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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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法治现状初瞥

探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是不可能脱离我国现行的法治环境的,否则最终提出的解决问题对策将会失去社会客观环境根基而变成无源水、无本木。

但国内法治环境现状如何,其中的哪些情势需要法科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给予足够的警醒和提防——囿于观察者的视角和理解,见仁见智。

通过课题组的调查,发现目前一定数量的法律实务职业者(比如律师)的相当一部分工作的重心并不是围绕法律与事实的发现和分析,而是倾心于人际关系的建立、维护和拓展。

法律实务受非法律因素影响甚大,有些操作骑墙于合法与违法之间,或者违法。

律师容易与法官、检察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等人的贪贿行为被认为只是冰山一角。

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并不信心十足,哪怕是仅仅一次的非体制内操作,就会很轻易地粉碎一位公民对法律建立起来的善良的信赖(暂不奢求“信仰”)。

这就给我们的实践教学内容的设计提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教师准备给学生讲授的本来是具有“法律正确性”的法律实务技术,在真实的却上不了台面的“法律实务”面前会屡见不鲜地显得有些苍白。

 

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咨询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执业律师,他建议,学生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应避免为当事人预测案件最可能出现的结果,而仅是给出法律分析,因为不少律师有隔三差五地“莫名其妙地输了些官司,又莫名其妙地赢了些官司”的经历。

中国古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西谚则说“法律就是一张网,小鱼可钻网眼而过,大鱼可破网而出,只有不大不小的鱼才会被兜住”——这样的表达或许更诚实些。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就是我们的学生所要警惕的部分法治环境。

当然它有时会被批评者刻意放大,也会被当局者有意掩饰。

现实的趋势是我们一直在进步,虽然有些磕磕绊绊。

我们需要师生对法律的共同信任,正如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但是,在实践教学前,教师有责任让学生了解我们所处的法制环境,尤其是要对须改进的部分有相当的认知和心里准备。

(二)培养理念

人才培养理念是培养目标、指导思想和方针等因素的有机综合。

对于国内高职法律专业来讲,现有的培养目标总体上定位在:

面向基层政法、面向法律服务一线。

对于司法警官类院校具体是:

立足行业,面向政法,服务社会,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培养“讲政治、通法律、精专业、高技能、奉献司法、服务社会”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主要为当地或院校所在区域的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观察国内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总结职业教育课程设计现有指导思想和方针:

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

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

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

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法律岗位实践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必将成为今后教学改革的重点。

(三)课程设置

国内多所警官职业学院的法律课程设置基本上脱胎于国内学界及现行司法实务中对各部门法所作的划分,也可以说该设置是以教育部公布的本科法学教育14门核心主干课程的安排为蓝本,并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各自院校的特色以及区位需求做出一定的压缩、整合和调整。

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运用法律系法律事务专业为例,其课程设置除教授本专业所必需的法学基本理论、主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知识外,为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需求相吻合,还强调基层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技巧等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文秘知识的学习。

同时也为了适应浙江省在国内较先进的市场经济发展,特地开设了企业法务、企业管理等相关课程知识的学习。

另如我院的专业课程设置中,开设了《宪法》、《法理学》、《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诉讼法》、《民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商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法》、《律师实务》必修课,及《劳动法》选修课。

课程设置上不仅仅要求教授各部门法的基础知识,还要求教师从“实务”的视角出发,以之贯穿整门课的教学中。

(四)教学方法及手段

受国内本科院校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以及大陆法系成文法实务文化的影响,高职学院在不小的程度上仍然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为主导,即主要是讲述各部门法的体系和基本理论知识,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使其学会通过分析条文、给定事实,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

课堂讲授法在成文法国家有其天然优势和不可替代性,但由于其对法科学生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有明显的缺陷,现国内高职院校也开始逐步探索和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分析、法律情景剧、模拟法庭教学、辩论会以及现场法律咨询等方法。

而传统的粉笔+黑板的教学手段,已不同程度地拓展到了通过录像、庭审视频、设计大量含有影音图片资料的PPT课件授课、创设在线讨论QQ群、布置网上作业、在网上收集学生的意见、建立实训基地等方面。

