必须经过试运行,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载入设备履历簿。
第58条在进行机房的扩建、改建工程时,维修部门须有专人监护,确保供电安全。
第59条电源设备的更新宜与扩容或改造工程同时进行,同时应纳入电源设备的集中监控。
电源设备选型时,必须采用获得入网许可证的设备。
第60条电源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履历簿。
相关技术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61条电源维护中心、区域维护站应配备的主要仪器仪表见附表一。
第三节电源设备的更新周期
第62条电源设备更新周期规定如下:
1.全浮充制运用的蓄电池组:
隔酸防爆式铅酸蓄电池组使用10年及以上或实存容量低于80%标称容量的;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
2V系列使用8年及以上或实存容量低于80%标称容量的;
12V系列使用5年及以上或实存容量低于80%标称容量的。
2.相控整流器、交流稳压器、UPS电源使用10年及以上;
3.高频开关电源、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使用12年及以上;
4.配电设备使用15年及以上;
5.油机发电机组累计运行3000小时及以上;
6.太阳电池:
20年。
第63条凡未达到更新年限而需要更新的电源设备,须经技术鉴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对于已经达到更新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电源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凡超年限运用的电源设备,每延续一年,必须重新组织鉴定。
第四节电源馈电线
第64条交流与直流馈电线的选择,应在保证人身和供电安全、不超过允许电压降和避免馈电线间引起辐射杂音干扰的基础上,以最少投资为原则。
电源馈电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其安全载流量并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第65条在同一路径内,交流与直流电源线应间隔100mm以上,若因条件限制而不能达到要求时,交流电源线应采用具有聚氯乙烯护套的屏蔽绝缘线或穿入钢管敷设,并将屏蔽层或钢管的一端接地。
第66条直流电源馈线不得使用铝导线或铝排;
交流电源馈线的线芯截面积在10mm2以上时,可采用铝芯导线和铝排,线芯截面积在10mm2以下时,应采用铜芯导线;
沿海地区应考虑到盐雾的腐蚀作用,电源馈线均必须采用铜芯导线。
第67条直流工作地线和保护地线严禁使用铝导线或铝排,当线芯截面在6mm2以下时,应采用多芯软导线。
第68条电源设备的进出配线应整齐、牢固,必须绝缘良好;
馈电线必须按以下规定颜色配置:
交流电缆(线):
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天蓝色)、保护地线(黄绿双色)
直流电缆(线):
正极(红色)、负极(蓝色)
第五节接地与防雷
第69条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接地是为了防雷击、防强电、防电磁感应、防电腐蚀、防通信干扰以及作为通信正常工作和保护人身安全而设;
第70条接地系统有两种设置方式,即分设与合设方式,但每处只允许一种设置方式。
高层综合通信楼应采用合设接地方式,一般中小通信站根据条件宜采用合设接地方式,亦可采用分设接地方式。
第71条接地体(包括防雷接地、零线的重复接地、保护接地、联合接地、各种自然接地体等)、地下引接线及地上裸导体,应采取以下减少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1.接地体(包括地下的引接线)应采用镀锌钢材、铸钢材、铜材或石墨电极;
2.减少联合接地系统的直流工作电流;
3.保护接地系统应没有直流或交流电流;
4.引入电缆应采用有绝缘护套的电缆;
5.两种不同的金属导线(或金属排)连接时,应尽量采用熔接。
采用熔接时,必须保证无假焊,当采用紧固件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沾锡处理。
第72条接地导线应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铜芯绝缘导线,接地体的引线严禁采用钢管保护;
第73条接地系统采用分设方式时要求如下:
1.地下接地体及地下裸引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在接地装置的埋设地点应设地线桩;
2.在电源机房内应分别装设保护地线排、联合地线排(工作地线排)和零线排;
3.接地系统的室外引接导线与房屋避雷泄流线的空间距离,当房屋高度在30m以下时,应大于2m。
4.联合接地系统应按专业通信机房分类接入联合接地排;
5.保护接地系统应按设备分别接入保护接地排;
第74条接地采用合设方式时要求如下:
1.联合接地体、保护接地体、房屋防雷接地体、地线电缆金属外护套、混凝土电极、房屋钢筋骨架以及金属水管等,应接成一个接地系统,并采取熔焊和防腐措施;
2.严禁利用室内通信设备的金属部分构成雷电流的泄流通路。
第75条高层综合通信楼的电源机房,由于接地馈电线数量多,不宜采用接地排,应装设专用接地引出柜。
第76条接地系统使用二十年及以上,即使接地电阻值仍满足要求,宜增设新的接地装置。
新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要求,并与原有的接地系统相连接。
第77条防雷接地系统应单独设置,各通信电源机房均应考虑防雷设施和防雷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78条装设防雷接地体因受条件限制(与其它接地体的距离不能达到20m)而与保护地或联合地相接时,必须分别加串雷电扼流圈。
雷电扼流圈可采用原导线绕制直径约8~10cm的空心线圈10余匝即可;
第79条交流供电系统的高压架空引入线、高压配电柜、低压架空引入线、低压配电柜、交流稳压器、UPS、油机控制屏等设备均应安装避雷器。
在一个交流供电系统中至少应不少于三级防雷。
第80条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整流器、控制器应安装浪涌抑制器。
第81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设备也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82条各通信电源机房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量,并作记录。
接地电阻测量应选择在当地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维护、周期及指标
第83条蓄电池需经常检查的项目如下:
1.极板的颜色是否正常;
2.极板有无弯曲、断裂、短路、损坏、硫酸化及有效物质大量脱落;
3.电压、比重、温度是否符合标准;
4.电池隔板有无损伤,位置是否正确;
5.电池连接处有无松动、腐蚀或接触不良;
6.电池槽有无渗漏、变形,液面是否在规定的高度;
7.电池架或防震架有无防酸漆脱落。
第84条蓄电池的液面高度应高出极板上缘10~20mm,有液面上、下限标志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保持在上、下限之间。
如液面过低时,应在充电开始前填加纯水(或蒸馏水),不得随意添加稀硫酸;
第85条要定期检查清洗防酸隔爆帽,发现有故障或破裂时应及时处理。
防酸隔爆帽和注液孔要拧紧,避免漏气;
第86条蓄电池的电解液和纯水(或蒸馏水)必须符合规定,密闭储存,纯水(或蒸馏水)绝缘电阻值应≥50k·
cm(静态);
第87条配制电解液时,必须将浓硫酸徐徐注入纯水中,同时用玻璃棒搅拌。
严禁将纯水注入浓硫酸内,以免产生剧热发生意外。
第88条防酸隔爆蓄电池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初充电,初充电宜采用低电压衡压充电法脱离负载进行。
第89条防酸隔爆蓄电池的均衡充电
均衡充电应定期进行,一般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均衡充电:
1.过量放电或强放电(放电电流大于3小时率);
2.放电电量超过额定容量的10%或用小电流深放电超过48小时;
3.经常充电(或浮充)不足;
4.极板呈现不良状态(如极板颜色异常或硫酸铅化等);
5.电解液混入杂质时(严重时应更换电解液);
6.蓄电池停止使用超过一个月以上;
7.蓄电池经重点整修。
蓄电池的均衡充电应按低衡压限流充电法不脱离负载进行。
充电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