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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违约金Word文件下载.docx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救济措施

  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金典型案例: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的面点师傅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违约金10000元,被告何某在20XX年8月13日前不得在亳州任何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食品。

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市审理的首例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被告何某自20XX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

20XX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某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某离开该店到该市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

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XX年元月7日,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同年4月21日,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被告在原告处学会永和豆浆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从事面点工作,应属于竞业禁止的对象。

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永和豆浆店与另一豆浆店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类似于永和豆浆店的工作,违法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教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教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据笔者对某师专31名毕业生(分别到15所学校任教)的调查,他们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

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一年赔偿校方一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教师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或在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评比中不达标或处于后进的,要向校方交纳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近年来,因违约金原因引起的教师聘用纠纷越来越多,对条款的效力认定,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把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及责任方式认识清楚。

  一、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学校聘用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但对聘用合同的性质、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律界,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参照《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签订聘用合同已成共识。

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虽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及计算标准未作规定,实践中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呢先要从违约金的性质说起。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看来,《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在功能上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在性质上

  属于赔偿性质的,而不是惩罚性质的。

一般合同如此,那么劳动合同也应如此,尤其是劳动者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更不应当是惩罚性质的,即不应当用违约金由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劳动者进行惩罚,这样做,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以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基础,违约金过高,就变成了惩罚性违约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变成了恃强凌弱的工具;

反过来,如果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处理违约金争议时应遵循的法律精神。

  就笔者了解到的违约金争议的情况,主要是教师一方违约而校方索取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

合同未到期被聘用人找到了更合适的工作,单方解除了聘用合同的;

因生病导致身体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教师家庭变故,教师只能单方解除合同的;

因校方违约在先而教师单方解除合同的;

教师虽工作努力,但因自身能力所限,达不到校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要求,只好单方解除合同的,等等。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教师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给校方所造成的损失,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校方的实际损失,高出部分则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教师一方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争议的认定及处理,首先看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那种只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有违约金,而校方无论如何违约都没有违约金的“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其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的精神。

在违约金有效的情况下,看违约金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过大的差距,有过太差距的,一方提出要求变更的,应当予以变更。

另外,教师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教师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违约才承担违约责任;

教师一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都应当由学校一方负举证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篇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

中国劳动保障报时间:

20XX-5-2517:

38:

53浏览:

105

  案情:

  20XX年7月,吴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北京某研究院(事业单位)工作。

双方的聘用合同约定,该研究院为吴先生解决北京户口,吴先生应当为研究院服务满5年。

如果期间因吴先生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他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XX年12月18日,吴先生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研究院同意了吴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研究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要求吴先生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吴先生认为,研究院仅凭着解决了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就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何况,《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一般性违约金。

但研究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那么,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点评: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适用对象上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23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25条进一步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除非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竞业限制或提供了专项培训,否则不得约定违约金。

但是,“不得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是针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员工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签订聘用制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无规定,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没有相应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那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约定违约金有无规定呢?

国办发〔20XX〕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4条规定: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并且该条款是必备条款。

这里的“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自然包括违约金。

  本案中,该研究院在聘用合同中与吴先生约定了违约金,在吴先生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下,他就应当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

  篇四: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离职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离职违约金

  某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8年服务期,若甲服务期未满离职,必须按剩下服务期年数乘以每年三万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甲服务三年后提出辞职,事业单位要求甲按照合同支付15万元违约金才同意放人。

甲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他无须支付违约金。

谁有道理?

  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3号)第一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

  [20XX]30号)明确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事

  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合同问题而言,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优先于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又优先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因此,事业单位要求甲严格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

  篇五:

聘用合同书

  编号: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人员(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印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鉴证机构为各级人才流动机构;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保存一份。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代签合同委托函由甲方收执。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聘用期限

  本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聘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聘用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3.甲方聘用乙方完成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项工作完成。

  第二条聘用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从业资格,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具体职责为;

或经乙方同意,与乙方签订具体的岗位职责协议书。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等情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岗位协议书的,按岗位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岗位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乙方若有违反,甲方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规范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管理,诚信守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5.乙方对工作中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岗位秘密的,应负保密义务。

乙方若有泄密行为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第四条工作条件

  1.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3、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工资福利保险

  1.甲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工作报酬标准为:

____________,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若是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或遇有其他情况的,双方应当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具体计算方法。

  2.乙方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乙方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作报酬中代为扣缴。

  4.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并及时调整档案工资。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篇六:

聘用合同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

  聘

  用

  合

  同

  书

  贵州省人社厅统一印制

  说明

  一、本聘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4份,由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后,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三、本合同代签无效;

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公章,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四、凡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生效。

  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保障乙方在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

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时,要依照甲方的章程、纪律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纪律处分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工作报酬

  甲方以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按照工作责任、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付给乙方工作报酬。

  在合同签定时的工作报酬为。

今后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享受变化后的相应的工作报酬、津贴和补贴。

  甲方要及时合理地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包括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

其中应由乙方按规定缴纳的个人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日、公休假日、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患病和女职工保护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的住房待遇,按照甲方公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退(离)休制度,乙方符合退休条件的,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1、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甲方的工作纪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甲方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符合其他法定事由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然不合格的;

  篇七:

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沙田镇人民政府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驾驶员岗位,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聘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壹年(20XX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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