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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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土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土地工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土地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勘测、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信息、土地专业技术培训、土地科技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专业适用于在较大范围内的陆地或海洋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对陆地或海洋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专业适用于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评价、地下水资源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工作,地下热水、囟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区域工程地质调查与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及降水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勘查,区域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塌陷、蹦塌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适用于在地面、空中、海洋、地下(坑道和井下)从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它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它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研究、开发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地球化学勘查专业适用于从事运用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海洋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的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探矿工程专业适用于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和岩土工程施工的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人员。

七、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适用于从事岩石矿物分析测试、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样品分析、水分析、分析质量管理、岩石矿物鉴定(含宝玉石鉴定、金银饰品检测)、矿石选冶试验研究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土工试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GPS测量、航空测量、地籍测量、地形测量、数字测量、城市规划测量、建筑测量、变形测量、图件编绘及测绘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与其相关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土地与地质勘查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了解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有参与大、中型项目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能独立完成小型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成果报告编写和预算编制等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全面主持土地调查、地质勘查等项目技术工作二年。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工作中善于运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四)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在技术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完成1项研究、设计项目,经实践检验和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提出1项科技建议,并经实践检验对本单位或行业技术工作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5、直接参加过市(地)级技术规范编写工作;

6、完成的项目获得过1项市(地)级三等奖(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并某一专业方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与趋势。

(四)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五)能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理论知识,参加过必要的专业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曾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技术工作。

独立主持过1项大型项目或2项中型项目,并主编技术报告。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本专业工作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五)提出并主持重要项目的立项和调研,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工作。

(七)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报告审查、评审及验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主编成果报告,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主持完成1项大型(省级),2项中型市(地)级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重点项目,主编成果报告,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经专家评审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提出1项科技生产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等专项奖1项;获市(地)级科技进步等专项奖励2项的主要贡献者(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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