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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70

第二节道路网布局71

第三节城市道路72

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72

第五节道路横断面74

第六节道路净高74

第七节其它规定74

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75

第一节线路选线75

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76

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76

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77

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78

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78

第七节交叉工程78

第三十章公路79

第三十一章铁路80

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82

第一节一般规定82

第二节公交场站82

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82

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83

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84

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85

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85

第二节人行系统86

第三节道路竖向87

第四节其他设施87

第七编证后管理87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87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88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90

第八编附则92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技术规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体现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按地域划分为市域规划、中心城区及其外围地区规划、滨海新区规划和区县规划、镇规划。

特定功能区规划和乡规划编制参照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代码

大类用地名称

中类用地名称

小类用地名称

大类说明

中类

说明

小类

说明

颜色值

RGB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不包括教育、科研单位内住宅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9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255,0

R11

住宅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

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

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住宅用地

255,223,127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建设年代为70年代以后的用地。

255,191,0

R31

R32

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R33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127,127,0

R41

R42

R43

R44

R/村

城中村

中心城区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204,204,102

Rs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255,127,255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55,127,191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包括商业性写字楼、公寓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和市场等用地

255,0,0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复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各种饮食、照相、理发。

浴室、洗染、修理和交通售票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153,0,0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用地

255,127,159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76,0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255,191,127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255,63,0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院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包括附属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用地

C64

特殊学校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不包括附设于单位内的研究设计机构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76,0,38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153,0,76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厂区以外的专用线应计入铁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76,0,0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用地

76,38,38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制革、建材等工业用地

76,57,0

W

仓储用地

包括国家、省、市的储备仓库、转运仓库、批发仓库和物资部门的供应仓库,厂外专用地段的仓库。

其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用地

223,127,255

W2

危险品仓库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191,0,255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114,0,153

W4

物流用地

物流中心用地

57,0,76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173,173,173

T2

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公路管理站等用地

214,214,214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91,91,91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51,51,51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主次干道、支路,包括交叉路口,不包括居住、工业用地内部道路

0,0,0

S11

主干道用地

快速干道和主干道用地

S12

次干道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道用地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

132,132,132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4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S4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无轨电车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S42

货运交通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S49

其它交通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0,153,204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消防设施用地

127,191,255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127,159,255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0,127,255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排渍站、处理厂等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等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0,102,204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0,76,153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如防洪等设施用地

0,95,127

G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0,204,0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0,255,127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导航、观测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0,127,127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102,204,204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全保卫部门,不包括公安局和分局

127,223,255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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