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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郑建华、徐超、张华、汤志强、陈春旭、包艳梅

0引言

本《评价规范》旨在为实施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评价活动提供评价依据及方法,通过对企业进行综合系统的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确定企业的安全服务能力等级,明确企业的优势、劣势和改进机会,帮助企业识别需改进、创新的空间,驱动企业不断追求卓越,提高顾客满意度与忠诚度。

1范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评价要求及方法,以实现对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本《评价规范》为开展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评价活动提供了评价依据和方法。

本《评价规范》同时适用于迫切需要提升安全服务能力的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寻求改进空间、提高安全服务能力的自我诊断工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评价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评价规范》。

《化工装置拆出施工企业能力等级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化工装置拆除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评价规范》。

3.1化工装置

本《评价规范》所指化工装置涵盖油田地面设施、石油(气)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医药化工、国防化工等有机和无机化工厂、园区的车间或者全工厂、园区等的主生产装置,辅助、附属生产设施。

3.2拆除

本《评价规范》所指拆除是指对废旧化工装置、过火化工装置、事故损毁化工装置以及需整体关停整治的化工装置的拆除施工作业。

3.3拆迁

本《评价规范》所指拆迁是指对化工装置拆卸后异地安装继续使用的施工作业。

4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评价要求

4.1施工企业基本要求 

a)具有与申报级别相应的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

b)办公场所及资源与所承担的拆除施工级别相适应;

c)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施工企业必须的相关人员;

d)具有主导拆除技术和拆除安全工作的资源,能自主制定拆除安全管理制度;

e)具有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危害识别能力;

f)具有对拆除作业工艺条件进行确认能力;

g)按要求实施企业员工劳动保险参保;

h)按施工合同要求执行;

合同履约率100%;

i)具有与工厂(业主)和监拆方配合及良好协作能力。

4.2资源要求  

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的拆除施工级别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用品用料。

4.3拆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应对拆除作业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必要的安全监测。

4.4拆除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拆除施工中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现场施工人员应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等应急器材和相应医务人员或救护车。

4.5化工装置拆除过程控制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拆除作业风险及危害识别;

应编制装置拆除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5安全服务能力等级划分

5.1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见表2:

表2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评价等级

申请级别

评价分数

评价等级

900及以上

甲级

乙及以上

800及以上

乙级

丙及以上

700及以上

丙级

5.2评价等级应同时满足申请级别、安全服务能力评价分数的要求,当两者对应不一致时,依据就低不就高原则,以其中等级或分数较低者为准。

如:

当申请级别为乙时,安全服务能力评价得分750,最终的评价级别为丙级;

当申请级别为乙时,安全服务能力评价得分950,最终的评价级别为乙级。

5.3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能力申请级别的相关规定见附件1、2,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与相应承接的工程范围见附件3。

6评价方法

通过访问、现场观察、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获取各条款满足情况的信息,评价各条款的实际得分,最终计算实际总分值。

7附件:

1.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能力等级基本条件(申请级别)

2.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能力级别专项条件(申请级别)

3.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安全服务能力等级与相应承接的工程范围

附件一:

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能力等级基本条件(申请级别)

序号

基本条件

备注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金(万元)

≥10000

≥3000

≥1000

 

3

施工承包资质

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石油化工施工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石油化工施工专业承包及以上

4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三大体系

建立且持续有效运行

同前

5

工程机械设备总值(万元)

≥8000

≥500

6

企业净资产额(万元)

≥4000

7

企业固定员工

≥100

8

企业负责人

高级职称从业10年以上

中级职称从业8年以上

中级职称从业5年以上

9

企业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10

企业安全负责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

附件二;

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企业能力级别专项条件(申请级别)

专项条件

压力容器(锅炉)制造或安装维修许可证

三类

二类

不要求

近三年最高主营收入(亿元)

≥10

≥8

≥0.5

近三年累计拆除及检维修化工装置(个)

≥5

≥1

技术人员(人)

≥50

≥20

安全持证人员

≥30

项目经理及注册建造师

中、高级起重工

高、中级钳工或技师

高、中级气焊工

具备测定、检测清洗介质的专业人员

≥3

≥2

11

检测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相关仪器及报警器材(套)

12

近三年年均劳动保护投入

企业(万元)

≥400

人均(元)

≥5000

≥2000

13

拆除施工安全装备及防护资产(万元)

≥80

说明与补充:

1.“拆除施工安全装备及防护资产”指具备专项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电、防惰性气体保护等直接危害安全施工的必要安全装备及按国家规定标、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

2.“第4、5、6、7、8、9、10”项的人员必须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率30%以上。

附件三:

化工装置拆除施工能力级别可相应承包项目范围

化工装置拆除施工服务能力等级认定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各个级别允许承接化工装置拆除施工范围见下表:

级别

拆除施工承包范围

各类及各种状态下的炼油、化工装置的拆除、拆迁;

(一).化工园区的整体拆除或拆迁;

(二)过火化工装置:

危险点在于过火部分的塔、釜、槽、罐结构存在不稳定性,加上纵横交错管线支撑力的变化,有大量不可预知风险的火灾事故后化工生产装置。

(三)事故损毁装置:

危险点在于内部仍残留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部分设备管线存在弹性变形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内部应力的化学爆炸等事故区域的化工装置。

(四)运行中的装置:

危险点在周边仍化工生产运营,在不切断水电气源、充满易燃易爆有毒的氛围中作业,而需要淘汰的化工装置。

含乙级承包范围。

废旧化工装置及建成未投料的化工装置的拆除:

运营年代久、产能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的报废化工生产装置及无机化工装置的拆除。

含丙级承包范围。

化工企业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

办公室等生产用的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放置和支撑石油和化工企业生产用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与生产配套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坐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各等级承接拆除化工装置规模及范围与企业所具有的石油化工施工承包资质相对应;

