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与验证管理专项规程新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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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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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建立确认与验证工作管理规程,使确认与验证工作管理原则化,规范化,以证明关于操作核心要素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合用范畴:
合用于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3.责任者:
质保部、质检部、生产部、物料部、设备部。
4.正文:
确认定义:
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对的运营并可达到预期成果一系列活动。
验证定义: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办法)、生产工艺或系统可以达到预期成果一系列活动。
确认与验证范畴和限度应当通过风险评估来拟定。
4.1组织机构
4.1.1公司成立确认与验证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质量负责人担任;
设副组织一名,由熟悉工艺、设备及验证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确认与验证小组为专职验证职能机构,负责寻常验证组织管理工作,确认与验证小组下设5个专业验证工作小组(如图一)。
图一验证组织机构图
4.2原则:
公司应当拟定需要进行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关于操作核心要素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范畴和限度应依照风险评估成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
4.3验证总筹划
4.3.1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筹划。
确认与验证核心要素都应在验证总筹划或同类文献中详细阐明。
4.3.2验证总筹划应当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一)确认与验证基本原则;
(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概述;
(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基本规定;
(五)总体筹划和日程安排;
(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解决和变更控制管理;
(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方略,涉及必要再确认和再验证;
(八)所引用文献、文献。
4.3.3对于大型和复杂项目,可制定单独项目验证总筹划。
4.4文献
4.4.1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通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核心要素和可接受原则。
4.4.2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确认与验证方案、数据或报告合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4.4.3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数据和成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公司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浮现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用相应纠正办法和防止办法;
变更已批精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用相应控制办法。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通过书面审核、批准。
4.4.4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的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原则或偏差解决未完毕,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可对上一阶段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批准。
4.4.5当验证成果不符合预先设定可接受原则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因素。
公司如对原先设定可接受原则进行调节,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后验证结论。
4.5确认
4.5.1设计确认
4.5.1.1公司应当对新或改造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顾客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4.5.1.2设计确认应当证明设计符合顾客需求,并有相应文献。
4.5.2安装确认
4.5.2.1新或改造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确认。
4.5.2.2公司应当依照顾客需求和设计确认中技术规定对厂房、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记录。
安装确认至少涉及如下方面:
(一)依照最新工程图纸和技术规定,检查设备、管道、公用设施和仪器安装与否符合设计原则;
(二)收集及整顿(归档)由供应商提供操作指南、维护保养手册;
(三)相应仪器仪表应进行必要校准。
4.5.3运营确认
4.5.3.1公司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运营符合设计原则。
运营确认至少涉及如下方面:
(一)依照设施、设备设计原则制定运营测试项目。
(二)实验/测试应在一种或一组运营条件之下进行,涉及设备运营上下限,必要时选取“最差条件”。
4.5.3.2运营确认完毕后,应当建立必要操作、清洁、校准和防止性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培训。
4.5.4性能确认
4.5.4.1安装和运营确认完毕并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性能确认。
在某些状况下,性能确承认与运营确认或工艺验证结合进行。
4.5.4.2应当依照已有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有关知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生产物料、恰当代替品或者模仿产品来进行实验/测试;
应当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取样频率。
4.5.5工艺验证
4.5.5.1普通原则
4.5.5.1.1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种生产工艺按照规定工艺参数可以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产品。
工艺验证应当涉及初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重大变更后验证、必要再验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持续工艺确认,以保证工艺始终处在验证状态。
4.5.5.1.2公司应当有书面文献拟定产品核心质量属性、核心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核心工艺参数范畴,并依照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理解进行更新。
4.5.5.1.3采用新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进行初次工艺验证应当涵盖该产品所有规格。
公司可依照风险评估成果采用简略方式进行后续工艺验证,如选用有代表性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恰当减少验证批次。
4.5.5.1.4工艺验证批批量应当与预定商业批批量一致。
4.5.5.1.5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毕如下工作:
(一)厂房、设施、设备通过确认并符合规定,分析办法通过验证或确认。
(二)寻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通过恰当培训。
(三)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核心物料应当由批准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也许存在风险。
4.5.5.1.6公司应当依照质量风险管理原则拟定工艺验证批次数和取样筹划,以获得充分数据来评价工艺和产品质量。
公司普通应当至少进行持续三批成功工艺验证。
对产品生命周期中后续商业生产批次获得信息和数据,进行持续工艺确认。
4.5.5.1.7工艺验证方案应当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工艺简短描述(涉及批量等);
(二)核心质量属性概述及可接受限度;