(五)师资队伍

国内高职院校现有专业教师有不少是高校毕业后没有司法实务经历直接任教,加之教学工作量大,参加实践机会较少,在专业实践技能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大多数老师对于自己所授课程的内容在实务中是如何操作虽有所了解但并不十分清楚,使教学质量得不到充分保证。

学生虽然对教师的人品、学识可以产生尊敬和欣赏,但往往由于看不到教师因参与法律实践并藉此获得经济上、名誉上和社会地位的更加成功,故很难对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产生原始的的信任——身教甚于言教。

法学,抛开她的伦理价值,从其工具属性上说是一门名副其实的务实经验之学,不学以致用,法律就难以成长,法律教育也会因缺乏实务的滋养而变得贫瘠。

当然,这是一个总体情况,教师的实务参与程度因各个学院的具体情况而有差异。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应区别于以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的法律学科教育,强调以职业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法律职业培训。

然而,由于受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轻实践、重法律教育轻法律职业培养等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法学实践教学在相关制度、课程体系、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课程体系

第一,高职法律院校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完全复制本科教育,没有突出职业性。

在课程中,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

比如:

诉讼业务能力包含刑事代理能力、刑事辩护能力、民事代理能力、行政诉讼代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能力包含民事代理能力、行政代理能力、代写法律文书能力、法律咨询能力等。

而在这些法律实用技能并没有在课程安排上有所体现,使得司法部门反映,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

第二,要从教学计划上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安排。

比如《律师实务》课程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以及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等,不只靠讲解更需要有实践机会,这就要求在实践课时上给予保证。

比如,旁听庭审现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的课时做到制度化。

2、教学设备

常用的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学网、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打印机、投影仪、电视等播放设备,模拟法庭用具、法律文书等等,条件落后不能有效培养法律技术、诉讼技巧,不能实现其职业性,所以学院应当在硬件上加大投入。

比如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授课和组织教学,可以使信息量和知识量大幅度增加。

像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的教学设备,除上课教室充足,每一教室均设有视听器材外,另有学生读书室、学生实习法庭、法律服务中心、电脑教室、英语实习教室、研究生讨论室、研究生专用电脑室等专业设施。

3、教学方法单一

我们现在所实行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理论到精神,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

我国学习德国和日本,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特点是概念清晰、逻辑严密,这也形成我国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

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们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已成为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一种主要方式。

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因此,一学期内不可能安排较多的课程同时采用这一教学方法。

另外,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比如从案例的编写、选择、布置、组织讨论,以至最后的评价,无不体现出教师的指导作用。

同时,教师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准备课程后,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组织不好,引导不力,这一教学方法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组织学生参加法庭庭审,学生可以现场看到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能熟悉法庭运作的程序和规则,能巩固和加深课堂教学内容,但是旁听机会有限、组织起来难度较大,而且学生“光听不练”,不能保证持久有效的能力培养。

另一种方法——模拟法庭。

学习法律理论,锻炼法律技能,这是模拟法庭课程的基本要求。

但组织的教师需要经过良好的训练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如果组织过程掉以轻心,选择案例、素材简单,不贴近真实,则参与演出的同学就会像演戏一样,不能得到实战训练的磨练,旁听的学生会觉得枯燥乏味,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外,由于模拟法庭的地点、演出道具等设施的缺漏和简单设置,使模拟法庭缺乏表现力和感染力。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是美国法学院对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这两种教学方式的不足进行反思的一个结果。

诊所法律教育所办理的案件应该是公益性质的,属于法律援助,但现在有一些学校提出“以诊所养诊所”的模式,事实上这已经背离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初衷。

由于诊所法律教育花费的经费是非常昂贵的,对很多学校形成制约;

再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身份问题也是一个重大障碍,它使得学生不可能像一名真正的律师那样参与到案件和诉讼中去。

4、师资力量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录取法学教师时更多考虑的是学历,比如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逐年提升。

同时由于年国家才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并没有与司法考试相挂钩,因而很大一部分教师没有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更不具备法律执业经验。

