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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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篇二:

酒类管理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XX]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健康消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指酒类经营者在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基础上,“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按照“溯源监管、引导消费、树立典型、扶优劣汰”的原则,依据《“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严格审核后,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和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同意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销企业。

第三条创建办是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领导机构。

创建办名誉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长王新国主管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相关媒体任成员。

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负责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创建办指定的省、市(地)、县(区)酒类流通(行

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拟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酒类经销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

第六条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的直营店及销售公司、商场、超市、餐饮等酒类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每个实体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七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资质:

证照齐全。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具有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地:

环境优良。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

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

商品储存符合《食品卫生法》的保管要求。

3、经营设施:

配备到位。

场所内光照良好,电器、线路安装规范;

货架、柜台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环境舒适;

具有国家

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文头或企业标牌规范合理,整齐划一;

店面和库房配有消防器材和设施。

4、员工管理:

服务规范。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有“健康证”;

经过行业组织岗位培训,获得国家承认的就业资质,具备相应的酒类专业及经营知识;

熟悉酒类商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

注重职业道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能够引导消费者能够买到合适、满意的酒类商品。

5、产品管理:

可溯源性。

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应商具有国家承认的合法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经营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酒类随附单制度;

无涂改商标、改换包装、改变内在质量现象;

无过期、变质、失效、破损、受污染商品出售;

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性。

6、销售管理:

诚实守信。

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

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

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7、规章制度:

健全可行。

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

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

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

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

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8、企业信用:

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

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

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9、获得荣誉:

已经获得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称号。

10、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八条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章“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

第九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

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创建办统一领导下,坚持合格一家,创建一家。

第十条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

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

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次创建活动开始后,自愿向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具体如下:

(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

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及商务、酒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创建办指定的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考核审定,将符合要求的企

篇三:

酒水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士气,并使其依据及遵守,特制定

此公司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均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属专业销售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共同投入以实现销售为

目的,以做大做强为宗旨,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

第四条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程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五条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

员工的平时表现与业绩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的服务意识,竞争意识,

经营意识,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

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并购买社保。

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一

个月;

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条须办手续(手续齐全后法方可上岗)。

1、填写员工岗位申请表

2、缴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3、请领公司制度,并实施在职教育。

4、业务、出纳、库管需提供担保书。

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天内为新人培训观察期,若无故离职者,

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未经相关领导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

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第六条若因工作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想自行离职者:

须提前30天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

失;

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视同自愿放弃任何未领工资奖金,公司不

再发放其未领工资奖金。

第七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口头呈报不予承

认,不得生效。

第八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

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九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交结清楚后到公

司发放工资之日时结算。

第十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

员者,可予以直接开除,扣除所有未领薪金。

第十一条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1.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接管人员。

2.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3.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票据移交。

4.呈报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况予接管人员。

注: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经公司相关领

导同意仍可继续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为不动摇团体士气,将“员工请辞”列为公司机密。

已办理离职

手续人员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经查实一

律立即开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十四条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

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

工,保留优质员工。

第三章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职能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早

8:

30——午12:

00;

午13:

30——晚17:

30)的标准工作时间制;

务人员、驾驶员实行早上报到(8:

30分上班)下班不固定工作时间的

工时制度。

第二条考勤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统一管理,各员工监督实施。

第三条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

因此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绩效工资。

第四条员工因公事外出须进经相关领导批准,在一定时间内须回公司

正常作息。

私自外出2小时以内扣薪半日,2小时以上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每次罚款10

元。

第四章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当日扣

除工资。

第二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办完相关手续(急事经核准则例外),

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档。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一日扣除当日薪资

外,另罚三日综合薪资。

第五条请任何病假皆须正规医院开具证明,并在48小时内报公司,

否则以事假论处。

若因伤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2日内公司皆全薪付

给,2日后暂停正薪部分,并留职备核,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

第六条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会前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

旷会按

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第五章假期

第一条休息日:

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享有休息日。

第二条法定假日:

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第三条婚假:

按集团总部标准执行。

第四条产假:

第五条男员工护理假:

按集团总部制度执行。

第六条慰唁假:

第七条年假:

第六章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业务人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

应尽义务及本职工作。

第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

班,如因个人问题故意拖延加班的,不算作加班。

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

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因此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绩

效工资。

公司职能人员平日19:

00后仍在工作的可算做加班。

第三条加班工资以小时计算(路途以一小时计算):

1、平日加班。

平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

加班工资=平时工资(全勤)÷

25÷

1.5倍×

加班时间

2、双休日加班。

周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工科加班工资=平时工资(全勤)÷

2倍×

加班时

3、法定节日加班。

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3倍×

第四条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条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算

做加班;

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相关领导验审后送考勤员留

存。

第六条加班员工不享受加班费可以调休代替,周日加班按2倍时间调

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时间调休。

第七章服务规章

第一条工作场地禁止吸烟,工作时间严禁喝酒。

第二条不得于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做与正常工作上无关的

事。

第三条员工随时保持亲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属范围内遇有陌生人,

无论认识与否,皆应点头问好,注重礼貌、耐心解释

第四条使用电话时,语言尽量简短,禁止电话聊私话。

在工作繁忙时,

暂勿接听亲朋好友的私人电话。

第五条工作时间内,员工彼此间不得大声嬉笑或吵闹及其他有失仪态行

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皆有权责划分,员工坚持自己岗位,并毫无条件的支

援其他部门。

第七条公司实行“个人责任制”在公司资产列报,个人环境卫生业务业绩等,皆由个人负责到底,因人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公司内部一切讯息,资料,档案,记录等,严格保密,一律不得外泄、外借或携带出公司,否则将予处罚及要求赔偿。

第九条公司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

备注:

凡违反上述各项条例者,主管可直接进行处分,并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度/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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