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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Word格式.docx

对这些问题的深切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彼此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

黑格尔以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

它虽然独立可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

因此,黑格尔以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按照。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初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进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

马克思主如果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进程中成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数理论。

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

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大体规定;

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倒置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倒置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

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可是,他们却主如果从抽象的人性论动身来论证这一趋势的。

他们以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

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

按照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动身而论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

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较,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大体原理之一。

可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式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近代以后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判。

黑格尔的庞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动身说明了历史的发展,说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式论的继承。

今世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指出:

“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空想的’理论。

”(注:

亚当·

赛里格曼:

《市民社会的观念》,纽约,1992年,第52页。

)不过,马克思并无像黑格尔那样将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

马克思指出: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

这样一来,马克思就不仅将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摒弃了他的神秘主义,而且将黑格尔对“社会关系”的熟悉深化为“经济关系”,从社会关系的本质(经济关系)上说明了社会关系。

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的把握。

第一,由于马克思是从现实的历史运动动身,而不是从理念的自我运动动身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及其附属物的关系,因此,就避免了黑格尔为市民社会设立一个伦理指向的目的论的结局。

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被看做自我完善的精神运动,在马克思这里被看做是人们自己活动的进程,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在马克思那里是指国家的消亡和未来的“自由人的联合”)只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自己不断活动的结果。

第二,作为对市场经济社会的把握,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其本质是经济交往关系),不仅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也比它更为全面。

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的体系”的本质,而且也揭露了人们在“需要的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需要;

另一方面,“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括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仅仅由经济交往的“需要的体系”而组成的短处。

其次,马克思纠正了被黑格尔倒置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黑格尔的社会历史哲学曾对马克思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之前,马克思还只是依据黑格尔的发展学说,熟悉到普鲁士王国并非绝对理性的表现,而是有待于发展和完善的。

可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慢慢看清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看到经济利益、品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并从这里动身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

这期间,在关于书报检查制度的辩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莱茵省议会辩论中诸侯品级、贵族品级、城市品级和农人品级的代表对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态度,对妨碍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专制国家制度的反动本质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这说明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人们在思想观点、政治态度上的对立是同品级地位的对立分不开的。

在就林木盗伐案和摩塞尔河地域农人生活的状况同官方进行辩论的进程中,马克思进一步把品级地位的对立与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对立联系起来,这说明他已经开始用物质利益关系解释社会生活。

这是一个重大的转折。

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讲,这是从市民社会本身解释社会历史,而这正是他整个历史唯物主义大体原则的最初确立。

从学理上看,这一重要原则的确立是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批判完成的。

“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原动力。

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恰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

)又说:

“这个市民社会是全数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

)恩格斯也曾指出:

“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47页。

)马克思初期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大体观点。

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大体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大体起点。

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

在他眼里,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

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犹如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表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成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领域。

二、需要澄清的两个问题

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两种极为流行的观点,妨碍人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正确理解,是必需加以澄清的。

第一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

“市民社会”一词是马克思初期从黑格尔哲学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在他的思想走向成熟以后,他就用“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代替了初期这一模糊的说法。

依照这一观点,一个合理的逻辑推论是:

在马克思那里,只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没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

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

自从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当做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纲领性文献以来,这一观点就一直内含于一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体系当中。

最近,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并非仅仅是马克思初期高作中利用的概念,而是见于他各个时期的高作。

在他晚期的《资本论》等高作中,他还常常将“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并列利用。

这说明“市民社会”并非是一个被马克思在晚期发现了“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围以后弃而不用的“不成熟”的概念(注:

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王兆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新思考》,载《哲学动态》1998年第7期。

固然,咱们关注的是更为深切的问题,即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为何会轻忽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这一理论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究竟具有如何的地位?