这种从学校到学校,从理论到理论的经历导致教师只有单一的知识结构、狭窄的视野以及纸上谈兵的习惯,没有实际操作经验。

而且指导法律实践的教师,有些学校是专职的,有些是兼职的,还有临时性的,这在很大成都上影响了实践教学的质量。

5、实习流于形式

实习对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课堂上只教各类文书的写法格式,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要写好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比如起诉状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中练习和累积经验。

但是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和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实习制度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

由于实习制度缺乏规范化、体系化和考核化,而且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使得多数实习生从事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对法律业务的熟悉也仅仅限于表面,实习后的效果多数体现在学生对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粗浅了解,很难起到锻炼业务能力的效果。

6、教学评价

目前大多数法学院系未有意识、有步骤地将以上这些实践教学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中,更谈不上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了。

实践教学环节没有考评办法,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没有动力,对考评结果没有反馈,实践教学的质量就没有保障。

如何把实践性教学作为教学的一个完整的部分,如何进一步规划、管理和验收对于法律技能的培养,如何让学生了解律师在解决案子的时候如何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综合思维的,从而进一步掌握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目标和核心。

三、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思路

(一)更新观念,改革实践教学模式

办学理念是办学者持有的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关乎自己所在大学方向选择、角色定位、特色所在的大学理想和价值追求。

它是建立在学校理念的基础上对如何办好一所具体的高校的理性认识,是高校长期办学实践经验的积累、感悟和升华,是高山校办出特色的灵魂。

高职学院要提高法律课程的实践性,首先就是要从观念上进行更新,对高职教育的总体培养目标、教学形式、教学程序、教学模式上进行改革:

1、培养目标:

(1)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

(2)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为主线设计教学体系和培养方案;

(3)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2、在实践教学模式上实现“三化”。

(1)全程化。

根据高职培养目标,科学地设置高职“全程式”实践教学方案。

把高职的人才培养过程相对地划分成三个阶段。

一是基础训练阶段,通过加强基础课教学和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二是专业基础实践训练阶段,学生结合学习专业课在实践基地参加生产全过程、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实践能力;

三是综合能力实践训练阶段,通过在实践基地进行生产实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多元化。

为拓宽理论基础,改造传统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应由单一型向综合型发展,由学科间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到学科融合的实践教学发展。

可采取“点、线、面、体”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所谓“点”是指学生针对某一知识完成作业实验或实习;

“线”是指针对某一课程综合练习和实践训练;

“面”是把若干知识点或学科间的知识模块互相结合进行课程实习或设计;

“体”是针对学科体系或专业结构开展的毕业实践、毕业设计。

(3)多样化。

在抓好第一课堂实践教学的同时,将第二课堂纳人培养计划与第一课堂有机结合,让学生开阔视野,提高实践能力。

应积极引导学生开辟实践渠道,增加实践机会。

3、在实践教学形式上实现“四个转变”。

(1)模拟型向实战型转变。

把书本知识与司法实际紧密结合,在符合课程实训和毕业设计要求的前提下,从现实应用中提取素材,从生活实践中选取题材,课题直接与司法实务接轨。

(2)限制型向自主型转变。

过去课程实习或毕业设计都是由指导教师提出课题,学生在划定的框框中按部就班去完成。

其创造力和自主精神受到很大制约。

在课程实习或毕业设计中,我们要彻底改变这一模式,采取“学生自己选题”和“学生选择指导教师”的办法,提高学生的自主精神和创造力。

(3)验证型向创造型转变。

验证型实践的目的在于求证“已知”。

创造型实践的目的在于探求“未知”,高职教育的实践教学应从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出发,强调创造型的实践教学。

(4)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

实践教学应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科知识的交叉和融合,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与工作适应能力。

4、在实践教学程序上划分“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即按照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社会实践三个层次设计实践教学内容。

基础实践层次是整个实践教学的基础,主要包括实训课、劳动课、社会调查和认知实习等。

通过基础实践,使学生的基础素质和基本技能得到训练。

专业实践层次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调研、第二课堂活动等。

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锻炼。

社会实践层次要求学生在校外结合专业参加司法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使学生的综合实践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以职业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院校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规格、教学过程组织、教学任务安排的纲领性文件;

