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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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70
第二节道路网布局71
第三节城市道路72
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72
第五节道路横断面74
第六节道路净高74
第七节其它规定74
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75
第一节线路选线75
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76
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76
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77
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78
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78
第七节交叉工程78
第三十章公路79
第三十一章铁路80
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82
第一节一般规定82
第二节公交场站82
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82
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83
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84
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85
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85
第二节人行系统86
第三节道路竖向87
第四节其他设施87
第七编证后管理87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87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88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90
第八编附则92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体现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按地域划分为市域规划、中心城区及其外围地区规划、滨海新区规划和区县规划、镇规划。
特定功能区规划和乡规划编制参照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代码
大类用地名称
中类用地名称
小类用地名称
大类说明
中类
说明
小类
说明
颜色值
RGB
大
中
小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不包括教育、科研单位内住宅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9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255,0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住宅用地
255,223,127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7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191,0
R31
R32
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R33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1
R42
R43
R44
R/村
城中村
中心城区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55,127,19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包括商业性写字楼、公寓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和市场等用地
255,0,0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复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各种饮食、照相、理发。
浴室、洗染、修理和交通售票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153,0,0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用地
255,127,159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76,0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255,191,127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255,63,0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院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包括附属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用地
C64
特殊学校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不包括附设于单位内的研究设计机构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76,0,38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153,0,76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厂区以外的专用线应计入铁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76,0,0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用地
76,38,38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制革、建材等工业用地
76,57,0
W
仓储用地
包括国家、省、市的储备仓库、转运仓库、批发仓库和物资部门的供应仓库,厂外专用地段的仓库。
其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用地
223,127,255
W2
危险品仓库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191,0,255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114,0,153
W4
物流用地
物流中心用地
57,0,76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173,173,173
T2
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公路管理站等用地
214,214,214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91,91,91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51,51,51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主次干道、支路,包括交叉路口,不包括居住、工业用地内部道路
0,0,0
S11
主干道用地
快速干道和主干道用地
S12
次干道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道用地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
132,132,132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S4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无轨电车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S42
货运交通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S49
其它交通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0,153,204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消防设施用地
127,191,255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127,159,255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0,127,255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排渍站、处理厂等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等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0,102,204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0,76,153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如防洪等设施用地
0,95,127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0,204,0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0,255,127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导航、观测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0,127,127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102,204,204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全保卫部门,不包括公安局和分局
127,223,255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