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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九、办结时限:

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http:

//pre

十七、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十九、咨询渠道: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

附件:

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现我公司拟在XX省XX市XX区(镇)XX号设立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特提出申请。

请批准为盼。

(1)公司基本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5)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6)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账册制度。

申请企业(公章)

年月日

公司基本情况

监管场所名称:

_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___

所属口岸:

___如实填写__________批准机关:

__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

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名称:

_企业完整名称________

场所面积:

_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性质:

_如实填写__

申请业务范围:

_______如实填写___注册资本:

如实填写____(万元)

监管场所地址:

__XX省XX市XX区(镇)XX号邮政编码:

__如实填写__

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___如实填写__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

_____如实填写___

社会信用代码:

如实填写

《营业执照》编号:

____如实填写__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

如实填写__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如实填写___

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有或无

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

__如实填写,若“无”则填“无”_____

场所所有权情况:

自有[]租赁[](所有人:

_如实选择并填写)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错误示例

(一)未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及具体地点;

(二)未清楚填写监管场所类别及名称;

(三)“公司基本情况”中有漏填或不填的项目;

(四)未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填写日期。

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答: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规定的范围。

2、经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0日,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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