是学校定位、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特色和专业培养方向的重要体现,是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

 高职教育既不能成为本科教育的压缩材料,也不能仅是对中专办学模式的修修补补,必须要有创新,定位要合理,力求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高职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全过程的整体设计。

这个整体设计包括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课内与课外的统筹安排。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教学计划作为主体部分,并使教学计划与其他各个部分之间有机联系和密切配合。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行“定单式”培养,将是高职法律院校培养高技能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基本途径。

要明确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就必须深入司法实务部门,对用人市场进行调查,了解行业欢迎什么样的人才,学生应具备哪些能力,以此作为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制定相应的高职培养方案,着重将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四个环节反映到法律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中来。

从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技能素质等方面体现学生的业务工作水平;

从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责任感、遵纪守法等方面造就良好的职业道德。

通过调研并反复与行业专家论证,形成人才培养方案。

例,可以针对高职法律院校的培养目标、学制安排和就业方向,砍掉《国际法》、《中国法制史》等纯理论课,将《经济法》与《商法》整合为《企业法律实务》,开设实务性较强的《刑事辩护实务》《民事代理实务》等专业技能课;

将内容包罗万象的《法律文书制作》改为《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编写了适合高职法律院校使用的教学大纲,选择和编写适合本使用的教材,力求处理好教材内容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关系等等。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建设校监(所、院、企)互动、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1)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办学机制,与更多相关行业单位及时联系,让学生根据学习的需要能随时到单位顶岗实践,以达到职业岗位技能培养的目的。

(2)按照法律事务职业岗位的特点,建立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模块;

依照岗位能力的培养要求,在校内展开法律事务能力与综合能力的模拟训练;

以校企、社区等设立的法律岗位和实训基地为载体,通过“真案真做”的社会实践,实现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使毕业生的职业能力与法律行业岗位群技能要求之间实现有机统一。

(3)继续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依托专业优势兴办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咨询机构(争取在2年内办成),形成“专业+公司+师生员工”专业建设模式,使专业教育具有仿真的职业环境。

(4)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按照专业对口、保证专业培养规格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订单式”人才培养。

(四)以法律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教学体系

高职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高职教育特点,要以职业活动引导组织教学。

要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更新教学内容和重组课程结构,形成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素质教育三大课程体系。

教学内容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

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法学属于应用社会科学范畴,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

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

(1)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疑案抗辩等。

(2)实习课程体系,主要是指司法实习课程。

(3)社会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服务等。

(4)劳动课程体系。

四大体系应有机结合,贯穿于大学学习的整个过程。

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却不止于认同式地掌握知识。

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

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性课程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职业热情,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

实践性课程还能够培养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关键的一点,创造性的实践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只有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创造性的法学人才,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从总体来看,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已经从过去传统的四大类课程(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素质教育通选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体系转变为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于一体的五大类课程(即基本素质课、基本技能课、专业基础课课、专业能力课和实践课)有机结合的模块体系,其中,每一模块都是构成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学学科的学科教育与跨学科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基础教守育与提高教育的有机结合;

课程开发从单项性课程建设向系列课程整体结构优化转移,体现了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向,为学生自主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院则是将原有的四大模块整合为基本素质课、专业知识课和专业技能课三大模块,其中第三个模块旨在强化实践性课程,具体包括计算机操作、公共关系、法庭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训练、专业实习课程从而使实践性课程体现了专业特色,突出了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培养。

(五)方法创新,手段更新

利用一切条件收集与法律事务专业有关的图片、录像、照片等资料,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建立资料库。

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除综合运用案例分析、讨论、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的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1、讨论法

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后讨论。

针对讲授中、案例中的法律问题给出辩论题目,由学生应用所学知识,放开思路,大胆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口才、胆识。

2、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mootcourt)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

它具有教学活动的实践性、诉讼角色的扮演性、庭审过程的表演性和法庭场景的模仿性等特点。

法学专业的教学,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是以教师讲和学生听为主,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由学生在课堂上听教师讲授,做课堂笔记。

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将所学的知识正确运用到实践活动之中。

而模拟法庭,不仅需要学生具有与模拟审判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以及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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