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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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元。
其中
(1)规费:
(小写):
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
9、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
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10、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监理人份,合同备案机关份,其他份。
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生效。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08)”范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7、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
承包人投标过程所作承诺);
8、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在合同签订十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约定的开工时间前2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约定的开工时间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某处。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原则上开工以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好施工许可证。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收到图纸十天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工程、道路等设施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协调处理。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由发包人介绍承包人与当地派出所和地方政府联系,做好人口和计生工作。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⑴图纸会审记录最终形成后5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进度计划等报发包方,并根据发包人组织的会审会议精神和监理的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并执行。
⑵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⑷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每项隐蔽工程和工序的质量完成自检后,应申报发包人有关人员验收,经检查合格、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该工序无论质量合格与否均视为不合格工序,为此所造成的返工、误工等导致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工期不予延长。
⑸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经发包人、监理方、质监方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发包人、监理方或质监方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内部初验,对初验中指出的应整改返工的项目,应在初验后15天内整改返工完毕,并向发包人申报竣工验收。
同时按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数量和标准及时整理竣工资料。
⑺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承包人结算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用以清偿承包方所欠的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⑻承包人进场后应负责对原始地貌的保护,防止外来弃土、挖掘等破坏行为,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应依据设计文件、地勘报告按场内平衡的原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现场施工。
⑼承包人进场后依据长勘院测绘成果对原始地形地貌进行原点、原位复测,测量过程中由监理旁站记录。
如发现与原始地形不符的应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如复测无变更,测量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⑽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监理方、质监方、区投资评审中心驻工地代表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⑿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管线单位进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⒀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否则取消其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并责令退场。
⒁承包人应负责项目竣工前的照管、维护、防盗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接收单位,不另计费用。
4.1.11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
(按中标通知书人员填写)
岗位
姓名
注册证号或身份证号
资格等级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
安全员
施工员
资料员
材料员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对质量及品牌进行验收,并确认到货数量和时间,属于可能会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应在工程师验收后72小时内到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品牌和设备时,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5)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结合工程量清单,对变更引起的新增材料、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价等需要核价的材料提出核价申请,在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单价后,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并使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
开工后十五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按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⑴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所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⑵由于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⑶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安全工作,项目部经理必须亲自抓保卫、治安、安全工作,项目部设立一名专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内部安全保卫队伍,负责内部安全、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范工作。
⑷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维持施工现场安全包括设置必要的通行指示标志、警示标牌(灯)及保护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
⑸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因承包人原因或措施不力所发生的劳动、安全责任及一切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第三者的连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9.2.5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9.3.3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9.4环境保护
9.4.2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技术交底后五天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查。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后,三天内组织审查,如审查通过,应及时确认,如需要完善和修改,承包人应在审查后三天内予以完善后交由工程师及时确认。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
11开工和竣工
11.3工期延误
按通用条款第11.3条因征地拆迁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并商讨应对办法,双方按应对办法协商解决,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50年以上一遇的气候灾害,以国家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工程按合同工期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每天按工程总造价2‰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总造价3%。
11.6工期提前: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优质工程标准验收。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
开工后二十天。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14工程质量检测
14.2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14.2第
(1)条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外(发包人委托检测项目),其余由承包人承担。
14.3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15.2重大项目的变更及修改清单内容经发包方、设计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认可。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按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文《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及其统一解释文件湘建价计[2007]34号、湘建价计[2009]29号;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396号文《关于发布201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发布价,没有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2、发包人在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包干单价及综合单价结合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工程量签证须经发包方、监理方及区审计、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
发包人在招标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且无参考单价的工作内容按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文及消耗量标准计价,并根据招标书、招标答疑纪要、标底公示的要求优惠6%进行结算。
结算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四项费率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取定。
3、结算时材料价格投标期与施工当期的《长沙市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相比,超过正负3%时,材料价格超过±
3%以上的部分按实调整(±
3%内含3%的部分不予调整),直接进入税前造价,其余费率不调整,此部分结算总造价不计取优惠。
4、人工工资装饰工程按82元/工日,综合人工按68元/工日。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1、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
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如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与招标时采用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格相比,涨降幅度超过±
5%时,该单项主要材料超过幅度之外的部分均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含暂定价、包干单价及暂定品牌,施工时根据最终确认的产品,由指挥部、审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价格确认,暂定品牌仅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实际施工时可采用其他合格品牌,若采用的品牌材料价格低于暂定品牌的材料价格,结算时须进行价格调减。
暂定价作为工程施工上限价使用,不得突破。
3、施工中采用的主材价格与招标清单品牌不同时,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品质较低的材料进行价格调减。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综合单价
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土建材料价格,安装及装饰材料价格超过部分之内,工程量变化±
10%以内。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土建材料价格超过±
3%,安装及装饰材料价格超过±
5%。
工程量变化超过±
10%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可以按15.4条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长建发【2009】125号文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5%部分按实调整。
17.2计量
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
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单项子目的计量应在项目完成后2日内进行,计量由发包方、承包方、审计、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代表共同参加,现场草签测量成果。
①隐蔽工程(含路基换填、砂桩处理、抛石、清淤等方案及地下管线)计量应隐蔽前通知发包人、监理方及区审计等共同计量,未及时进行计量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②用于场内平衡的土方如因土质问题不能用于回填的,也应取得发包人、监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认可后实施外弃,否则在结算时一律按场内平衡考虑。
③本工程招标清单工程量已综合考虑了最不利施工因素,应作为施工控制的上限工程量,施工时不得突破,如发生特殊情况需增加清单工程量必须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办理结算。
17.3预付款
17.3.1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17.3.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17.3.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4工程进度付款:
17.4.1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
17.4.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7.5质量保证金
17.5.1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17.5.2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17.6竣工结算
17.6.1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17.7最终结清
17.7.1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18.3竣工清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19.7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责任:
20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2)由发包人投保的由发包人纺一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人责任险。
(3)由承包人投保的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在由发包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通用条款
20.1.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20.2.2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4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
战争、地震、雷击、特大洪水灾害。
24争议
22.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参照以下内容,但不局限于):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
(1)
(1)向长沙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补充条款
乙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资,如有拖欠,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