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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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般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严重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零一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9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
(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20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三)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且涉及金额不足5000元的。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且涉及金额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涉及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
21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四)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初次违法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涉及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
22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对无法收回的欠款擅自进行账务处理,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
23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
24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七)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涉及时间6个月以内的。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涉及时间6—12个月的。
会计员、出纳员相互兼职的,或者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或者个别人口少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担任财会人员的,涉及时间12个月以上的。
25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且涉及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且涉及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主管会计的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26
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九)未建立会计账目的;
未建立会计账目且涉及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未建立会计账目且涉及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未建立会计账目,涉及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27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十一)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1000元的。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对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的,涉及金额累计达3000元以上。
28
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十二)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一年内2次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一年内3次以上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
29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0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付款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支出现金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付款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付款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付款且涉及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的。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分)
31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三的罚款。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且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32
各项收入未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各项开支未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且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3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定的。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且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三的罚款。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上年报酬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且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处上年报酬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