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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调整了事业收入的分类和概念,《广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将事业收入分为广告收入、收视费收入、节目销售收入、合作合拍收入、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节目传输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

(四)强化了经济核算。

为满足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促进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根据《规则》,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要求。

(五)加强了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参考《规则》对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和单位价值标准、对外投资、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规定对制度进行了修改。

比如要求,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

(六)健全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结合各行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加了部分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删除了个别不能充分反映行业财务和业务情况的指标。

三、适用对象

1.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电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电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电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电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电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4.下列广电事业单位或者广电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电事业单位和广电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电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电事业单位。

5.广电科学研究单位、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五、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5.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6.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六、管理体制

1.广电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2.广电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广电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4.广电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一、定义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预算管理体制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预算编制依据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

五、预算编制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六、预算执行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七、决算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内容

(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五、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支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支出的内容

(一)事业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三、支出管理要求

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各项支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使用。

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财务部门核定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5.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合理使用资金,控制支出规模。

6.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8.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9.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结转和结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二、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7章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管理

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行相关政府采购规定。

三、流动资产

1.定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现金和存款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构建资金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3.应收和预付款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加强管理。

4.存货

存货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广播影视节目、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和合作合拍节目等管理,建立健全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购置、验收入库、播出等制度,确保广播影视节目安全、规范、有效管理。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定额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保持合理的存货库存量。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

购进专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竣工时,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五、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六、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管理。

七、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特别情况

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负债管理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9章财务清算

一、适用情况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二、清算机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资产处置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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