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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16

工厂的行政管理人员时常需进入车间检查,因未直接参加生产活动,因此可不着防护服。

17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标志,只对QS标志及生产许可字样的规格有要求,对颜色无具体要求。

18

季节性停产后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备、工具进行反复的清洗和消毒后,才能进行生产,以防止食品污染。

1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20

200人每班次的生产车间只需要配置5个洗手水龙头。

21

食品包装的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2

食品厂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应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2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封存、检验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5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增加营养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6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7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8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29

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30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

3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2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3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34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35

现场核查应当由申请企业指定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36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37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8

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9

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须向供货者索取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原辅料产品索取许可证复印件。

40

产品保质期少于7天的企业无须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41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人员在吸烟后,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4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43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44

一般的食品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45

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

46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47

食品厂的生产车间或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

48

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仅需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是否为合法的第三方实验室,对其受认可检测项目可不予查验,但必须在委托检验合同中注明

49

每批出库的同种物料,应尽可能为同一批次,并能清楚体现品名、批次等信息

50

食品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51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52

更衣室灭菌灯的安装,正确的离地高度不应高于2.5米,对否

53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露天、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便于清洗、排水

54

食品企业所采购物资是从经销商处购进的,则只需要对经销商进行合格供方评价

55

食品厂的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内不得存放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对否

56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不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7

净含量的标注由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两个部分组成

58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59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锐利,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60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可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61

盛装食品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62

同一仓库内可以分区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食品原材料

63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64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65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人员在用餐后,可直接进入车间工作

66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不得有昆虫大量滋生的潜在场所。

67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洗手设施其开关可采用手动式。

68

食品企业的污染物净化和排放设施可以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69

食品生产企业车间洗手设施还包括干手设备。

70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可以与食品原料、成品混放。

71

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72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73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74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但是不用给予奖励。

75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不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76

建设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7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必须附加产品标识。

79

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有产品都应当具有生产厂的厂名、厂址。

80

销售者可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8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8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83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84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85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不需要责令停止使用。

86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和全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88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产品质量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形成了产品质量责任的整体。

89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判定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是否合格,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为依据。

90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罚款幅度为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1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2

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应当遵循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93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94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95

产品质量经认证合格的,准许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97

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方式论处?

98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是: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99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在生产者能够证明该生产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情况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00

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01

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10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4

建设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05

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属于以假充真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07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108

成品应按品名、规格、生产批次分别堆放,标识清楚,防止包装损坏或不同批次的产品可以混合在一起

109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110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1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要通过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就可以取得生产许可证。

11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测设备只要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就可投入检验、检测。

113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4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15

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在6个月内可以生产、销售。

116

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18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19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20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

121

如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22

所有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都必须使用QS标志。

123

如果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124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25

对申请换证企业只要进行材料审查即可换发证书。

12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127

消费者无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128

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129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似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31

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132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133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企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方可出厂销售。

134

现场核查工作基本程序,即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核查、核查组会议、末次会议。

135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3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部分名牌食品实施免检。

137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39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4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中对企业的审查就是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141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142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包装上没有规定的标志可以允许出厂销售。

143

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144

检验项目中只有1项不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

145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46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47

在发证检验中,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而在食品标签上未注明的,检验机构一旦检出,依然判为发证检验合格。

14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49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15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5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53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54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155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56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

157

食品厂的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应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并保持通风、干燥,对否

158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59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160

企业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采购物资,应当根据产品的可信度决定是否使用

161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盖有企业印章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近期内的产品合格报告复印件。

对否

162

食品添加剂管理分为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环节

16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自行严格要求组织生产

164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65

产品检验费应当向检验机构交纳

166

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对象是列入目录的,及其它重要工业产品

167

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68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69

当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产品进入无证查处期,企业不得再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70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3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171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172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73

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采购或者使用接近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

174

食品安全标准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175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176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77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78

食品企业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79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180

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的产地,其标注至行政区划的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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