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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人群年龄段划分为

(1)到(10)岁和(10)岁以上。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适用于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1.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2.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13.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14.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15.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16.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17.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18.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

19.(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20.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21.生鲜乳应当冷藏。

超过

(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2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23.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5.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6.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27.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28.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9.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30.配料,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1.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32.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33.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3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36.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7.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3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条。

4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七月九日)起施行。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4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4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4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47.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8.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9.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0.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52.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53.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54.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5.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

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5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57.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8.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59.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60.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6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62.(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63.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64.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65.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66.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67.《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6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69.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70.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72.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73.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7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75.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6.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77.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78.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9.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8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8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8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8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8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86.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8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90.《食品安全法》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9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92.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9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9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95.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9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7.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8.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9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0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102.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10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104.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105.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0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107.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108.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109.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110.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11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1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13.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114.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1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1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119.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20.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12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名。

12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二、单选题

123.市.县级(D)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工商部门B.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C.农业行政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A)的规定进行。

A.食品安全标准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C.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D.消费者需求

125.食品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B),提供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

A.申请登记B.备案C.注册D.缴费

12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C)。

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

A.工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城市管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

127.县(市.区)人民政府(D)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A.工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城市管理部门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28.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B)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A.二B.三C.五D.十

129.《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B)制定。

A.省B.设区的市C.县(市.区)

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0.(B)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A.国家卫生计生委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省级卫生计生委

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1.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乳粉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

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C)个配方系列(C)种产品配方。

A.24B.36C.39D.412

132.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C)。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C)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A.一年十日B.三年十五日

C.三年三十日D.三年六十日

13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C)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B.3万元

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D.5万元

13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

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B)。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135.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B)。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3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B),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A.食用农产品抽样规定B.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

C.市场管理规定D.入场销售者档案

137.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A)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A.应当定期检查B.可以定期检查

C.应当不定期检查D.可以不定期检查

138.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C)以上(C)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A.县级以上工商部门

B.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C.省级农业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9.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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