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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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航行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二)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设计审理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三)编辑出版各种航图;

(四)收集整理、发布提供各种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必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行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航行情报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不断地提高航行情报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

为各种飞行提供的航行情报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航行情报部门和航行人员必须:

(一)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收集、制定、修订和发布航行情报资料,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二)认真处理和准确发布航行情报资料。

每项航行情报资料发布前,必须认真校核、严格把关;

对使用中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始终保持可用状态。

(三)熟知各种航行情报资料的内容及其相联关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密完整地提供航行情报服务。

第五条 航空器飞行和为飞行服务的各项工作是一个整体。

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同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提供资料;

对于需要有关单位协作的事项,应当注意工作方法,抓紧落实;

对于飞行人员反映的意见和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领导,实行民航局和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

第七条 民航局设立航行情报中心(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民用航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二)起草航行情报工作统一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承办《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路图的编辑出版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国际机场使用细则、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航图的审批工作;

(五)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情报报业务技术交流和资料交换工作;

(六)负责航空地图和航行资料的管理提供应工作;

(七)组织航行情报人员培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办理执照颁发工作。

第八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设立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称为“民航局XX管理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规划工作;

(二)承办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查,设计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和有关的航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三)编印通用机场和临时性地区航行资料;

(四)办理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以及航空地图、航行资料的领取和供应管理工作;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业务集训、总结交流航行情报工作经验和执照考核工作;

(六)参与新建机场的选址定点、导航设备布局、机场净空监护和航路规划等工作。

第九条 民用航空机场在其航务管理部门内设立航行情报室,负责本机场的航行情报业务工作。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特种航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负责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四)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

(五)协同机场管理部门,监护机场净空。

第十条 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设立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航行情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收集、订购本企业所需要的航行情报资料;

(二)承办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管理,向本企业飞行人员提供航行资料;

(三)向本企业机组提供飞行前航行情报服务和电子计算机飞行计划;

(四)编辑印制本企业所飞航线的航线手册和为飞行管理系统的导航数据库提供有关资料;

(五)负责航行用具、航空地图的购置供应和领航记录表的印制供应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航行情报部门对下级航行情报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航行情报室,应当接受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和所在地区的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是我国民用航空器进行国内飞行时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包括总则、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机场以及航图等五个部分。

每个部分的内容如下:

(一)总则:

出版说明;

简字和代码;

计量单位;

时制。

(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规则;

空中交通服务规定;

航路和航线;

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指挥区);

禁区、危险区和限制区;

拦截规定和地面目视指挥信号。

(三)通信导航:

地名代码和部门代号;

地空通信网;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航空气象广播。

(四)机场: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标高和磁差;

机场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机场物理特性;

跑道公布距离;

活动区资料;

障碍物情况;

目视助航设备;

滑行引导系统;

机场灯光;

援救及消防设施;

油料种类和加油规定;

氧气和有关工具;

航空器维修能力;

装卸设备;

特殊飞行规定;

气象资料;

可用季节和扫雪设备。

(五)航图:

图例;

机场图、停机位置图和机场地面活动图;

机场障碍物图(A型或者B型或者C型);

目视进近图;

仪表进近图;

精密进近地形图;

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

区域图;

航路图。

第十四条 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机场,应当是供民用航空班机飞行使用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

每个机场需要编印和提供使用的航图种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资料形式,分成若干分册出版。

每页资料必须印有易于查找的页码标志,并且在资料下方注明印发日期。

第十六条 为保证我国民用航空器在军用机场备降的需要,应当出版《军用机场手册》,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的补充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供民用航空器备降使用的军用机场的资料。

《军用机场手册》应当包括机场使用细则、机场图和进近图等航行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和《军用机场手册》,统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

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班机航线以外的民用机场,其航行手册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手册》的规定出版发行。

具体编辑、分发和出售工作,由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军用机场手册》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出版的航行手册,一律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需的综合性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编辑出版。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应当包括总则、机场、通信、气象、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简化手续、搜寻援救和航图等八个部分,每个部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航行情报服务;

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的差异;

计量单位和时制;

