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汇总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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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制造
镁、钛冶炼
镍、钴、锡、锑、汞冶炼
铜铅锌冶炼
铝冶炼
水电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火电
煤炭
油气管道
铁路
高速公路
港口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
制浆造纸
制药
农药
化肥(氮肥)
纺织印染
制革
制糖
电镀
钢铁
炼焦化学
平板玻璃
水泥
输变电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一览表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
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
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
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8.枢纽坝型变化;
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
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6.开采方式变化:
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
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
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
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
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
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伯益说整理
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
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
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
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
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
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
9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
2.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
石油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5.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
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6.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
7.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废纸制浆或造纸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
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2.项目重新选址;
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
8.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9.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农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3.项目重新选址;
4.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氮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8.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
服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
3.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制革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
4.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1.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3.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主要生产工艺变化;
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球团、轧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6.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
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
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4.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7.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