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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第一章:

目的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提出「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做為精算人員從事萬能保險商品的研發、定價、利潤測試、風險評估、風險準備、資本適足規劃等相關工作時,技術遵循之依據。

本準則同時可以協助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能夠符合94.8.9金管保二字09402522891號函「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八條及90.12.20台財保第0900751320號函「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之相關要求。

精算人員應依據本準則從事精算工作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本學會同時擬定「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補充說明」搭配本精算準則,針對實務作業可能面臨之問題,提供精算人員實務作業之處理方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1.本實務處理準則適用範圍包含躉繳及彈性繳之萬能保險的個人與團體保險契約,在此範圍內,其保險期間係終身型或定期型之壽險商品都應適用。

2.本學會對利率變動型年金及利率變動型壽險另有規範,故不屬於本實務準則規範範圍,惟本商品與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宣告利率之機制有其共通處,為求規範之一致性,本準則於相關內容將引用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作為本商品之規範。

3.本準則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商品特性遵循其他險種之精算準則或主管機關法令。

第三章:

生效日期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新送審商品適用之。

本準則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且仍繼續銷售中之保險商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97年01月01日悉適用之。

第四章:

產品特性

萬能保險係以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該保險費所適用之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之壽險商品。

本商品之主要特色包含:

1.保單之價值將因公司之宣告利率而有不同增加之幅度

a.宣告利率應於適用期間開始之前訂定,利率可以引用資本市場指標經過計算而產生、或是根據實際投資報酬按固定方式計算或考量其他因素產生。

b.購買此類商品的保戶行為容易受到宣告利率水準的影響

2.萬能保險的資產歸類為一般帳戶

3.利率的變化對資產價值之影響度大

一般帳戶資產中固定收益資產所占比例相當高,而且一般帳戶持有的固定收益資產存續期間往往較宣告利率適用期間為長,表示資產價值對利率敏感度是比較高的。

4.產品規格常有下列不同的設計型態

a.保戶提領或解約價值,可能採用或不採用市價調整。

b.保戶之保險成本可能由保單價值中逐年收取。

c.保戶之保費以採用彈性設計為原則。

5.若商品提供「不停效保證」,則即使保單價值已為零,公司仍承擔壽險保障給付。

第五章:

利潤測試

精算人員應於本保險設計及定價的過程中,採用適當精算假設,進行利潤測試,其結果須符合公司自訂之利潤衡量指標,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對於商品開發過程中所採用之各項精算假設,除須與保單條款所載之內容相符外,亦應依其專業判斷及下列各點,採行適當且合理之假設。

第一節:

精算假設

1.1一般原則:

a.精算假設之設定宜有相關之精算理論或實際經驗資料為依據,其訂定的過程及採用的方法須符合一般公認之精算原則。

b.各項精算假設之設定應避免缺乏理論基礎或缺乏實際經驗為依據,並避免採用過分樂觀之假設。

c.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用最近之經驗統計資料,並註明資料來源。

而引用參考資料來源之順序,應以公司實際經驗為優先考量,其次為業界經驗,最後為國內外相關經驗,但精算人員仍可依資料之可靠度及其專業判斷做適當之選擇。

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實檢附影本,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

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引用國外資料(含再保公司提供)或依據所引用資料(含國內外及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注意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之適當性。

d.精算人員須瞭解及分析其所採用之經驗統計資料的可靠度,並加計適當之安全係數,如引用資料之來源、品質、數量比較不完整、不可信賴(lesscredible)、不合適,精算人員應採用較高的安全加成係數。

e.精算人員於精算假設之設定過程中,可視情況需要加入其專業之判斷,但須敘明其理由並紀錄於文件中。

f.各項精算假設應適當反應商品種類、特性、行銷方法及通路、目標市場及趨勢等因素調整。

1.2死亡率:

a.可配合核保規則之篩選效應,反應其對死亡率的影響。

b.可考慮健康體選擇性脫退(Selectivelapsation)對死亡率或其他假設之影響。

1.3脫退率:

a.精算人員應注意保單脫退率及保費脫退率與宣告利率適用的方式(宣告頻率、適用新保費或有效保單、適用期間等等)有關,另外亦與銷售通路、繳費方式、保單經過年度、解約費用有關,上述因素之有明確差異影響時,應適度反應於保單脫退率與保費脫退率之假設中。

b.部分解約可單獨假設或併入保單脫退率考慮,但精算人員應了解其差異性。

1.4費用率:

a.應以公司現行之整體之經驗資料而定,並能合理反映未來各項費用率因通貨膨脹而調漲/降之可能性,或因達經濟規模而降低之情形。

b.相較於傳統保單費用假設應多考慮:

1.4.1系統及管理較為複雜。

1.4.2單筆追加保費之佣酬計算方式。

1.5稅率:

應引用國內現行營業稅、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1.6資產投資報酬率與宣告利率之利率差額(InterestSpread):

a.應反應公司宣告利率之策略所形成預期之合理利率差額。

b.應考慮是否有解約市價調整機制,使得資產價值減損能否移轉保戶,進而對利率差額所造成之影響。

c.應考慮影響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各項因素如資產減損成本(Assetdefaultcost)或資產避險成本(Assethedgingcost)將其納入本項或於資產投資報酬率中直接折減反應。

1.7通貨膨脹率:

得考量以最近三到五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來衡量費用之通貨膨脹率。

1.8貼現利率:

a.可以公司整體風險考量決定適用所有商品之單一貼現利率或個別商品依其風險設定本身貼現利率。

b.對部分利潤衡量指標貼現利率可採用投資報酬率或其他數值,但精算人員應評估其合適性。

1.9保費型態(PremiumPattern):

得依商品特色考慮基本保費(TargetPremium)與增額保費(ExcessPremium)之間的關係及其保費脫退率之差異。

1.10業務分佈假設:

年齡、性別、保險金額、繳費方式或年期、通路等之分佈假設及分析。

1.11再保

應考慮再保種類、型態、自留額、再保費率及佣金率(或檢選折扣率)等。

1.12保證成本

萬能壽險商品提供不停效保證或宣告利率以股價報酬為連結指標的之保證成本,精算人員在測試利潤時,應將前述保證成本納入考量並作合理說明,且採隨機模型方式計算。

在本學會尚未訂定隨機模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前,得參採國外知名學(協)會訂定之相關準則辦理。

第二節:

利潤測試報告

應建立利潤測試模型,並檢附下列資料備供查核:

2.1利潤衡量指標(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

a.淨利(損)貼現值對保費貼現值之比率(PremiumProfitMargin)

b.新契約盈餘侵蝕(NewBusinessStrain)

c.ROA(ReturnonAsset)

d.損益兩平期間(BreakEvenYear)

e.ROE(ReturnonEquity)

f.IRR(InternalRateofReturn)

2.2精算假設。

2.3測試商品利潤指標之目標及測試結果。

精算人員就其執行的各項利潤測試,應依據商品類型及特性,配合公司之經營策略,訂定其可接受之利潤目標,藉以檢驗或調整商品之設計及定價。

第六章:

風險控管

基本原則

經由上述的產品特性說明,精算人員應了解此類商品的現金流量對利率相當敏感,因此精算人員尤其需要能夠充分了解不同的產品設計和投資準則,對各類型財務風險所產生的影響。

精算人員也應能確認、分析並量化這類型商品內含保證與提供予客戶的選擇權利所產生之財務風險,才能審慎評估定價策略與建立風險控管程序,將承擔風險的合理成本反應於定價與利潤評估過程中,並確認有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以承擔自留風險。

本商品之風險,可能但不限於下限項目:

1.不適當之宣告利率風險

2.市場風險

3.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

5.貨幣風險

6.定價風險

7.保證風險

精算人員應針對保險公司因承保本準則所適用之保險商品而承擔風險時,與相關部門共同提出適切可行之風險控管方案,例如:

資產配置計劃、再保險規劃、核保控管、商品結構等,以及其他由精算人員認定為適切之風險控管方法。

研發萬能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原則:

1.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

2.宣告利率應有合理的依據並以明確的公式計算

3.風險評估應具備質化與量化之分析

4.本萬能保險商品在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應採用現金流量測試的方式

本準則將分三階段逐步執行

基於精算人員要依上述原則執行相關業務時,目前運用現金流量測試仍有相關的技術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同時也配合「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對現金流量所規劃的階段性做法,對於萬能保險之實務處理準則亦將分為下列三個階段逐步推行:

1.第一階段: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底前完成萬能保險與其他產品的資產區隔並提出該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公司依符合本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設定其宣告利率公式者,可依該公式計算結果提供宣告利率,且該宣告利率以不超過實際資產投資報酬率為原則。

2.第二階段:

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之期間

精算人員須運用非隨機(Deterministic)現金流量測試,做為萬能保險之風險量化、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之工具。

3.第三階段:

民國一百年四月起

精算人員須運用動態(Stochastic)隨機現金流量測試,做為萬能保險之風險量化、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之工具。

本次公布之「萬能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將以第一階段所需的內容為主,未來將逐步公布納入執行階段二與階段三所需內容,以建立萬能保險之完整的精算專業規範。

第三節:

第一階段應遵循之準則內容

A.說明:

由於萬能保險現金流量具有與其他商品不同的特性,基於對保戶公平的原則,以及便於做資產負債管理,應該將該商品之資產與屬於其他商品之資產做適當的區隔。

B.對於區隔資產的方式應符合下列原則:

(1)以書面方式陳述區隔資產之方式,應包含下列項目:

與其他產品資產之區隔應有嚴謹之方法

區隔資產由公司外部或與其他產品的一般帳戶資產移出與移入之交易,以合理的市價交易基礎為原則

該區隔資產應負擔之直接與間接費用

資本損益之處理方式

(2)以書面方式陳述區隔內資金的資產配置策略及投資準則,決定該投資準則時應考量的項目應包含:

商品的現金流量

商品內含給付保證之特性

(3)為萬能保險區隔資產設定投資準則時應詳細敘述下列項目:

投資資產的類別及品質標準

各類別資產之配置原則

個別投資標的分散規則

固定收益資產合理的存續期間(Duration)範圍

對於支應保戶流動性需求,適當的資金支應方式,以及在負現金流量情況下的資產處分方式

(4)該區隔之資產應以單獨的帳戶記載其交易、持有價值、投資收益、直接與間接費用,以及資本損益等。

(5)資產由萬能保險商品區隔移出或移入時應採用合理的市場價值做為交易紀錄基礎。

(6)若實際的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誤差時,或是當投資準則擬做修改時,精算人員應了解其原因並提出書面說明。

宣告利率為影響萬能保險負債面的主要因子,由精算人員、投資或其他相關執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宣告利率應是由合理的依據所計算而得。

B.對於訂定宣告利率的方式應符合下列原則:

(1)訂定宣告利率應採用合理且持續一致的方式,且以公式型式表達決定宣告利率公式時,可引用可靠的參數做為計算依據,且以公式型式表達參數與宣告利率之間的關係,常見的參數包括資本市場指標、實際投資報酬等。

(2)以書面方式陳述宣告利率之公式及其方式(方式係指計算時點、頻率、適用方式等)。

(3)宣告利率適用方式應在產品發行前即約定且持續遵循,其方式可為:

在固定期間內適用於整張保單的保單價值

僅適用於在固定期間內繳納之保費所產生的保單價值

(4)在任何情況下宣告利率不得低於保單條款所保證之最低宣告利率;

保單條款若未明述宣告利率之最低保證,則最低宣告利率應為零。

(5)提供予客戶的提領或解約價值之內含保證與提供予客戶的選擇權利所產生之風險成本,必須在宣告利率上合理的反應出來,並應充分揭露。

(6)在訂定宣告利率時應考慮實際的資產配置以及投資準則,例如:

資產存續期間對宣告利率之影響。

(7)若公司實際公布之宣告利率數值偏離依所訂定之宣告利率公式計算之結果時,應就偏離的原因提出書面說明,並分析其財務影響。

若偏離之情形持續出現,或預期將持續出現逹半年以上時,精算人員應重新檢視宣告利率訂定公式之適當性。

(8)所訂定宣告利率公式有所改變時,應就改變的原因及配合的相關調整(如投資準則等)提出書面說明,並分析其財務影響。

(9)若宣告利率超過實際資產投資報酬率,精算人員應以書面方式說明原因,以及分析其財務影響。

第七章:

敏感度測試

1.敏感度測試結果,可包括:

死亡率、保單脫退率、保費脫退率、費用率及通貨膨脹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2.敏感度測試宜同時考慮宣告利率及資產投資報酬率對利潤之敏感度。

3.敏感度高之假設應作進一步分析。

第八章:

經驗追蹤

1.商品銷售後應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分析各項精算假設(例如:

費用、理賠經驗、消費者行為等)並建立經驗資料庫,做為未來設計商品或本保險調整、停售之依據。

2.應持續建立保戶異動(如部分提領、繳費持續比例,及解約等)與宣告利率及經濟指標(如利率等)之相關經驗數值,以做為現金流量測試所使用參數的假設依據。

產品發展初期無相關經驗數值時可參酌國外類似商品之經驗或依精算人員專業判斷作保守的合理假設。

3.商品銷售期間可執行利潤測試,藉以檢驗或調整商品之設計及定價。

4.若因特殊原因而不進行經驗追蹤時,精算人員應提具適當之說明。

第九章:

送審文件

送審文件內容應符合主管機關規範。

第十章:

文件記錄及存檔

1.精算人員對於本保險設計、發展及定價所採用之各項精算假設及決策,應以適當之儲存格式(如文件或電子檔案)說明並留存,以供未來檢視或查核之用。

2.採用的資料或精算假設(如:

各項投資工具之投資報酬率)若倚賴其他部門,精算人員需留存該單位提供或其他適當之書面資料。

3.若資產區隔方式、投資規範、宣告利率訂定方式因市場環境變化或公司政策改變而有調整的必要時,精算人員應就調整的原因及調整後的方法作成書面文件,並應於精算年度報告中揭露之。

第十一章:

其他

1.計算說明書內容應符合精算原理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2.計算說明書中給付條件及內容之陳述應和保單條款一致。

3.保險範圍及除外條款與所引用之相關規定應儘量一致,如有差異應予揭露並說明。

4.同一契約之條款或銷售文件對同一意涵的名詞前後務必一致,以免衍生另有意含的疑義。

5.除外責任的範圍和期間應明確規範。

第十二章:

與本準則不一致

精算人員於本類商品設計、發展及定價的過程中,可參考本準則所使用之程序、方法。

精算人員仍得依實務及商品特性做不同的專業判斷,若與本準則不同時,應準備適當之說明。

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補充說明

一、目的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擬定「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之補充說明」搭配「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針對實務作業可能面臨之問題,提供精算人員實務作業之處理辦法。

二、問答題

有關宣告利率、資產區隔及三階段措施等補充說明引用「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1.問:

風險控管中(參照利率變動型年金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不適當之宣告利率風險」與「利率風險」之不同為何?

答:

「不適當之宣告利率風險」係指在未符合宣告利率與資產所能產生收益不對稱(如宣告利率高於實際資產報酬率)對公司財務所造成之風險。

而「利率風險」係指資產因市場利率變化所產生價值折損之風險。

2.問:

商品特性中提及保單之價值將因公司之宣告利率而有不同增加之幅度,是否意謂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是的,本準則規範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3.問:

針對敏感度高之假設應如何進行進一步分析?

經敏感度測試,如發現利潤指標對某假設之變動較為敏感,精算人員應考慮重新審視並確認該假設之估計是否正確或適當,並考量該假設實際值的變動程度對利潤指標之影響。

可考慮的進一步分析列舉如下,但不限於下列之方法:

a.重視檢查估計程序與引用資料的品質。

b.進行情境分析,考量該假設與其他假設的互動後,對利潤指標的影響。

c.進行壓力測試,可利用精算人員主觀認定發生機率小的極端值或歷史極端值來進行測試,並觀察其對利潤指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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