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需要携带的各种设备及其它资料。

(二)机场:

引言;

国际机场简述;

机场一览表和机场资料;

航空地面灯光设备。

(三)通信:

地名代码;

航空固定电信服务。

(四)气象:

机场气象观测和报告;

机场提供的气象服务;

对空气象广播。

(五)空中规划和空中交通服务: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程序;

高度表拨正程序;

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等待、进近和离场程序;

鸟群定期迁栖的资料;

航站自动情报服务广播;

拦截规定。

(六)简化手续:

入境、过境和离境;

关于使用航站的规章和费用。

(七)搜寻援救:

搜寻援救系统、援救航空器的程序和所用信号。

(八)航图:

航图概述;

机场各种航图;

航图目录表。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外开放的机场、航路、设施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凡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的资料,如果需要向国外提供,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出版发行。

具体编印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

该资料汇编的提供、出售和交换,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情报中心统一归口办理。

第五章 航 图

第二十六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飞行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航图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清晰,易于判读。

航图的尺寸、规格和色调,应当适应空中飞行的需要。

在每幅航图上,那应当标注图的种类名称、图名(地名/机场名)、代号、出版单位、印发日期、磁北、真北,通常还应当标注比例尺。

第二十八条 航图分为:

航空地图和特种航图两大类。

航空地图包括1:

1,0,0世界航图、1:

5,0航空地图和小比例尺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精密进近地形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机场障碍物C型图等十三种。

飞行上使用的基本航图为:

航空地图、航路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机场障碍物A型图等五种。

第二十九条 航空地图主要用于各种飞行的目视空中领航,为专用航图补充目视资料,进行各种训练以及制定飞行计划。

1:

1,0,0世界航图,是世界性统一规范航图。

航空地图应当清楚地表示地球表面主要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标绘有机场、导航设施、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禁区、危险区、限制区、重要障碍物和其它航空资料。

第三十条 所有建立飞行情报区的地区,都必须绘制航路图。

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航路图中,应当包括航路和航线走向、距离、高度层、最低安全高度、导航设备资料、等磁差线、高度配备的规定,有关的机场、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交通服务系统、通信导航和其它航空资料,以及经纬网格、主要河流、湖泊和海岸线等地理资料。

航路图的比例尺,应当依据表示资料清晰、方便机组使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航路图中机场附近资料密集,很难表示清楚时,应当绘制区域图。

区域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在航路阶段与进近阶段,或起飞(复飞)阶段与航路阶段之间的过渡飞行,以及飞越空中交通繁忙地区的飞行。

区域图中应当包括有关机场、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走廊和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等航空资料,以及经纬网格、主要河流、湖泊、海岸线和重要障碍物等地理资料。

区域图的比例尺,应当依据表示资料清晰、方便机组使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当机场标准仪表进场和离场航线位置报告点不相同时,应当分别绘制标准仪表进、离场图。

标准仪表进场图和标准仪表离场图,主要是使机组在仪表飞行时,按图中规定执行标准仪表进、离场程序,从航路阶段过渡到进近阶段,或从起飞(复飞)阶段过渡到航路阶段。

标准仪表进、离场图中,应当包括的要素与区域图基本相同。

标准仪表进、离场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5,0。

第三十三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仪表跑道,都必须绘制仪表进近图,要求机组按照仪表进近图所规定的程序,向预定跑道进近着陆、复飞和等待。

仪表进近图中,应当包括有关的机场、进近跑道、标高、禁区、危险区、限制区、进近航迹、无线电导航设施、最低扇区高度、机场飞行最低标准和其它航空资料。

仪表进近图还应当包括经纬网格、重要障碍物以及其它与仪表飞行安全、目视参考有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资料。

仪表进近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2,0至1:

3,0。

第三十四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的、不能满足仪表进近条件的机场跑道,都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

目视进近图主要用于使机组按照图中规定从航路阶段向预定跑道目视进近着陆。

目视进近图中,应当包括有关的城镇、铁路、公路、独立灯塔、河流、湖泊、海岸线、悬崖、沙丘、地形和标高点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资料,以及有关的跑道、标高、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域、障碍物等目视进近参考资料和其它航空资料。