(三)核心工艺参数概述及其范畴;
(四)应当进行验证其她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概述;
(五)所要使用重要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它们校准状态;
(六)成品放行质量原则;
(七)相应检查办法清单;
(八)中间控制参数及其范畴;
(九)拟进行额外实验,以及测试项目可接受原则,和已验证用于测试分析办法;
(十)取样办法及筹划;
(十一)记录和评估成果办法(涉及偏差解决);
(十二)职能部门和职责;
(十三)建议时间进度表。
4.5.5.1.8如公司从生产经验和历史数据中已获得充分产品和工艺知识并有深刻理解,工艺变更后或持续工艺确认等验证方式,经风险评估后可进行恰当调节。
4.5.5.2持续工艺确认
4.5.5.2.1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应当进行持续工艺确认,对商业化生产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保证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在受控状态。
4.5.5.2.2在产品生命周期中,考虑到对工艺理解和工艺性能控制水平变化,应当对持续工艺确认范畴和频率进行周期性审核和调节。
4.5.5.2.3持续工艺确认应当按照批准文献进行,并依照获得成果形成相应报告。
必要时,应当使用记录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以确认工艺处在受控状态。
4.5.5.2.4持续工艺确认成果可以用来支持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确认工艺验证处在受控状态。
当趋势浮现渐进性变化时,应当进行评估并采用相应办法。
4.5.5.3同步验证
4.5.5.3.1在极个别状况下,容许进行同步验证。
如因药物短缺也许增长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持续进行验证批次生产。
4.5.5.3.2对进行同步验证决定必要证明其合理性、并通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批准。
4.5.5.3.3因同步验证批次产品工艺和质量评价尚未所有完毕产品即已上市,公司应当增长对验证批次产品监控。
4.5.6运送确认
4.5.6.1对运送有特殊规定物料和产品,其运送条件应当符合相应批准文献、质量原则中规定或公司(或供应商)规定。
4.5.6.2运送确认应当对运送涉及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且应当明确规定运送途径,涉及运送方式和途径。
长途运送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因素。
4.5.6.3除温度外还应当考虑和评估运送过程中其她有关因素对产品影响,如湿度、震动、操作、运送延误、数据记录器故障、使用液氮储存、产品对环境因素敏感性等。
4.5.6.4在产品运送过程中也许会遇到各种不可预测状况,运送确认应当对核心环境条件进行持续监控。
4.5.7清洁验证
4.5.7.1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清洁操作规程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
应当依照所涉及物料,合理地拟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限度原则。
4.5.7.2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重复清洗至清洁办法。
目视检查是一种很重要原则,但普通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原则使用。
4.5.7.3清洁验证次数应当依照风险评估拟定,普通应当至少进行持续三次。
清洁验证筹划完毕需要一定期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清洁效果需及时进行确认。
必要时,公司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
4.5.7.4验证应当考虑清洁办法自动化限度。
当采用自动化清洁办法时,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正常操作范畴进行验证;
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限度(如淋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最差条件。
4.5.7.5活性物质残留限度原则应当基于毒理实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料评估建立。
如使用清洁剂,其去除办法及残留量应当进行确认。
可接受原则应当考虑工艺设备链中各种设备潜在累积效应。
4.5.7.6应当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微生物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
应当考虑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保存时限对清洁验证影响。
4.5.7.7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阶段性生产最长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评价根据。
4.5.7.8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办法进行清洁验证模式时,应当对最差条件产品选取根据进行评价,当生产线引入新产品时,需再次进行评价。
如多用途设备没有单一最差条件产品时,最差条件拟定应当考虑产品毒性、容许日接触剂量和溶解度等。
每个使用清洁办法都应当进行最差条件验证。
在同一种工艺环节中,使用多台同型设备生产,公司可在评估后选取有代表性设备进行清洁验证。
4.5.7.9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取样位置、所选用取样位置理由以及可接受原则。
4.5.7.10应当采用擦拭取样和(或)对清洁最后阶段淋洗液取样,或者依照取样位置拟定其她取样办法取样。
擦拭用材料不应当对成果有影响。
如果采用淋洗办法,应当在清洁程序最后淋洗时进行取样。
公司应当评估取样办法有效性。
4.5.7.11对于处在研发阶段药物或不经常生产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方式代替清洁验证。
每批生产后清洁确认应当依照本附录有关规定进行。
4.5.7.12如无法采用清洁验证方式来评价设备清洁效果,则产品应当采用专用设备生产。
4.5.8再确认和再验证
4.5.8.1对设施、设备和工艺,涉及清洁办法应当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它们持续保持验证状态。
4.5.8.2核心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保证其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4.5.8.3应当采用质量风险管理办法评估变更对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文献、验证、法规符合性、校准、维护和其她系统潜在影响,必要时,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4.5.8.4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采用对设施、设备和工艺等回顾审核,来满足再确认或再验证规定。
4.5.9术语
(一)安装确认
为确认安装或改造后设施、系统和设备符合已批准设计及制造商建议所作各种查证及文献记录。
(二)核心质量属性
指某种物料、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性质,应当有恰当限度、范畴或分布,保证预期产品质量。
(三)工艺验证
为证明工艺在设定参数范畴内能有效稳定地运营并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原则和质量特性药物验证活动。
(四)模仿产品
与被验证产品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非常相似物质材料。
在诸多状况下,安慰剂具备与产品相似理化特性,可以用来作为模仿产品。
(五)清洁验证
有文献和记录证明所批准清洁规程能有效清洁设备,使之符合药物生产规定。
(六)设计确认
为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设计方案符合盼望目的所作各种查证及文献记录。
(七)同步验证
在商业化生产过程中进行验证,验证批次产品质量符合验证方案中所有规定规定,但未完毕该产品所有工艺和质量评价即放行上市。
(八)性能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连接设施、系统和设备可以依照批准生产办法和产品技术规定有效稳定(重现性好)运营所作试车、查证及文献记录。
(九)顾客需求
是指使用方对厂房、设施、设备或其她系统提出规定及盼望。
(十)运营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或改造后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在预期范畴内正常运营而作试车、查证及文献记录。
(十一)最差条件
在原则操作规程范畴内(或超过),由工艺参数上、下限和有关因素构成一种或一系列条件。
与抱负条件相比时,最差条件使产品或者生产工艺失败几率为最大,这样条件不一定导致产品或生产工艺失败。
5.根据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附录《确认与验证》
6.文献变更记载
变更次数
版次
变更因素、变更内容及摘要
1
公司名称变更修订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