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范例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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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范例篇Word文档格式.docx

送达时间及方式:

1.送达时间: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新民诉125条)

2.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新民诉85条)

3.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新民诉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诉88条)

5.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新民诉89、90条)

6.公告送达:

国内公告送达: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新民诉84条);

涉外公告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新民诉267条)

7.其它方式: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新民诉87条)

问题提示:

1.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恶意躲避不领取法院诉讼文书,导致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拖延案件时间;

2.部分法院为避免纠纷,在适用公告送达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但法院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答辩期

1.一般案件答辩期限: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

2.涉外案件答辩期限: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但有法院批准决定。

(新民诉268条)

1.被告往往在收到原告诉状后不进行答辩,以免原告提前获知其应诉的思路,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会影响其其他权利;

2.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按照规定的期限给原告送达答辩状,原告应当主动去法院阅卷。

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新民诉127条)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举证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新民诉司法解释99条)

2.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新民诉司法解释100条)

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新民诉65条)

申请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新民诉司法解释94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新民诉司法解释95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新民诉司法解释121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156条)

新民诉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但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建议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开庭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新民诉136条)

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最后陈述。

6.做出判决。

(新民诉137—142条)

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民诉149条)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新民诉161条)

判决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新民诉148条)

2.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意见165条)

二审

上诉期间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民诉164条)

3.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新民诉269条)

移送案件

1.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新民诉166条)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五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新民诉167条)

二审审限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新民诉176条)

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205条)

申请再审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新民诉199条)

文书送达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新民诉203条)

审查再审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再审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新民诉207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新民诉239条)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新民诉226条)

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

执行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新民诉224条)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新民诉256条,执行程序司法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司法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执行行为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新民诉225条、执行程序第8条)

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诉227条)

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新民诉司法解释第487条)

腾房期限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公告拍卖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

通知拍卖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21条)

拍卖裁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3条)

移交拍卖物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30条)

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6条)

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7、28条)

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第2条)

超期救济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新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新民诉第242条、第243条、第254条)

篇二

您以为民事诉讼就是跑到法院门口大吼一声,我要告张三,他欠我钱,然后法院就能给您一个胜诉判决吗?

那样做既是错误的,也是无法帮您要回借出去的债的。

正确做法是:

一、立案前,您要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律师确定以下几个问题:

1、纠纷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还没有的话还不赶紧的准备起诉,过了麻烦可大;

超过诉讼时效前提下,您或许可以求神拜佛让对方不聘请代理律师,并且对诉讼时效一无所,这样您或者可以捡一个大便宜。

2、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是任何法院都有权管您的纠纷,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法官对您的事有时候真是爱莫能助

,最好请教或者咨询下专业人士判断或者代理您起诉,否则可能起诉无门啊。

3、您和被告身份基本明确。

4、证据材料基本齐全,足以证明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好啦,具备上面几个条件后,您可以开始第二步了:

准备以下几份材料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起诉。

您通过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准备齐全起诉材料(原被告主体身份1份、起诉状被告人数+1份、证据目录被告人数+1份)后(看起来似乎很简单是吗?

),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专业判断)立案大厅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立案法官审核起诉材料后决定当场立案还是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专业判断),如果当场决定立案就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须知、预交诉讼费通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数份文书让您或者代理律师签字。

您应该及时缴纳诉讼费,否则案件会被视为自动撤诉

如果七日内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起诉材料,决定不予受理,就会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您或者代理律师可以针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案件受理后,程序走向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

驳回起诉因符合法律特定情形被法院驳回起诉;

第二种:

撤诉您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自行或者授权代理律师申请撤诉。

第三种:

审理法院根据情况开展分配案件、向被告送达材料、确定开庭日期、根据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或者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向原告送达被告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签发及送达开庭传票等、庭前准备、如期开庭审理。

记住开庭日期地点,提前准备案件材料、整理思路,及时到庭

庭审中:

先核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告知法庭纪律、宣布开庭、再次告知权利义务,法官主持法庭调查:

1、先原告提诉讼请求和简述事由,后被告答辩及简述事由;

2、先原告举证并作简要说明,后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

3、被告举证并简要说明,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

4、法官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对原被告展开询问;

5、法官让原被告就案件事实及证据相互问答;

6、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提示原被告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依据展开辩论;

7、法官提示原被告进行最后简要陈述,(提示重复的话不说,没有事实依据的话不说)。

8、法官交代其他事项,宣布闭庭;

您或者代理律师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

庭审后,您或者代理律师根据案件庭审状况撰写并向法院邮寄递交代理词,法官及书记员到代理词后阅读并将其放入案卷袋,并根据时间安排抽时间阅读卷宗、整理思路、法律检索、案例检索、草拟判决书草稿,修改修改,润色润色,让其他同事伙伴核对校对或者讨论听取意见等,……定稿,打印盖章,签发判决书或者裁定并邮寄送达。

您或者代理律师可能根据案件需要与承办法官与书记员通过办公电话或者书面沟通案件情况。

开生效证明?

上诉?

关于审限的温馨提示:

您只记住了我国地大物博资源多,可能忽视我国也是人口超级大国。

因案件量巨大,各法院基本案多人少,法官书记员自嘲为“法律民工”,有的省市区法院每个法官每年审理的案件多达两百多件,工作杂碎繁琐,任务重。

所以普通程序六个月的审限对于法官书记员而言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所以您千万不要仅仅以这个审限来埋怨、抱怨法官懒惰,人家法院大楼时常灯火通明,法官、书记员在像小蜜蜂一样的辛勤劳作呢,多点理解与耐心。

对您来说,结果无论好坏,它总会“粗来”滴。

篇三

一句话要点精读:

民事诉讼是一切商事纠纷的最优解决之道,大部分经济行为中涉及到的纠纷,都归为民事诉讼的范围。

虽然老百姓普遍反映,衙门难进,但是从现实来看,遇到纠纷,需求法院的帮助是最优的选择。

因此,不管专业人员,还是普通老百姓,了解民事诉讼中起诉的流程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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