目视进近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

第三十五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机场的二、三类精密进近跑道,都应当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

精密进近地形用于提供最后进近特定航段的地形剖面详细资料,使机组能够依据图示,判断地形对于使用无线电高度表确定决断高度的影响。

精密进近地形图中,应当包括从进近跑道入口向外、沿中心延长线,长9米,两侧宽各60米的区域内精确地形、地物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精密进近地形图的水平比例尺为1∶2,5,垂直比例尺为1∶5。

第三十六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都必须绘制机场图。

机场图主要用于提供飞机在跑道与停机位置之间地面活动所需的资料。

机场图中,应当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以及滑行路线、停机位置、灯光等资料。

机场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大型机场可用较小的比例尺。

第三十七条 当机场图中,无法清楚地表示滑行道与停机位置之间的滑行路线时,应当补充绘制机场地面活动图。

当候机楼周围设施繁杂,需要进一步清楚地表示停机位置时,应当补充绘制停机位置图。

机场地面活动图和停机位置图的比例尺,应当依照表示资料清晰和方便机组使用确定。

第三十八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都必须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运航限制)图。

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

机场障碍物A型(运航限制)图,主要用于根据飞机起飞过程中,一发失效后,能够按照规定的高度超越起飞航径区内所有障碍物的最低起飞性能,来确定每次飞行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机场障碍物A型(运航限制)图中,应当包括跑道、停止道、净空道、起飞航区、重要障碍物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以及公布的跑道可用距离。

机场障碍物A型(运航限制)图的水平比例尺为1:

10,0或1:

20,0,垂直比例尺为水平比例尺的10倍。

第三十九条 机场周围净空条件复杂,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B型图。

机场障碍物B型图主要用于确定最低安全高度(包括盘旋程序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起飞、着陆过程中的紧急程序,确定清除障碍物和设置障碍物标志的标准。

机场障碍物B型图中,应当包括机场基准点、跑道、停止道、净空道、起飞爬升面、进近面、障碍物限制面等航空资料,以及重要障碍物和地标等地理资料。

机场障碍物B型图,可以和机场障碍物A型(运航限制)图合并为一张图,称为机场障碍物综合图。

机场障碍物B型图的比例尺为1:

10,0至1:

20,0。

第四十条 机场周围的重要障碍物,没有文字资料公布,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C型图。

机场障碍物C型图主要用于飞机起飞过程中一发失效时,制订紧急程序和参照障碍物资料限制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此外,还用于确定最低安全高度(包括盘旋程序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的紧急程序。

机场障碍物C型图应当包括机场基准点、跑道、导航设施、起飞航径区、重要障碍物和45千米半径内场压高度超过120米的所有障碍物和详细地形资料。

机场障碍物C型图的比例尺为1:

20,0至1:

1,0,最好是1:

50,0。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航图的具体制作和编绘,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制图的规范和图示。

第四十二条 所有民用航空器使用的、可供仪表飞行的机场,都必须制定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是指按照飞行仪表进行的一系列预定的机动飞行,从航路阶段下降至目视着陆的一点,和不能目视着陆进行复飞至等待位置、航路最低高度,以及从起飞阶段上升至航路阶段之间的离场飞行,所规定的路线、高度和飞行方法。

制定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目的,是提供航空器相对于地面障碍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保护,保证航空器在机场区或内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安全有秩序地飞行,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是仪表气象条件下所有飞行人员在机场区域内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设计的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应当分为以下五种:

(一)精密进近(ILS、PAR);

(二)非精密进近(NDB、VOF/DME、LLZ);

(三)目视盘旋着陆;

(四)标准仪表进场;

(五)标准仪表离场。

第四十四条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必须按照民航局颁发的《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的设计》,结合机场导航设施的类型、位置和所用的飞行方法进行设计。

同时还应当按照民航局颁发的《机场飞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执行》,确定机场的飞行最低标准。

