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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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一书”和“两证”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上报、验线、发证、收费、批后实施管理与执法均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法规要求,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监督实施城市规划。
第五条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5日内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一书”、“两证”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均由县、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所辖市(县级)、县、镇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含县级)或者县人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书”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两证”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以及部队非军事用途的建设项目,但非临街的、单栋多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零星建筑物(如小型辅助用房、车库、门楼、公厕等)除外;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城市雕塑项目;
四、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但建设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计算)的建设项目;
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现有或者规划的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和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进行其它建设的项目;
六、
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变更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以及公司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审批或者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书面委托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
四、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工程布局、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
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包括征用或者出让、转让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按第二章的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等有关资料!
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
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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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在完成第四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
三、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
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
三者必须联用。
涉及到第二章规定的建设项目,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件、年度计划等文件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提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勘探测绘资料及定点要求和理由。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提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所属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划定建设工程位置。
三、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还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按第二章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六、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设计,并现场验线。
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并在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界限的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包括:
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坐标位置的地形图;
建设工程朝向、间距;
建设工程的高度限制;
建筑体量、形式与色调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配置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工程与外部市政设施关系;
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的其他限制条件(包抵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供电、通讯、人防、文物保护、净空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
在原有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还应当包括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六章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征地或者出让、转让手续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擅自变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不得办理初步设计的报批手续和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证件。
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必须向审核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机关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不按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审批的行为属违法违规审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批的行为属越权审批。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发的有关证件无效。
因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采用新的报批管理表式(详见附表)
附表:
1、湖南省《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
2、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湖南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
5、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6、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7、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