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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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GB18401-2003或符合GB18401-2010的产品均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产品标签上明确表明GB18401-2003或GB18401-2010的,则应符合明示版本标准的要求;
(3)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GB-18401年代号的,2012年8月1日前的产品按照2003版本,2012年8月1日后的产品按照2010版本。
4.1.2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详见附录B。
4.1.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4.2产品发布要求
4.2.1标题发布要求:
——品牌+商品名称
4.2.2图片发布要求
——主图必须为实物图,绝不允许出现XX的代理图、杂志图、官网图
4.2.3产品描述要求:
——商标等品牌细节图展示
——材质展示
主要用于展示服装面料的成分,成分含量标注规范详见附录C
——洗涤说明
洗涤、护理标签:
需包含五个图案(洗涤、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纺织品维护)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知情权,商家需在发布产品时明示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产品号型和规格
(3)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4)执行标准【常规产品对应标准参考招商标准】
(5)产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
(6)洗涤、护理标签【5个图标】
(7)安全类别【“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注:
国内生产的服装产品,标签上需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
如果是进口服装产品,则可不标注制造商,但需标注原产国。
附录A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具体要求见下表: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耐干摩擦
4
耐唾液(变色、沾色)
—
异味
无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禁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本要求不针对需经过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
耐唾液色牢度要求仅针对婴幼儿纺织产品。
附录B
在淘宝商城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使用中文简体字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
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照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洗涤方法
5.1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展示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练的说明性文字。
5.2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用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
〔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时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
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7、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8、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9、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下图供参考
图1:
吊牌
图2:
耐久性标签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产品的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
耐久性标签必须包含号型和规格、成分、洗涤符号,并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
如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如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3、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使用对比色。
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附录B中的要求均来源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
附录C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例1
100%棉
或
纯棉
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例2
85%锦纶
15%粘纤
例3
55%羊毛
35%涤纶
10%粘纤
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例4
50%粘纤
46%涤纶
4%
羊毛
例5
90%羊毛
10%其他纤维
例6
92%醋纤
氨纶
粘纤
8%
其他纤维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例7
60%棉
30%涤纶
10%锦纶
例8
绒毛
90%棉
10%锦纶
基布
100%涤纶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例9
面料纯毛
里料100%涤纶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例10
套
65%
涤纶
35%棉
填充物
100%木棉
例11
面料
棉
35%
里料
100%
灰鸭绒
含绒量
80%
充绒量
200g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例12
身100%丙纶
袖100%锦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