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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2.6 

货币化安置凭证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以补偿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票据式凭证。

2.7 

政务公开

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保密范围以外的信息。

2.8 

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9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2.10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2.11 

五公开

指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3 工作要求

a)政务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b)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c)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d)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e)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f)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g)事项梳理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保证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应实时关注公众的信息需求,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清单见附录A。

h)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应按照附录B执行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填写《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C,并按照附录D执行申请流程。

4 政务公开内容

4.1 征收

4.1.1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

4.1.1.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表。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注: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4.1.1.2 公开内容与公开主体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信息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类信息。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表(应说明征收房屋的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2——证明文件。

4.1.1.3 公开方式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信息依申请公开时,可通过纸面、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载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抄阅等渠道。

信息的提供方式与获取信息的方式应由申请人通过《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主选择。

4.1.1.4 公开时限

义乌市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启动要件审查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1.2 公布征收范围

4.1.2.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开。

4.1.2.2 公开内容

征收范围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3——征收范围红线图;

4——红线范围占地面积等。

4.1.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范围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公开。

4.1.2.4 公开时限

征收范围公告应在发布之日对外公开。

4.1.3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1.3.1 概述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1.3.2 公开内容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

5——项目名称;

6——政策依据;

7——暂停办理事项;

8——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9——征收范围;

10——征收范围红线图。

4.1.3.3 公开主体与方式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4.1.3.4 公开时限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在发布之日对外公开。

4.1.4 征询改建意愿(适用于旧城区改建)

4.1.4.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并应及时发布征询改建意愿公告、改建意愿结果公告。

4.1.4.2 公开内容

4.1.4.2.1征询改建意愿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1——拟征收范围;

12——拟启动时间;

13——征询流程;

14——征询方式等。

4.1.4.2.2改建意愿结果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5——征询时间;

16——征询结果;

17——启动或不启动征收程序;

18——意愿征询结果公证书等。

4.1.4.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询改建意愿公告、改建意愿结果公告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4.1.4.4 公开时限

征询改建意愿公告应在落款当日公开;

改建意愿结果公告应在达到规定改建意愿比例后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4.1.5 组织调查登记及认定

4.1.5.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提请义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予以公开。

4.1.5.2 公开内容

4.1.5.2.1组织调查登记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9——组织调查登记的目的;

20——调查项目名称;

21——调查对象;

22——调查时间;

23——登记内容等。

4.1.5.2.2调查结果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24——房屋的权属;

25——区位;

26——用途;

27——建筑面积等。

4.1.5.2.3认定结果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28——房屋的权属;

29——区位;

30——用途;

31——建筑面积等。

4.1.5.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公告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通过现场公告栏向被征收人公开。

4.1.5.4 公开方式

组织调查登记公告应在信息拟定当日进行公开;

调查结果公告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认定结果公告应在认定工作结束后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1.6 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4.1.6.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义乌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义乌市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适用于旧城区改建)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1.6.2 公开内容

4.1.6.2.1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

32——政策依据;

33——意见收集渠道;

34——意见征集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5——征求意见稿。

4.1.6.2.2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应载明以下内容:

36——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37——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8——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39——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40——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4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42——补助和奖励标准;

43——签约期限;

44——其他事项。

4.1.6.2.3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45——意见反馈内容;

46——意见采纳情况;

47——方案修改情况。

4.1.6.2.4听证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48——听证会参与人员姓名;

49——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50——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51——听证会召开时间、地址;

52——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53——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54——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4.1.6.2.5论证结论意见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类信息。

4.1.6.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求意见通知、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听证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论证结论意见依申请公开时,可通过纸面、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载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抄阅等渠道。

4.1.6.4 公开时限

征求意见通知应在落款当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应在落款当日公开;

听证公告应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前7日予以公告。

论证结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4.1.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1.7.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1.7.2 公开主体与公开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类信息。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依申请公开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55——项目的基本情况;

56——风险等级;

57——风险应急预案。

4.1.7.3 公开方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依申请公开时,可通过纸面、电子邮件、光盘、磁盘等载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抄阅等渠道。

4.1.7.4 公开时限

义乌市人民政府收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4.1.8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1.8.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日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1.8.2 公开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58——征收目的;