为了便于具有简单导航设备的飞机,也能使用整个飞行程序,应当尽可能以单一的导航设施为基础进行设计。

但是根据飞行需要,也可以增加相同的或者不同类型的导航设施。

第四十五条 设计的每个机场的仪表进近程序,必须规定程序适用的航空器分类。

如果跑道条件允许,一般应当考虑满足D类以下各类航空器所要求的保护空域和超障余度;

在空域受到限制或者为了缩小保护空域,避开高大障碍物时,可以在起始进近规定的速度范围内,规定一个程序限制使用的最大指示空速。

第四十六条 非标准仪表进近程序是指由于地形、障碍物、导航设施的特点,或者由于空中交通密集,需要特殊考虑飞行上的要求,设计偏离某些准则的非标准程序。

非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不是低于设计规范的程序,而是经过特别研究当地情况证明,不降低安全水平的仪表进近程序。

第四十七条 新建机场的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工作,必须和机场选址同时进行。

应当根据周围的地形、机场、航路、空中交通流向、气象等因素,确定跑道位置和方向;

根据飞行程序的要求,规划导航设施布局,选择最佳方案。

第四十八条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负责设计,并且应当按照各种进近程序,确定各类航空器的机场飞行最低标准,上报民航局审批后施行。

军民合用机场现行的仪表飞行程度如果不符合民航的规范时,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同有关军事单位协商,设计新的程序,确定机场飞行最低标准,上报民航局审批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的报批手续与新设计程序相同。

但是不影响实际仪表飞行程序时,可以不作程序上的修改;

只有影响到定位点、航线方向、高度或者进近标准的改变时,才需要重新设计程序。

第五十条 上报审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时,必须附有按照《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见附录二)编写的《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及各类仪表进近图和标准仪表进、离场图。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由承担设计的航行情报部门拟定,并由主管领导亲自审核签署。

其副本应存入机场技术档案,作为修改或者重新审查和制定新程序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民航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对外公布我国对外开放机场的仪表进近程序,并且按照不同进近分类和航空器分类公布超障高(OCH)/超障高度(OCA)。

民航局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向国内各航空企业公布各机场跑道的各种仪表进近程序和不同航空器分类的机场飞行最低标准。

因紧急情况,如地面导航设施关闭,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新建筑物超过障碍物限制面等,导致机场飞行最低标准改变时,可以发布一级航行通告,但是整个新的飞行程序,不得用一级航行通告公布。

第五十二条 为了保持《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军用机场手册》中的资料准确和完整,必须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根据资料的变化情况,民航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出版航行资料修订。

第五十三条 《中国民间航空航行手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机场手册修订》,是修订其原本资料的依据。

为便于识别,每一种修订,都应当在每期修订的第一页上,标明以版本为基础的连续期号,以及出版部门和印发日期。

第五十四条 航行资料修订,通常用新印发的资料,替换有变动的资料,或者增加新发布的资料。

当资料修改不多,重新印刷时间不允许时,亦可采用手改的办法。

印发手改资料时,应当在航行资料修订中,清楚地说明需要修改的页码、段落和内容。

航行资料的修订,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手改,而且手改部分应当及时印发换页资料。

第五十五条 已用一、二级航行通告公布过的航行情报,如果需要收入或者修订民航局出版的航行资料时,应当及时印发航行资料修订。

第五十六条 航行资料修订的换页材料,对内容有变动的部分,应当尽可能使用明显的符号或注释加以识别,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

第五十七条 为了便于使用单位定期地校核航行资料,应当至少每半年印发一次航行资料校核单。

校核单应当刊有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和印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机场手册修订》,均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负责印发。

第五十九条 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发布航行通告:

(一)机场的开放、关闭、航路的建立、撤销或者改变;

(二)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行服务程序的建立、撤销或者重要更改;

(三)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管制地带、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走廊规定和程序的建立或者改变;

(四)航路、机场导航设施、地空通信设备的建立、中断或者恢复工作,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的改变或者工作不正常;

(五)地名代号、部门代码的增减或者改变;

(六)机场灯光系统的设立、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撤销或者恢复工作;

(七)跑道、停止道、滑行道、飞机等待位置、障碍物等的目视标志位置的改变或者撤销;

(八)机场区域内有碍飞行的障碍物的设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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