4.无机化工装置是指装置生产运行过程介质及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5.拆迁是指整体装置拆除后运输到异地再行安装,需要保证装置拆卸标识、包装、运输、恢复安装。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申请日期

铁力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环保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名称

联系人

项目(设施)建设日期:

项目(设施)运行日期:

二、拟拆除或闲置设施申请情况

设施名称

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说明

申请理由说明

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说明

三、拟拆除或闲置设施现状说明

建成日期

污染类别

设施运行

状况

处理情况

废水

废气

噪声

其他

注:

1、企业须携带的附件资料: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原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领取回执。

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扬尘防控导则

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控制拆除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3层以上除爆破拆除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人工拆除、机械拆除和静力破碎拆除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控。

1.0.3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拆除。

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1.0.3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人工拆除manualdemolition

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2机械拆除mechanicaldismantling

采用机械设备,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

2.0.3静力破碎拆除staticdemolition

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胀裂、破碎、清除的作业。

3一般规定

3.0.1拆除工程应遵循“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湿法作业、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

3.0.2各级政府应明确辖区内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扬尘防控协调联动管理机制,职责明确,推进有效。

3.0.3一般情况下,拟拆除工程结构物产权所有单位即为拆除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单位;

实施强制拆除的各类违章工程,组织强制拆除的各级各类机关为相应拆除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单位。

拆除施工单位(拆除实施者)应达到扬尘防控责任单位相应要求,承担拆除施工扬尘防控直接责任。

3.0.4工程结构物拆除施工前应编写扬尘防控实施方案,并向扬尘防治责任部门申报备案。

扬尘防控实施方案应明确拆除工程位置、周边环境条件,拆除面积、拆除时间,根据拟拆除工程的结构特征和当地风向、拆除施工季节特点等,分析扬尘影响范围,制订扬尘防控主要技术手段、拆除物外运及处治方式,明确相应责任人员名单。

3.0.5扬尘防控实施方案由拆除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

扬尘防控专项方案应措施有效、方法具体,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扬尘防控教育培训档案。

3.0.6扬尘防治管理部门可根据天气、风向、污染指数变化,综合研判拆除作业条件,统筹安排辖区内拆除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

拆除施工应尽量利用雨后、空气湿度较大等宜于扬尘防控的气象条件集中进行。

3.0.7拆除工程实施过程中,扬尘防治管理部门应适时巡察指导;

现场作业扬尘污染较大的,应督促扬尘防控主体单位加强降尘措施并减少拆除作业面;

特别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拆除工程施工。

3.0.8拆除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等类别分别存放。

外运单位要分类运输。

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拆除垃圾。

3.0.9拆除作业完成后,应按照就近平衡,就近塑造地形、就地资源利用的原则及时处理拆除垃圾。

在48h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全面覆盖措施,定期检查,确保不产生扬尘。

3.0.10应在拆除作业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控措施、负责人、扬尘防控管理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3.0.11拆除作业前应建立扬尘防控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阶段性检查、竣工检查等,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3.0.13拆除作业区道路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3.0.14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应采用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控措施。

4施工围挡

4.0.1拆除工程场地周边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4.0.2拆除施工围挡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采用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4.0.3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m。

4.0.4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4.0.5工程结束前,不得移除施工现场围挡。

当妨碍施工必须移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4.0.6围挡应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做到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5拆除作业

5.0.1拆除施工不宜在夜间进行,减少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噪音污染。

5.0.2施工现场应配备扬尘防控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喷淋、覆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5.0.3拆除结构物应提前洒水洇透,最大限度降低拆除施工中的扬尘。

5.0.4拆除作业应遵守“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扬尘防控原则。

拆除结构物应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等材料四周封闭防护。

受场地条件限制,拆除结构物不能四周封闭的工程,应按“三面围挡、两面喷淋、顶层水幕”作业方式,根据现场条件用脚手架对拆除结构物的左、右、后三面设置围挡,拆除时用雾炮和喷水车在拆除机械两侧不间断喷水降尘,顶层设置垂直喷淋设施,用压力水幕降低工地扬尘。

5.0.5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现场应安装环绕喷淋,并在作业层位配备雾炮机等设备,作业期间应不间断喷水、喷雾降尘。

5.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应采用渐进式作业,分段进行并及时采取围挡、喷水、覆盖措施,控制拆除作业面尺寸。

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

5.0.7拆除作业现场无法及时外运的渣土应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5.0.8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四周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

5.0.9拆除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

远程监控设备应能覆盖项目90%以上区域或采取云台技术360°

监控。

5.0.10拆除工程扬尘防控监督管理提倡采用无人机、扬尘防控巡察车等高科技手段,全程监控,全时调度指挥,既保障安全,又做到动态管理,确保拆除施工扬尘防控效果。

5.0.11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应包含建筑环境监测(PM2.5、PM10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

5.0.12拆除施工单位应及时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情况等数据,提升现场扬尘防控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5.0.13当启动Ⅱ级(橙色)以上预警或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喷水等降尘措施。

6拆除垃圾清运

6.0.1全面加强渣土车管理,做到渣土物料无尘运输。

6.0.2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

6.0.3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喷水或喷淋措施。

6.0.4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

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6.0.5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

6.0.6车辆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6.0.7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6.0.8拆除垃圾运输应当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运输扬尘防控责任。

6.0.9拆除垃圾运输单位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

6.0.10拆除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拆除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6.0.11拆除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中应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无外露、无遗撒、无扬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6.0.12拆除垃圾运输车辆应开启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装、运、卸”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系统监控之中。

6.0.13拆除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实时在线卫星定位系统。

6.0.14拆除垃圾综合处理应符合“豫政〔2015〕39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有关规定。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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