59——征收范围;

60——征收部门;

61——征收实施单位;

62——征收补偿方案;

6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4.1.8.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4.1.8.4 公开时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4.2 评估

4.2.1 选定评估机构

4.2.1.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依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决定公告时一并张贴评估机构名录,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超过10日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地点,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并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4.2.1.2 公开内容

4.2.1.2.1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前,应发布通知,通知应在载明以下内容:

64——政策依据;

65——待选择的评估机构名录;

66——协商选定的期限;

67——提交选定结果的方式;

68——未能协商选定的处理方式。

4.2.1.2.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发布公告,公告应在载明以下内容:

69——政策依据;

70——选定时间周期;

71——选定方式;

72——确定的评估机构名称。

4.2.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4.2.1.4 公开时限

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应当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4.2.2 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2.2.1 概述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4.2.2.2 公开内容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7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74——评估时间;

75——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时间;

76——答疑、说明和解释的地点、服务时间;

77——征收有关单位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8——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被征收人姓名、房屋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评估总价。

4.2.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告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现场公告栏向被征收人公开。

4.2.2.4 公开时限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告应在评估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3 房屋评估结果复核

4.2.3.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4.2.3.2 公开主体与公开内容

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复核评估申请人)出具评估结果复核告知书。

4.2.3.3 公开方式

评估结果复核告知书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

4.2.3.4 公开时限

评估结果复核告知书应在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2.4 房屋评估结果鉴定

4.2.4.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2.4.2 公开主体与公开内容

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鉴定人)出具房屋评估结果鉴定书。

4.2.4.3 公开方式

房屋评估结果鉴定书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

4.2.4.4 公开时限

房屋评估结果鉴定书应在提出鉴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3 补偿

4.3.1 安置房源管理

4.3.1.1 概述

安置房源管理包括房源信息、选房办法及选房结果管理。

4.3.1.2 公开内容

4.3.1.2.1房源信息应载明以下内容:

79——项目名称;

80——房屋区位;

81——楼栋号;

82——房号;

83——所在楼层;

84——建筑面积;

85——使用面积;

86——户型;

87——拟销售价格;

88——交房日期等。

4.3.1.2.2选房办法应载明以下内容:

89——政策依据;

90——办理流程;

91——办理材料等。

4.3.1.2.3选房结果应载明以下内容:

92——项目名称;

93——姓名及选中房屋情况;

94——剩余房源等。

4.3.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通过现场公告栏公开。

4.3.1.4 公开时限

房源信息应在评估公司选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选房办法应在签约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公开;

选房结果应实时公开。

4.3.2 签订补偿协议

4.3.2.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4.3.2.2 公开内容

补偿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95——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

96——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7——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98——被征收人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99——被征收房屋地址;

100——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号(应包括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土地证号、其他证号);

101——补偿方式;

102——补偿金额;

103——支付期限;

10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105——搬迁费;

106——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107——停产停业损失;

108——搬迁期限;

109——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110——奖励情况;

111——权证移交;

112——款项支付方式;

113——违约责任;

114——争议解决;

115——其他约定。

4.3.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补偿协议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二维码的方式公开。

4.3.2.4 公开时限

补偿协议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公开。

4.3.3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适用于旧城区改建)

4.3.3.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

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4.3.3.2 公开内容

4.3.3.2.1补偿协议生效,应发布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16——签约截止时间;

117——项目名称;

118——签约户数及所占比例;

119——生效时间。

4.3.3.2.2补偿协议不生效,应发布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20——签约截止时间;

121——项目名称;

122——签约户数及所占比例;

123——终止时间。

4.3.3.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对外公开。

4.3.3.4 公开时限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应在达到签约比例(80%)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

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应在落款当日公开。

4.3.4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3.4.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义乌市人民政府应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及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并告知被征收人。

4.3.4.2 公开内容

4.3.4.2.1补偿决定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124——送达补偿决定方案的缘由;

125——确认补偿方式的的形式;

126——确认补偿方式时间期限;

127——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的确定方式;

128——附:

补偿决定方案。

4.3.4.2.2补偿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129——征收人;

130——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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