其实,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模式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和与之相关的全数理论的被轻忽具有必然性。

因为在这种解释模式中,社会历史的发展被高度地归纳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全数的物质关系”也就被简化为“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政治关系”也就被简化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这样一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复杂内容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简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同时,很自然地,市民社会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经济基础所替代,政治国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质——上层建筑所替代。

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

马克思以为,作为“一切物质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领域是与公共权利及其领域相对的,前者是市民社会,后者是政治国家;

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组成的经济领域,虽然它是全数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固然会偏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可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非是它的全数,经济交往关系并非是全数的物质交往关系。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固然以经济交往活动为大体内容,但同时也包括着丰硕多彩的其他社会交往活动;

政治国家作为公共权利的行使者,固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但一样也是保护社会全部成员的公共利益的活动领域。

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生活领域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才能避免将马克思的社会历史学说解释为他坚决反对的纯粹的经济决定论。

第二种需要澄清的观点是: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普适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指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内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

这是近些年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以为,马克思曾多次利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论述前市场经济社会,如:

“中世纪的市民社会”、“旧日的市民社会”、“先前的市民社会”、“封建社会和行会市民社会”,因此,马克思是以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当中的。

这种观点以为,按照马克思的历史观,自从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就割裂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前市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没在政治国家当中而未能独立。

那时的市民社会并非是现实的,而只是一种逻辑的存在。

只有到了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市民社会才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才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注:

参见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的确,马克思常常常利用“市民社会”一词指涉欧洲中世纪的私人领域和私人交往关系,但这并非意味着马克思以为市民社会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当中,也不意味着马克思以为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无不同地运用于所有社会的社会关系当中。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必需注意市民社会在西方最初出现的历史条件,正是由于对这一历史条件的轻忽或不了解,才令人们误解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欧洲的商品经济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纪独立的自治城市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治城市产生了最先的市民社会。

欧洲中世纪的晚期具有超级独特的历史条件,在那时,诸侯纷争、群雄割据,整个社会处于极度割裂的局面。

城市市民阶级受到领主权的极大压迫和盘剥。

他们除有服劳役或军役的义务外,还要向领主交纳实物、货币和各类苛捐杂税。

因此城市在兴起以后,市民们往往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与领主进行斗争。

在市民阶级与领主的斗争中,有的城市通过向领主缴纳赎买金的方式取得了必然程度的自主权,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特有的“自治城市”。

有些自治城市乃至被允许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和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

一般地说,城市的自治权是通过教俗领主和国王特许的,后者还要向前者颁发特权证书,这种自治权是整体的专制社会中特许的自治。

也正是在这时,西欧的城市里形成了最先的同业工会。

这种手工业行会和商人公会(基尔特)在11至12世纪的西欧极为兴盛。

它们即是黑格尔所谓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自由人的联合组织——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

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无疑是后来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雏形和前身。

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当中,也不可能再现于其他民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样发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种特有的西欧现象。

以马克思对这种市民社会的肯定为依据,判定封建社会乃至奴隶社会中也存在着市民社会显然是失当的。

固然,咱们并非是说这种形式的市民社会不是市民社会。

咱们所要强调的只是: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只能是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当中。

马克思从来没有以为市民社会可以是非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它是逻辑上的仍是现实中的。

在中世纪,虽然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还不够发达,在自治城市中却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会是超级自然的。

应当说,马克思将它们称做“先前的”、“旧日的”、“中世纪的”市民社会,这本身就表明马克思对它们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马克思只是把它们看做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

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会说:

“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类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腕,才是外在的必然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关键的问题在于,无论是马克思仍是黑格尔都以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致使的。

它只能成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此,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

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超级明确的论述,如马克思说:

“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心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他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和他人的私欲的奴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

)他又说:

“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括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页。

)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进程”(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页。

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联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会当中。

若是咱们轻忽了这一点,就会像有些人那样从“乡村自治”的传统中去寻求所谓的市民社会,这也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会问题所包括的庞大的现代价值。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

在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无论站在什么立场上,今世西方思想家们对这一点都是公认的。

