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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Word文档格式.docx

  ①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④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⑤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⑥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⑦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例(1):

孙先生是香港人,受雇于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其薪金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每月在深圳A公司领取的4000港元;

另一部分是在香港派遣公司领取的每月12000港元。

依据上述原则第1条,应就深港两处所取得的薪金在深圳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

美籍华人李先生1999年4月1日受雇于美国A公司,到深圳B公司进行机器安装技术指导,工作了7个月。

其工资由美国A公司支付,依据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事实,则共取得的工资不论是否在中国支付均应在深圳申报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哪些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下列各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它是指: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上述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联、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文字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或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有技术使用权以及其它特许权利取得的所得。

所说的提供或转让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价格计算,无凭证的实物由税务机关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算为金额。

有价证券按票面价格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或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上列各项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应税所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征收管理的要求,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类税率。

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相应的税率,随着级数的增加,税率也随之提高。

所谓比例税率,是不论所得多少,均适用同一比率征税。

这两类税率有各自的优缺点和作用。

简单地说,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加强调节力度,对所得多者、负担能力强者多征税,对所得少者、负担能力弱者少征税,体现纵向公平,但计算较为复杂;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不论所得多或少,均按同一税率征税,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调节力度不如前者。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下表,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分别是: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的税率分别是: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税率(%)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1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42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6750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对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但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人劳务报酬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0%,对超过50000元的,加征100%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800元的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800元至39600元的部分

2000

超过39600元的部分

7000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5、个人所得额中有多少需要纳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兼有下列各项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税。

  

(一)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指的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指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定额、定率扣除方法。

对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

对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则采取定率扣除20%的费用。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税。

  (五)对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2、房屋为建造费或购进价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财产的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不能提供财产原值正确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估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此类所得,无费用扣除。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税,分项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对其所得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还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再加扣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

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具体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此外,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单位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6、个人所得中有哪些项目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所得是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有哪些项目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税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中1、2两项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个人有哪些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下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个人从事补锅、补炉、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鸡眼、代写书信、保管自行业、阉禽畜、横水流船(非机动)、磨刀、屠工、肩挑运输、修补雨伞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股票转让所得目前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短期停留中国的外籍人员工薪所得有何免税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短期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不超过90天;

  2、其所得是由境外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

  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超过90天的计算,有如下限定:

  1、分年计算。

上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应按纳税年度计算,不跨年度计算。

跨年度居住的,可以分别计算在每一纳税年度中是否居住超过90天。

  2、按实住天数计算。

外籍人员在华每一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天数。

中间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可以扣除离境的天数,按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算是否超过90天。

  3、从入境之日起计算。

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以不计算在内。

  10、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为便于征管,税法明确了纳税地点:

1、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其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须合并计算纳税人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中一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1、个人所得税是怎样征收的?

  根据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比较淡薄,个人收入渠道多、分散隐蔽,难以掌握,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的现状,为了实现有效征管,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

依照这种方式的要求,一切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目前,有的地区税务部门为了促使扣缴义务人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向有关单位制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当然,即使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税务部门发给的代扣代缴证书,仍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这类单位或者个人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12、什么情况下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13、个人所得税应在何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清税款?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税法规定各项应税所得的纳税期限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为两种情形确定纳税期限:

一种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包括工资、薪金性质而应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计税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另一种是平常没有取得收入,而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所得后的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具体是:

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年结算税款的,在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所得在来源国按其税法规定无需纳税,或在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他各项所得,其应纳税额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申报缴纳的,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预缴时,应在次月七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再进行汇算清缴。

  14、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见税率表)。

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如有特殊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应再减除特殊规定费用)后的余额(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扣除费用总额4000元后),以适用税率计算征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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