例如,今世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著名学者查尔斯·

泰勒以为,马克思从经济关系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为他以后所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确立了大体的坐标。

他说:

“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

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

查尔斯·

泰勒:

《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再如,赛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变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会观念的终结者和今世市民社会观念的开启者。

又说: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高作证明了以往各类市民社会模式在19世纪中的延续。

”他说:

在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会观念走向了终结。

不过,它仍然存在于20世纪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和实践的背景当中。

《市民社会的观念》,第5六、57页。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这一观点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从而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大体观念。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归纳,可以说是近代以降这一问题讨论的总结。

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他从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入手,剖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才使他的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无疑,与马克思所处的时期相较,现今的人类社会已经发生了庞大的转变,市民社会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可是,这些发展都是在业已确立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基础上的发展。

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做是特定社会“一切物质关系”的观点,为后来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和熟悉路径。

不过,必需注意的是,马克思从市场经济中人们“全数的物质交往关系”动身把握市民社会,并将它的本质规定为“经济交往关系”,这并非意味着马克思将现实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互换领域,等同于黑格尔所谓“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把它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互换关系及其所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这无疑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

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了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令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的交往方式进行。

市场交往中的契约活动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最大体的活动,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因此制约着其他一切活动的进行;

在市场交往中形成的契约关系也因此成为塑造市民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基础。

若是离开了市场中的经济交往和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代分离,因此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会。

可是,单纯的、不受制约的经济交往领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领域,它是成立在私人财产所有权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互换领域,是绝对原子化的市场关系。

这一领域的确是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可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纯粹形态只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育的初期。

这种典型的“经济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过去时态,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个人平等极为缺乏的特定历史时期。

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的私人自律单纯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私人自律的市民社会仅仅由有产的资产阶级来代表。

这种市民社会已经不可能再出现,即即是对在现代社会中方才开始成立市场经济的社会来讲,也已经再也不可能,因为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不可能再现。

换言之,那种纯粹的“经济市民社会”是一种原发性的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原发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形成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里,国家对经济的渗透能力尚未形成;

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确立的时期,因为只有在这一时期,自由的经济交往才由对私人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取得保障。

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理解社会历史的,他也绝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虽然他并无像后来的哈贝马斯等人那样明确强调文化批判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可是也不意味着他就否定它可以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部份。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反对将他们的社会历史理论“化约为”单纯的经济决定论,仍是受到了继承者和反对者们的双重误解。

泰勒所谓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几乎完全化约为经济领域”的说法代表了今世西方思想家们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大体观点,但这却是一种深刻的误解。

这种误解并非毫无缘由,如前所述,它是斯大林模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体系所致使的。

这种解释体系一样是一种误解,而且是一种系统的误解,正如咱们已经指出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不能等同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而且,正是由于它包括了比后者更为丰硕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内容,才成为一个有独立价值的范围。

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的研究来讲,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轻忽和回避,才使得咱们无法有力地回应所谓“非经济决定论者”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歪曲和解决。

今世一些“后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动身,将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文化批判领域看做是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的新形式,并试图以此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这些尽力虽然还有待深切,却无疑表明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种具有庞大活力和理论合理性的社会历史理论。

固然,今世的市场经济社会已经极大地域别于马克思时期的市场经济社会,如何按照转变了的社会现实研究市民社会的新发展,无疑是当前理论工作者新的历史任务。

这也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市民社会并非是西方文化的特殊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虽然有很多学者对此持有异议或怀疑的态度,可是,只要咱们看一看那些不具有西方文化传统的民族在取向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后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庞大转变,注意到在它们的社会中迅速崛起的非政府力量的作用和影响,咱们就不会再局限于文化主义的立场而看不到经济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既然“市民社会”并非只是某种文化的“特殊语式”,那么,当咱们今天也取向于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时,咱们就必需正确地面对和解释社会转型进程中社会生活的重大转变,正确地把握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便在转变了的经济关系和全数生活关系上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这或许就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所具有的最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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